镇政府强拆养鸡场“民告官”如何胜诉?行业关注

养鸡场被强拆,法院判决当地镇政府败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4月9日,河南省高院向媒体通报8起行政审判案例。通报案例涉及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非法强拆、工伤认定等民生热点问题。在通报的8起案例中,有5起行政机关败诉。

据河南省高院行政庭庭长宋炉安介绍,从今年开始,省高院将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案例定期通过媒体对社会公布。同时,行政首长出庭制及行政案件白皮书都将在今后逐步实现。

政府部门以信访为由不作为,法院判败诉

2014年5月6日,宝迪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将其开发的雅居美域小区有关楼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资料提交给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同时提交了其他各项申报资料,但浚县住建局以存在信访问题为由,始终未履行审批职责。

宝迪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淇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宝迪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浚县住建局也予认可。

浚县住建局以信访为由对宝迪公司的申请不作出处理,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责令浚县住建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为宝迪公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政机关不能因信访问题而放弃依法行政,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应将法律规定作为唯一依据。

养鸡场被强拆,法院判当地镇政府败诉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就下发决定,政府败诉

2012年,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启动了商丘市睢阳区长江鑫苑棚户区改造项目,王春生的房屋在该项目房屋征收的范围内。由于王春生与睢阳区政府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睢阳区政府作出了商睢政征补[2013]1号房屋补偿决定。

王春生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商丘市中级人民院审理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产权调换方式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均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撤销被诉房屋补偿决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判决鲜明地指出了房屋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产权调换方式存在的问题,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

国土局以行政决定形式解除合同被判败诉

2013年,河南裕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项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后裕福特公司因该土地上有坟头未迁移及发现古墓等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土地出让金,项城市国土局遂作出《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的决定》。裕福特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项城市国土局以行政决定的形式解除合同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单方履行行政职能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项城市国土局在自身存在违约且裕福特公司已履行绝大部分合同义务的情形下作出被诉解除决定,属滥用职权,故判决撤消了被诉决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行政机关以行政决定的形式依职权单方面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市民诉当地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能胜诉

金明区人民政府对张冬亮等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金明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张冬亮等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向金明区政府邮寄了补正材料,被金明区政府拒收。张冬亮等人遂以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提起诉讼。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冬亮等人向金明区政府提出申请后,根据金明区政府的要求邮寄补充材料,但金明区政府拒收,逾期不予答复,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责令金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张冬亮信息公开的申请作出答复。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肯定了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除法定的保密事项外,政府工作一律对公众公开。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答复。

不服环保局行政处罚书上诉,被判败诉

2013年5月20日,安阳市环境保护局对安阳宗村桑德水务有限公司(简称桑德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加氯间未正常使用,排放废水中细菌超过国家标准。在听取桑德公司陈述申辩后,环保局作出安环罚字[2013]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桑德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决应予以维持,判决维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责,促进环境不断改善。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也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不服时,同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书告上法院,用工方败了

2011年4月12日,王宣武在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山河铁矿(以下简称铁山河铁矿)530洞打炮眼时,因矿石落下被砸致伤。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王宣武与铁山河铁矿存在劳动关系。

后济源市人社局作出豫(济)工伤认字[2013]14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王宣武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铁山河铁矿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铁山河铁矿主张其与王宣武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符,济源市人社局认定王宣武所受伤害为工伤正确。判决维持被诉的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羁束力,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行政执法工作也同样受司法裁判的效力羁束。

申请行政复议不留详细地址还要上告,复议申请人未获支持

陈江珍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漯河市人民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漯河市政府作出漯政复[2014]32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按照陈江珍预留的地址邮寄送达。

因预留地址不详,经邮政部门4次投送,信件均被退回,漯河市政府未对陈江珍的复议申请做出复议决定。陈江珍提起行政诉讼。

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漯河市政府对陈江珍的复议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以快递方式要求其补正材料,但因原告预留地址不详致使无法送达,复议机关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故判决驳回陈江珍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既应享受各项权利,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邮寄地址等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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