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补偿费。主要就是用于进行补偿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带来的一些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基本结构以及房屋的折旧程度来进行划档,按照平方米的单价来进行计算补偿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来讲,被征收的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补偿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的。根据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此时的选择权在被征收人,不受征收方的限制,征收方也不可变相或者强制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进行选择);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一般以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主,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实际使用效益、实际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往往因安置补偿产生矛盾,拆迁部门为了利益不愿意给被拆迁人足额的补偿,能少给则少给、能不给则不给,导致很多地方的被拆迁人出现“越拆越穷”的现象。但其实国务院令第590号对征地拆迁中谁有权拆房子、征地拆迁主体应当如何实施才是合法的等有着严格的规范,且内容都是强制性法规,提醒征收方推进征收拆迁应遵守的各项程序,也更好的保障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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