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永善县及时修改完善了《永善县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实施。
特此通告。
永善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2日
永善县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规范全县土地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昭政发〔2022〕2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县域范围内永久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中央、省、市确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补助标准另行制定,其他另有规定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土地类区划分
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永善县土地分类情况,将全县集体土地分为七类地区。分别为:一类地区为县城规划区中心城区内;二类地区为县城规划区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桧溪镇、黄华镇、大兴镇集镇区域;三类地区为务基镇、墨翰乡、茂林镇、码口镇、细沙乡集镇区域;四类地区为莲峰镇、团结乡、青胜乡、马楠乡、水竹乡、伍寨乡集镇区域;五类地区为溪洛渡街道、永兴街道其他地区,黄华镇、大兴镇、桧溪镇集镇城乡结合部;六类地区为码口镇、茂林镇、务基镇、墨翰乡、细沙乡城乡结合部,桧溪镇、黄华镇、大兴镇其他区域;七类地区为莲峰镇、务基镇、茂林镇、码口镇、团结乡、青胜乡、马楠乡、水竹乡、伍寨乡、细沙乡、墨翰乡其他剩余区域(详见附件1)。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1.耕地。即: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轮歇地、轮作地及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土地和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涂(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2.园地。即:种植的经济林果覆盖度在0.5以上或每亩株数达到行业标准的耕地。统一按同类地区耕地征收标准执行。
3.林地。即: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不包括公共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草林。林地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林木补偿费,有林地(用材林):25730元/亩,灌木林地、疏林地:16240元/亩。
4.鱼塘。即:水源畅通,人工夯土或浆砌、混凝土圈住养鱼的地方(不包括稻田养鱼)。统一按同类地区水田征收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1.青苗。水田2700元/亩,旱地1800元/亩,蔬菜瓜果2700元/亩。
2.经济林果木。地上经济林果达到行业标准的,按园地林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未达到行业标准的,按零星林木进行补偿;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按零星林木进行补偿(详见附件2)。
3.坟墓迁移补助标准:2000元每座。
4.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县城规划区中心城区内房屋按照《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规划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2〕13号)执行,其余地区房屋及附属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
5.水利设施、电力设施补偿标准。水利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电力设施需要恢复的按照《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配电设施迁改管理业务指导书(2021年版)》执行,不需要恢复的按照附件5执行。
(三)临时用地
水田:2700元/年·亩,旱地:1800元/年·亩,有林地(用材林)5000元/亩(建设期一次性补偿),灌木林地、疏林地3072元/亩(建设期一次性补偿),未利用地2000元/亩(建设期一次性补偿)。
四、其他规定
(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土地征收范围内,禁止抢栽抢种和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若出现抢栽抢种和抢搭抢建行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和抢搭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在兑现征地补偿前,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公告,确保地类界定清楚、数量准确、标准统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各项补偿、补助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不得将补偿补助资金挪作他用。
(四)涉及其他农用地(含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相邻集体农用地同地类补偿标准执行;涉及国有土地有偿取得的,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剩余年期进行补偿。
