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被强拆“养殖场”是行政相对人与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租赁合同,后于租赁土地上建设猪舍进行养殖、取得养殖户营业执照,并获得镇政府审批同意;但在落实区政府关停部分养殖场会议精神被违法强拆,案涉养殖场能否被认为违法建筑及获得赔偿。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行申247号
再审申请人秦广凤(一审原告张忠利之妻、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秦广凤因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3行终5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审查终结。
秦广凤申请再审称:第一,两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两审法院在对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认证时,称申请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张忠利所建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陈太务村西的建筑物(以下简称涉案建筑)并非违法建设,属认定事实不清;其次,被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夏各庄镇政府)不具有查处设施农用地上建筑物的职权,其属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进行强拆,两审法院认定其具有相应职权错误;第二,两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第三,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涉案建筑经过被申请人夏各庄镇政府审批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同一养殖小区中被申请人夏各庄镇政府仅对申请人的涉案建筑进行了强拆(以下简称被诉强拆行为),行为违法,被申请人应按照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平谷区农业局)出台的《北京市平谷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关停及禁养区外生猪养殖清退关停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平谷区畜禽养殖关停方案)对申请人进行补偿。综上,请求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行初3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和终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终审诉讼请求。
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夏各庄镇政府)口头答辩称,两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秦广凤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现场验收表及撤销登记备案情况说明,以证明申请人于2009年4月25日向夏各庄镇政府申请备案,并由其验收合格,符合法律规定;2.平谷区农业局作出的登记回执、《答复告知书》及附件《北京市平谷区陈太务村(张忠利)养殖场猪场2009年规模猪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工程规划平面图》(以下简称规划平面图),以证明夏各庄镇政府审批同意该规划平面图,申请人的养殖场符合法律规定;3.电子光盘,以证明陈太养殖小区现状情况,张民等8人与申请人同属该养殖小区,情况均相同,夏各庄镇政府仅对申请人养殖场实施强拆违法;4.平谷区畜禽清退关停方案,以证明申请人属于该文件规定范围内,夏各庄镇政府应对申请人进行补偿。
经查,涉案建筑所在土地类别用途包括设施农用地、村庄。张忠利于2000年与原北京市平谷县夏各庄乡陈太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太务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村养殖小区,后于租赁土地上建设猪舍等涉案建筑进行养殖。2009年7月,张忠利取得了北京张忠利养殖户营业执照。2018年6月,夏各庄镇政府将涉案建筑全部强制拆除。张忠利不服本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于2019年6月1日死亡,由其妻秦广凤继续参加诉讼。
另查,张忠利建设的养殖场在2009年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工程,该工程规划图中列明全场猪舍总面积、扩建猪舍面积等数据及配料舍、消毒站等设施,夏各庄镇政府在审批意见处填写“同意,按此规划方案实施该工程”。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夏各庄镇政府实施的被诉强拆行为引发,法院之审查重点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涉案建筑为违法建设,以及被诉强拆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鉴于各方当事人对终审法院有关强拆行为程序违法的认定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该认定不持异议。
关于涉案建筑是否为违法建设,本院认为:
综上,鉴于终审法院已认定被诉强拆行为主要依据不足,并判决确认被诉强拆行为违法,结论正确,秦广凤对涉案建筑的信赖利益可在后续行政赔偿程序中进一步主张并得到考量,本案并无提起再审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