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西万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决字〔2024〕15号
个人姓名:陈**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6日对陈**涉嫌露天堆放煤矸石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2024年11月26日,在沁阳市西万镇神农园区西侧大院内堆放大量煤矸石,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放地周边地面积尘较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矸石、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经营场所露天堆放煤矸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堆放事实;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堆放煤矸石的具体重量、受罚次数、违法行为发生期的环境敏感度、未办理营业执照不涉及企业规模和管理类别;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堆放煤矸石的占地面积、项目建设地点、配合检查情况;4、露天堆放煤矸石清理完毕的照片证明当事人限期整改。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9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2024〕15号),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根据沁政〔2023〕10号文件附件:焦作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壹拾肆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