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养殖场经批准,又领有工商营业执照,但其使用的部分拥有所有权证的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村委会,养殖场不是该部分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其余部分的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养殖场也提供不出其他能证明该部分房屋为合法建筑的证据。故对被强拆房屋的赔偿不予支持。如果养殖场认为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产权或者有其他实体上的权利,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依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最高法行申4563号
再审申请人南通市崇川区绿康**猪养殖场(以下简称绿康养殖场)因诉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崇川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行诉终字第4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综上,绿康养殖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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