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东坝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东坝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
公告
第7号
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东坝片区)征地预公告已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2024年4月30日
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
(东坝片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东坝街道,柜北社区一、二、三、五组,雁栖社区二组,金柜社区一组,兴安社区二、三组各被拆迁户:
因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东坝片区)需要,需征收你组(街道)集体土地。为依法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面积、地类及范围
(一)征地面积及地类
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东坝片区)共需征收土地106.92亩。其中,需征收集体土地东坝街道0.19亩(农用地),柜北社区一组0.16亩(农用地)、二组59.87亩(农用地)、三组1.50亩(农用地)、五组0.10亩(农用地),雁栖社区二组40.21亩(农用地),金柜社区一组4.36亩(农用地),兴安社区二组0.50亩(农用地)、三组0.03亩(农用地)。
(二)征地范围
实际征地面积、范围、权属以及地类等,以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准。(详见广元市利州区2024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用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广元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东坝街道办事处
四、征地拆迁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
(六)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七)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
(八)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
(九)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利州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利府发〔2023〕8号);
(十)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十一)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医保的通知》(广医保发〔2021〕42号);
(十二)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
(十三)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3号)。
五、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政策、临时过渡和补偿对象
(三)征收农村住房的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以及签约、搬迁奖励标准
1.房屋搬迁补助。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可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金额的1%给予房屋搬迁补助。征收实施单位协助搬离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2.临时安置补助。符合安置的被征收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被征收房屋并经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当月起算,至安置对象领取货币安置款或书面通知领取货币安置款当月截止,还房安置的过渡费发放至安置房交房公告后3个月截止。过渡费从安置对象搬离当月起按200元/人·月计发,超过12个月按240元/人·月计发。
3.签约、搬迁奖励。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2020年市级经营性用地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奖励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20〕28号)规定,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退房屋的被征收人,分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元/㎡的签约腾房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具体签约期限、奖励时段、奖励标准等事项,由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将被拆迁房屋用作经营,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并办理税务登记等手续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合法建设企业搬迁补偿。涉及畜禽水产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合法建设企业实施搬迁的,应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对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中未包含的补偿项目,由中介机构据实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审定后,据实对企业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征地安置和住房安置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
(二)住房安置
1.安置方式。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还房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执行;选择还房安置的,安置房源为市城区存量安置房,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执行。
5.对于由安置对象赡养的被赡养人员,经调查核实无他处住房的,可自愿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安置房;非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购买农村村民住房和联建住房的不予安置,按照相应补偿标准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经调查核实被拆迁房屋系唯一住房的,可自愿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安置房,但所购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住房面积。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方式
八、异议反馈渠道和申请听证途径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由土地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异议反馈地点:东坝街道办事处。
申请听证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文化路214号。
九、其它说明事项
(一)补偿公平公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如需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工作的,采取公开报名方式,由被征收对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推选或者被征收代表抽签确定。
(三)房屋拆除及附着物清表。房屋及构建筑物拆除、建渣清运、场地打围等工作,由依法确定的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本批次征地批文取得前,若我市或区出台房票等安置政策(政策标准另行发布),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