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落实情况汇报,征地补偿款一直不给,找省政府那个部门举报,若征地补偿款一直未发放,您可以选择向负责征地补偿的部门或其上级政府部门进行举报。具体举报途径如下:一、明确举报对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征地补偿款一直未发放,您可以选择向负责征地补偿的部门或其上级政府部门进行举报。具体举报途径如下:
一、明确举报对象
二、准备举报材料
三、选择举报方式
网络举报:许多政府部门都设有官方网站或在线举报平台,您可以通过这些途径进行举报。
四、跟进举报进展
请注意,在举报过程中,务必保持冷静、理性,依法依规进行维权。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避免遭受不必要的骚扰和损失。
如果土地征收补偿存在违法问题,无法找到具体投诉部门时,可向发放补偿费的县级政府投诉,县级政府将登记并在15天内转交有权机关处理,投诉人将收到县级政府信访部门的书面回复。
法律分析
土地征收补偿违法,如果查不到具体的投诉部门,可以向发放土地征收补偿费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投诉。收到投诉的县级人民政府会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转送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这样投诉,投诉人可以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信访部门的书面回复的。
拓展延伸
维权之路:征地补偿金被拒,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当征地补偿金被拒时,维护自身权益的维权之路并不容易,但以下几个步骤可以帮助您:
第三,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援助,他们可以帮助您评估案情,并提供合适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第四,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以考虑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此过程中,律师会帮助您准备文件、参与庭审,并代表您进行辩护。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建议,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异。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个性化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结语
维权征地补偿金,需明法规、收集证据,寻求法援,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坚持维权。法律程序中,律师将全程协助您,最终争取应有补偿。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个性化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地方政府处理征地补偿问题不给为可向哪个部门投诉
征地补偿不合理可向当地县级政府反应,如果说不能得到解决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
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与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由法院进行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地没有给补偿款,该怎么维权?
可向当地政府投诉控告,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权,拿不到钱的征地根本不合法。
1、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三、如何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做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由于征地拆迁对象所处的弱势地位和信息的不对称,他们对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及其重要性、必要性往往认识不足,征地拆迁又要马上直接触及其切身利益;许多群众没有征地拆迁的经历,对征地拆迁政策又缺乏了解,难免产生一些抵触情绪。如何使他们较快较好地接受这个现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作为征地单位和施工企业就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的宣传工作。
2、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3、紧紧的依靠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是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关键。从法律和权限上讲,征地拆迁本身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审批、协调、仲裁等权限均在地方政府。
4、要完善法律法规与补偿机制
国家虽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因此,建议国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专门出台征地拆迁方面的实施办法,使用权征地拆迁工作更加统一、规范与科学。
5、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很强又很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与矛盾,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建设用地单位应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供用地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土地的勘察定界,地上附属物、构筑物的清点、丈量及登记造册等,尽可能地把工作做细;
征地一定是发生在各项经济补偿款已经如实发放到拆迁户的手中,在此之前,如果拆迁户本人还有什么意见,即使是拆迁户不配合,政府也不能在不给当事人补偿款的情况下就直接开始征地工作。但是,被征地者要清楚,对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也要依法维权。
对于征地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的,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土地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有关精神,省级政府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县政府对征地管理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落实好征地的各项制度规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责任;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征地方案,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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