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征地拆迁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露天开采项目
征地拆迁方案
为有序推进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赫章县妈姑镇黄家山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征地拆迁方案。
一、适用范围
二、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现状调查
(一)征拆工作组和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采用仪器按照被征地农户的指界实地测量地块面积,结合实际认定地类,对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并登记(含房屋丈量),测量结果由测量(丈量)人员、记录人员、监督人员、农户共同当场签字进行确认。
(二)对送达现状调查指界通知书后拒不到场指界的,由村组干部指界,妈姑镇、妈姑社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参与对被征拆户地块进行实地测量,同时对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进行统计、登记(含房屋丈量等)。
(三)征拆工作组对各地类土地实测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补偿金额进行登记造册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接受群众监督。被征地农户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不是因指界人指界错误),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工作组复核或由申请人聘请第三方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复查。如复查后证实测量结果与实际面积有3%以上〈包括3%〉误差,则复查费用由原测量单位承担,否则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复查费用。
三、房屋产权、性质、面积认定
(一)住房产权认定
1.以房屋《宅基证》《房屋所有权证》为主要依据确认产权;没有产权证的以房屋现状和镇村出具证明进行认定。
2.在2020年7月3日(含2020年7月3日)后建成无合法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按照违法建筑拆除程序组织拆除。
(二)营业用房性质认定
1.根据房屋产权性质认定:有营业性质房产证的,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必须具备要件:上有完整屋顶、周围有墙体、具有固定基础、供人长期居住和生产生活的场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物,按构筑物进行补偿。
1.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据实丈量数据认定,属于违法违规修建的不予认定。
2.建构筑物层高或檐高1.2米至2.2米计算1/2面积,高于2.2米(含2.2米)计算全面积,层高或檐高1.2米以下不予计算面积。
3.“人”字形房屋面积测算。被征收房屋顶盖为“人”字的房屋:净高1.2米至2.2米(不含2.2米)的部分计算1/2面积;净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部分计算全面积;净高低于1.2米的部分不予计算。
四、计价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按《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0〕1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1750元每亩给予补偿。因该项目实施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和临时使用的土地补偿,参照征收补偿标准一次性进行补偿安置。主体房屋及附属占地补偿标准:主体房屋占地属于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按171.67元/平方米、属于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按103元/平方米、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按72.87元/平方米进行补偿;附属占地按集体建设用地17500元/亩进行补偿。
(二)征收林木补偿。林木补偿按照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征地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赫府办发〔2015〕4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搬迁坟墓补偿标准。有碑料石坟8000元/座,有碑毛石坟、全为圈石坟6000元/座,其它坟4000元/座;三碑四柱、双墓坟按2座计算。
(四)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框架结构房屋1703元/平方米,砖(石)混结构房屋1540元/平方米,砖(石)小青瓦结构房屋1430元/平方米,木瓦结构房屋1410元/平方米,砖木石棉瓦结构房屋1370元/平方米。
2.主体住房外的其他建构筑物按照《赫章县城镇建设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赫府办发〔2013〕229号)执行。
(五)安置房及门面价格
1.妈姑镇砂石安置房(176套)1903元/平方米,卸旗一标(剩余32套)2240元/平方米、狮山二区(剩余21套)2286元/平方米、双井安置房(剩余26套)2217元/平方米、黄泥坡安置房(48套)2263元/平方米、南门电梯安置房2439元/平方米、南门步梯安置房2217元/平方米。
2.砂石安置门面价格为临街3500元/㎡,背街2500元/㎡。
(六)营业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1.有营业性质房产证,且持续经营至今的,按468元/平方米补助。
(七)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标准
1.按原房面积给予一次性过渡费,补助标准为168元/㎡。
2.按原房面积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补助标准为10元/㎡。
五、安置方式和途径
(一)征收土地均以货币补偿安置。
(二)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安置。
2.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安置以后可提出书面申请,可申请以下后续安置方式。
(2)被征收房屋人获得货币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需安置住房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位于妈姑镇砂石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原房面积的部分,按所选安置房优惠价1803元/平方米交纳;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面积大于原房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1903元/平方米交纳。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位于县城区域安置房的,按县城区域安置房的评估价购买。具体选房,另行制定选房办法。
(三)征收范围内涉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的,通过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
六、房屋搬迁奖励
(一)按规定签约期限1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限腾交房屋的,按签订合同主体房屋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二)按规定签约期限11—2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限腾交房屋的,按签订合同主体房屋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三)按规定签约期限21—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限腾交房屋的,按签订合同主体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七、法律责任
八、无房户适用廉租房政策。长期在妈姑镇生活居住,户口属于妈姑镇的无房户且符合廉租房政策的,按照《赫章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赫府办发〔2018〕186号)《赫章县租赁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赫府办发〔2022〕55号)执行。无房户认定以妈姑社区管理局、妈姑镇、村(居)委会证明、县房产局证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