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确立的民生工程,是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为妥善做好上饶市中心城区三江片区一号地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经评估和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如下:
第一条征收目的及意义
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竞争力,区政府以公共利益需要、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以人为本、和谐征收”的原则,认真落实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全力将信州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建成“群众认可、社会满意、政府放心”的民生工程和德政工程。
第二条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征收范围
上饶大道西侧、志敏大道北侧、槠溪南路东侧,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征收组织实施部门
信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领导工作。
信州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是本项目的征收部门。
茅家岭街道办事处、同心居委会、解放居委会共同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
第五条征收期限
以信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确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条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在信州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和期限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办理房屋抵押、转让、租赁、分户;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业务;
如违反上述规定不予补偿。
第七条现有户数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原则上按一栋计算一户。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户籍登记的本征收范围内常住户口、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有独立经济能力、享受本村集体资产分配的家庭成员作为户数认定的准入条件。
(一)可以认定户的具体如下:
1.离婚三年以上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2.丧偶未再婚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和公安户籍机关出具的证明);
3.被征收人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儿子结婚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算一户,其他赡养人可以各认定一户;
4.被征收人属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寄养、女儿都已结婚且男方入赘并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赡养对象应与赡养人之一算一户,另一赡养人可以认定一户;
(二)不予认定分户的具体如下:
1.夫妻之间;
2.未婚子女及外嫁女,和父母不予认定分户;
3.被征收人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不予认定分户;
4.被征收人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
5.除第七条第(一)款第4点外的多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寄养的不予认定分户;
6.共同继承人,只继承财产,不予认定分户。
(三)分户认定严格实行审核、公示制度;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的编号
一栋房屋只能编一个号,编号要求清晰可见,严禁重复编号。
第九条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对证照不全或面积有争议的,按实测面积认定。测绘的原始报告须报市、区征收办备案,如需复测的由被征收人申请,指挥部组织市(区)征收办、镇(街)及第三方测绘公司共同对被征收房屋面积重新测绘认定。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计算方法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影像资料
所有涉及到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都需留存影像资料,留存的影像资料要求照片画面清晰完整,色彩还原准确,被摄主体不能有明显失真变形现象。
第十二条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采用两种方式。需要购买安置房的,则采取预先补偿后购买的办法;不需要安置房的,则给予货币补偿。附属物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一律采取货币补偿。
(一)住宅房屋
1.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合法主体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框架结构1100元/㎡
砖混结构1000元/㎡
砖木结构900元/㎡
2.选择购买安置房的,其合法主体房屋征收预先补偿标准如下:
框架结构780元/㎡
砖混结构730元/㎡
砖木结构630元/㎡
(二)住改非房屋
1.临上饶大道、闽赣路、仕铨路旁,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两年以上的一楼住改非房屋(将合法主体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2.乡道、村道及村庄里弄、小巷里面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达两年以上的一楼住改非房屋(将合法主体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按同等结构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浮30%予以补偿。
3.住改非房屋面积按实际经营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部分、负一层及以下部分一律不计住改非面积。
(三)非住宅房屋
有合法批建手续的办公、生产、经营用房,按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四)其它住宅房屋
1.对于现存仅有一层祖宅(俗称老三架)、层高超过4.5米(含4.5米)住宅房屋,按照其主体建筑面积的1.5倍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在信州区范围内仅有一栋且为一层并正在居住的房屋,按照其主体建筑面积的1.4倍予以补偿。
3.房屋批建手续齐全,主体框架已完工且完整封砖砌墙,但未安装门窗、水电及粉刷未到位的,按同等结构房屋补偿标准扣15%(其中未装门窗扣6%,内外墙未粉刷扣6%,水电未到位扣3%)予以补偿。
4.房屋批建手续齐全,主体框架已完工,但未封砖砌墙或部分封砖砌墙按不超过主体建筑面积的60%予以补偿。
(五)养殖场
批建手续齐全的规模化养殖场的征收,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六)其它情况的建筑物、构筑物
1.房屋批建手续齐全,基础已建到地面标高,但墙体未建的,以不超过同等结构房屋建筑主体面积的3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单价按同等结构房屋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含奖励不含区位补助)。
2.用琉璃瓦等材料建造的坡屋顶,屋脊高度在1.8米及以上的,按照砖木主体建筑面积50%的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屋脊高度1.8米以下的,按照砖木主体建筑面积30%的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单价按3400元/平方米。
(七)附属物
简易房或钢棚100-360元/平方米
化粪池2000-4000元/个
晒谷场50-120元/平方米
挡土墙260元/平方米
围墙150-200元/平方米
压水机1000元/个
水井8000元/个
公用水井或机井12000元/座
果树(挂果)300元/棵
普通树木(直径15-30厘米)50元/棵
(直径31-60厘米)100元/棵
(直径60厘米以上)150元/棵
大毛竹10000元/亩
小毛竹6000元/亩
粪坑150-300元/个
沼气池1000元/个
有线电视移机400元/户
宽带网移装200元/户
空调拆装费300元/台(挂机)500元/台(柜机)
太阳能热水器5000元/台
三相电4000元/户
家用自建自来水(含井、泵、储水箱、水管、水塔等)4000元/套
