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了:当时允许开养殖场,现在没证也不是违建,不准强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荷花**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庆建,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衢州市柯城兴旺达农牧开发。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农场场。

法定代表人:姜云良,该农场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衢州市柯城区顺达生猪专业合作。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生态养殖科技示范园区区。

法定代表人:姜云良,该合作社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柯城区政府)因被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兴旺达农牧开发场(以下简称兴旺达农牧场)、衢州市柯城区顺达生猪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顺达生猪合作社)诉其行政复议一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浙08行初28号行政判决:驳回兴旺达农牧场、顺达生猪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兴旺达农牧场、顺达生猪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7)浙行终1539号行政判决:1.撤销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8行初28号行政判决;2.撤销柯城区政府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衢柯府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二项“驳回申请人的赔偿请求”的决定;3.责令柯城区政府对兴旺达农牧场、顺达生猪合作社的赔偿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柯城区政府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为:一、涉案被强制拆除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二、被申请人兴旺达农牧场、顺达生猪合作社因违法行政行为遭受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针对再审申请人柯城区政府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现就所涉问题分述如下:

二、兴旺达农牧场、顺达生猪合作社因违法行政行为遭受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首先,从兴旺达农牧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扩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衢州市柯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柯发改(2008)22号文件等在案证据来看,涉案被拆除的猪栏、猪舍等建筑物系兴旺达农牧场投资兴建的工程,顺达生猪合作社未能提供其与案涉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据,依法应认定顺达生猪合作社与涉案强制拆除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故顺达生猪合作社不具有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其次,前文已经论述兴旺达农牧场投资兴建的养猪场建筑物按当时的规定并不违法,故涉案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了兴旺达农牧场的直接物质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柯城区政府的复议决定以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显属不当。

综上,柯城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THE END
1.违建的养殖成以强拆吗违建的养殖场可以依法拆除。 一、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养殖场,即违建养殖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如果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会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https://ailegal.baidu.com/legalarticle/qadetail?id=35c2a501faa0b10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