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宁区政规〔2024〕1号),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范开展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我们对该文件的发布背景、目标任务、范围期限、主要内容等作了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精神,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的要求,宁德市蕉城区开展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工作。
宁德市蕉城区现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主要参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宁政〔2018〕29号)。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有必要对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但是宁政〔2018〕29号文件在现行征地中较为适用及全面,综合意见后,将参照宁政〔2018〕29号文件对蕉城区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二、目标任务
本次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征地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范围期限
本次范围为蕉城区全区范围,自2024年1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建设用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本标准执行。已经批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四、主要内容
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正文部分
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坟墓迁移等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包干补偿为主,辅以实际清点进行补偿。包干按不超过8000元/亩均价补偿(不含坟墓、房屋建(构)筑物补偿费),由乡镇、街道包干使用。蕉城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在蕉城区人民政府对单项目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2.特殊事项补偿:
(1)国防光缆对涉及搬迁军用通信管线的补偿安置,原则上按照《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闽重办〔2009〕28号)执行,若军地双方对补偿意见不一致,则通过协商解决。
3、注意事项
(1)名木古树(含已上报尚待批准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单独评估测算。
(2)花木的,只给予地面附着物移栽补偿3000-10000元/亩;中药材作物的,只给予工本费补偿和2000元/亩的收益补助。
(3)季节性种(养)植的青苗实际补偿时,每亩不足3000元的按照3000元/亩计算。
(4)苗木花卉种植密度明显高于行业种植技术指导规范的部分,不予补偿。
(5)未涉及的品种参照相近类别标准测算补偿,无法参照的经评估审核后确定。
(6)国有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可参照执行。征收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办理,其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奖励另行规定。
4、其他规定
(1)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建设用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本标准执行。已经批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重点线性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行制定。若国家出台新规定,参照新规定执行。本标准由蕉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