(五)本标准公布实施后,《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补助临时控制性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4〕48号)、《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善县规划区内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6〕46号)同步废止。
(六)自本标准发文之日后发布征地预公告的,征地拆迁涉及的土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此执行。
附件:1.土地类区及补偿标准
2.地上经济林果(林木)补偿标准明细表
3.房屋及附属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表
4.水利设施补偿标准明细表
5.通讯、电力设施补偿标准明细表
附件1
土地类区及补偿标准
单位:亩、元/亩
分区
区域范围描述
补偿标准
水田
旱地
集体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一
县城规划区中心城区内
73334
66667
17610
二
县城规划区中心城区城乡结合部,桧溪镇、黄华镇、大兴镇集镇区域
55311
51360
14400
三
务基镇、茂林镇、码口镇、细沙乡、墨翰乡集镇区域
47410
43459
11250
四
莲峰镇、团结乡、青胜乡、马楠乡、水竹乡、伍寨乡集镇区域
39508
38323
8190
五
溪洛渡街道办、永兴街道办其他地区,黄华镇、大兴镇、桧溪镇集镇城乡结合部
36400
33600
7538
六
码口镇、茂林镇、务基镇、墨翰乡、细沙乡城乡结合部,桧溪镇、黄华镇、大兴镇其他区域
30800
7089
七
莲峰镇、务基镇、茂林镇、码口镇、团结乡、青胜乡、马楠乡、水竹乡、伍寨乡、细沙乡、墨翰乡剩余区域
28000
27160
6667
附件2
地上经济林果(林木)补偿标准明细表
序号
一级
分类
二级
三级
说明
单位
补偿
标准
种植
密度
01
用材林木
竹类
幼龄竹
元/平方米
8
---
中龄竹
17
老龄竹
15
杉类
杉树
胸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
元/株
6
种植密度不高于240株/亩
胸径5-10厘米(含10厘米)
20
胸径10-20厘米(含20厘米)
41
胸径20-30厘米(含30厘米)
70
松类
云南松
种植密度不高于167株/亩
56
马尾松
种植密度不高于100株/亩
30
50
67
雪松
柏类
柏树
7
种植密度不高于233株/亩
90
桉类
桉树
种植密度不高于150株/亩
栎类
栎树
种植密度不高于133株/亩
40
60
樟类
樟树
45
桦类
桦树
35
杨类
杨树
种植密度不高于53株/亩
33
软阔类
柳树
种植密度不高于200株/亩
硬阔类
楠木
9
榆树
种植密度不高于74株/亩
榕树
种植密度不高于110株/亩
49
80
桂花
桑树
元/亩
1000
2000
4000
6000
桤木
5
25
栗树
10
银杏
种植密度不高于80株/亩
02
经济
林木
果树类
板栗
幼苗
未挂果
初挂果
200
盛挂果
400
核桃
种植密度不高于56株/亩
苹果
种植密度不高于83株/亩
22
120
梨
150
柑橘
230
桃
100
李
杏
柿子
石榴
种植密度不高于60株/亩
18
芒果
种植密度不高于55株/亩
荔枝
种植密度不高于41株/亩
108
龙眼
樱桃
75
柚子
种植密度不高于50株/亩
杨梅
种植密度不高于42株/亩
无花果
12
蓝莓
种植密度不高于260株/亩
11
火龙果
车厘子
猕猴桃
种植密度不高于100株/亩,支架额外按5000元/亩计算
橙子
青枣
种植密度不高于40株/亩
葡萄
枇杷
28
食用原料类
青花椒
种植密度不高于107株/亩
产前期
初产期
96
盛产期
210
红花椒
220
茶树
--
5000
8000
12000
林化工业原料类
漆树
油桐
药用类
杜仲
黄柏
砂仁
元/丛
种植密度不高于200丛/亩
女贞
白芨
种植密度不高于8000株/亩
金银花
6660
种植密度不高于333株/亩
天麻
种植密度不高于220株/亩
重楼
种植密度不高于13000株/亩
其他经济林木
香(芭)蕉
种植密度不高于150丛/亩
3500
5500
篱笆
元/米
魔芋
其他未界定作物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补偿标准。界定为园地在参照种植密度的同时参考冠覆面积。
附件3
房屋及附属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表
项目
类型
标准(元)
备注
房屋类
钢混结构(框架)
㎡
1300
砖(石)混结构
1200
砖木结构
800
土木结构
527
木结构
活动板房(简易结构)
350
室内外装修
瓷砖、木砖地板
86
水磨石地板
陶瓷墙砖
油漆墙裙
14
瓷砖地脚线
M
石膏线条
层板吊顶
保力板、塑料扣板吊顶
铝扣板吊顶
水泥砂浆刮灰
13
乳胶漆
仿瓷
墙纸、地板胶
木墙裙
木隔断
门窗类
防盗门
扇
600
铝合金、铁质大门
300
卷帘门
180
铝合金、铁质、实木门
道
500
玻璃门(幕墙)
非实木门
铝合金窗
防盗网
一般木窗
固定
实物
厨台
成型橱柜
迎立面面积
灶头(含灶台、节柴灶等)
眼
烟囟
座
360
砖砌
衣柜、吊柜(不能搬动)
280
蹲便器(包括水箱)、坐便器
个
陶瓷贴面盆
太阳能
浴缸
卫浴
套
接收器
室内电线(一户一表)
户
入户水管
室外混凝土楼梯
院坝
混凝土
石坝
堡坎、
挡墙
钢筋混泥土
m3
420
水泥砂浆砌石(含石灰砂浆)
330
干砌石
145
水缸
水井
机井
普通井
342
地窖
粪池
1100
拖把池
沼气池
450
围墙
砖围墙
540
石围墙
土围墙
165
台阶
混泥土
砖
石
鱼塘
砂浆
380
土质
花台
指种植面积
围栏
大棚
钢结构
65
竹结构
未封闭的吊脚楼柱子
2400
钢筋混凝土出土部分柱体
简易棚、四周封闭型彩钢瓦雨棚
161
包括石棉瓦材质
四周未封闭型彩钢瓦雨棚
98
不锈钢(铁艺)护栏、罗马柱护栏
110
房顶装饰型琉璃瓦
140
110毫米及以上PVC管
室外排水
110毫米以下PVC管
蜂桶(不可移动)
桶
附件4
水利设施补偿标准明细表
单价(元)
PE管
20mmPE管
米
4
实物调查时,管道中有水流通过正常使用为补偿范围,否则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