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交付土地。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支付补偿后,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交付给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再按规定向申请用地者供地。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