特殊于上述的附属物或上述未列的附属物、设施等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搬迁费3000元/户;选择购买安置房的,补偿搬迁费两次,每次3000元/户,共计6000元/户。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生产经营用房的实际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补偿,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精密仪器、大量货物等特殊情况的,则按实际搬迁费用给予补偿。因搬迁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费:
3.住改非房屋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参照非住宅房屋的标准执行。
(九)装修补偿
为能客观公正地对被征收主体房屋的装修进行补偿,依据装修市场材料价,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装修补偿参考价(装修补偿面积以实际装修面积为准)
补偿
标准
装修
等级
装修情况
500元/㎡
一级
1、墙面:高档墙漆
2、地面:高档复合地板或实木地板,花岗岩地面砖或釉面地砖
3、窗台:人造石
4、天棚:带造型或木线造型吊顶
5、门窗:塑钢窗、铝合金窗、木制门窗、墙裙、不锈钢防盗窗、纱窗
6、衣柜:固定式高档防水、防火材料衣柜
7、厨卫:双饰面板橱柜、高档洁具、防滑地砖、墙砖、铝扣板吊顶
350元/㎡
二级
1、墙面:中高档墙漆
2、地面:釉面地面砖、水磨石地砖、中高档实木或复合地板
3、天棚:石膏吊顶、木角线或塑料扣板吊顶
4、门窗:塑钢窗、铝合金窗、木制门窗、不锈钢防盗窗、纱窗
5、衣柜:固定式中高档材料衣柜
6、厨卫:中高档洁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塑料吊顶
200元/㎡
三级
1、墙面:白色腻子刮白
2、地面:水磨石地砖、低档面砖或水泥地
3、天棚:简单粉刷或塑料扣板吊顶
4、门窗:木制门窗
5、厨卫:锅灶、简单橱柜、水泥地或低档面砖
100元/㎡
四级
水泥地、白灰墙、木制门窗、锅灶
特殊于上述情况的,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安置情况
(一)安置地点:规划红线内3号地块的佳和小区。
(二)安置房户型:按建筑面积分约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四种。安置房产权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面积为准。
(三)安置房土地性质:国有划拨。
(四)安置房落实单位:上饶市信州区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三江片区(一号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部负责落实安置房源。
若被征收人自愿放弃上述室内配套设施,则按安置房的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助。
(六)安置房购买原则
1.被征收人的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每户可选择1—3套面积相加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的安置房;被征收人的户籍不在征收范围内的,每户只能选择1套安置房。安置房按政府补贴价730元/平方米购买。
2.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根据安置房建设实际情况,被征收户选择的安置房户型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16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的部分按:4100元/平方米购买。
3.安置房交付时,安置房建筑面积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面积不符的:
①安置房建筑面积若超出协议约定面积的部分,则按160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
②安置房建筑面积若少于协议约定面积的部分:在协议签订时已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购买的,则按实际安置面积结算;未超面积购买的,则按3870元/平方米(4600元-730元)补偿。
(七)安置房选房原则
第十四条证件注销
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由项目指挥部或乡镇(街道办)向被征收人收集产权证、土地证等证照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遗失的应当要求被征收人提交书面说明。项目指挥部或乡镇(街道办)收集完毕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交给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第十五条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人不选或者选择安置房后的剩余面积,实行以下阶梯式奖励:
1.面积在36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360平方米),给予奖励2500元/平方米;
2.面积在360平方米至600平方米(含60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给予奖励2300元/平方米;
3.面积在6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给予奖励2100元/平方米;
4.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给予奖励1000元/平方米。
(二)二女户及独生子女户奖励
由乡镇(街道)出具相应证明,对二女户、独生子女户,每户奖励20000元。
第十六条补助
(一)生活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含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审核后,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对象及标准为:
1.疾病补助: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重大疾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等)补助20000元;其他类疾病(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1万<含1万>的贫困家庭)补助5000元。
2.残疾补助:持有残疾证被认定为残疾的,一、二级残疾补助10000元;三、四级残疾补助5000元。
3.贫困补助:根据民政部门有效证件,对五保户、低保家庭补助10000元。
符合以上补助条件的对象,一人只享受其中一项。
(二)住宅房区位补助
根据本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经评估,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享受区位补助1000元/平方米。
(三)住房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在信州区范围内只有一处正在居住的完好房屋,且享受完本方案所有优惠政策后仍不足80平方米的被征收户可申请住房困难补助,指挥部收到申请并审核后,且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的可补助一套不大于80平方米安置房,互不找差。
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一)公共服务
1.被征收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2.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成人户分离的,在征收补偿完成1年内,凭迁出地社区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社区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社区居委会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因征收迁移的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既可选择迁出地的居民待遇,也可选择迁入地居民待遇。
(二)公共设施搬迁
第十八条房屋拆除
为杜绝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被征收房屋腾空后,由属地管理单位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拆除,并负责拆除过程中及拆除后现场的扬尘治理工作,被征收人和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并对施工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
(一)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及奖励资金,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非法律责任
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方案管到底,一个政策执行到底的总原则对指挥长、乡镇(街道办)书记及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征收工作组组长、审核组组长明确责任如下:
1.各棚改项目指挥长对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负总责。镇(街)党政主官具体负责,对测绘数据、分户条件、装修等级把关不严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其他
本方案未尽事宜及房屋、附属物、装修补偿标准超出本方案的,由本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