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州市住建局分别发布了《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市住建局还发布了两个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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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我局起草了《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2年,我市出台《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根据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按照“一三落地、三五底顶、合法面积、违章不计”的原则执行。
今年以来,我们对上述政策的实施情况开展调研,各地反馈部分因历史原因拥有一户多宅的被征收人,在按照“一三落地”政策后获得的安置面积过大等情况与“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审批制度相悖。
为此,我们在吸收各地在征收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分析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后,开展政策修订工作,起草了《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拟同步废止温政发〔2012〕19号政策。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起草过程
8月上旬,我局召集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就初稿展开专题讨论并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市经信局、市资规局、市财政局等市直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展第一轮意见征求并修订完善。8月下旬,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局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修改完善。9月上旬,开展第二轮意见征求并修订完善。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具体包括适用范围、补偿范围、补偿内容、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方式、价格结算、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货币补偿方式、房屋评估、奖励机制、保障机制、临时安置费标准、非住宅补偿及其他事项。
(一)适用范围。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1条确定《办法》的适用范围,“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二)补偿范围。明确房屋合法面积确定的依据以及未经登记建筑、临时建筑的认定和补偿标准等内容。
(四)补偿方式。明确征地住宅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地合法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安置面积可以按照合法面积确定,或者按照合法房屋宅基地基底面积一至三倍确定,并明确将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作为保底政策。同时,规定了协议安置面积与原合法房屋等面积部分、以及超出合法房屋面积部分的结算价格。
(六)房屋评估。《办法》明确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并公布之日为合法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评估机构的选定参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奖励机制。将奖励机制从引导货币补偿调整到实物安置,统一明确为按期签约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的可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设定奖励上限为1000元/平方米。
(八)保障机制。明确无合法土地或房屋的被补偿人以及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补偿条件以及补偿标准、购买价格,作为对被补偿人的托底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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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有效开发利用土地,有序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和老旧工业区改造,市住建局组织起草了《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实施)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年9月24日修正)
(四)《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温州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修正)
8月上旬,我局召集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就初稿展开专题讨论并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市经信局、市资规局、市财政局等市直部门以及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展第一轮意见征求并修订完善。8月下旬,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我局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修改完善。9月上旬,开展第二轮意见征求并修订完善。
《办法》共18条,具体包括适用范围、补偿范围、补偿方式、实物补偿保障机制、补偿内容、价值评估、土地置换和工业用房调换方式、功能置换方式、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奖励机制、房屋用途改变的补偿等。主要内容如下:
(二)补偿方式、补偿内容。明确征收工业用房的补偿内容以及实行货币补偿、土地置换、工业用房调换和功能置换等多种方式,同时明确实行土地置换、工业用房调换适用条件及实物补偿在面积上的增购系数。
(四)价值评估。明确被征收工业用房、安置用地(或安置用房)价值的评估时点、结算标准等内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执行。
(五)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明确产权调换方式的过渡原则,同时明确土地置换、工业用房调换、功能置换、货币补偿方式的过渡期限。
(六)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明确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标准。同时统一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七)奖励机制。明确按期签约并搬迁腾空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同时引导实物安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八)房屋用途改变的补偿。明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办理临时用途改变的仍按照工业用房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