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养殖场所占用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的话,那么一般在遇上拆迁时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对养殖户进行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等。
当然了,如果被征收的是养殖场,那么则还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设施设备费等,这是不能少的。
另外,对于地上附着物,因养殖场少不了要大量的用水,用电,所以一般养殖场内会附带有水井、电缆以及其他的设施设备等包括风机、通风管道、温湿度控制器、热风炉、破碎机、混合机、颗粒机等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设施设备也需要纳入在拆迁补偿的范围内,但是对于这些设施设备如何补偿,则需要由双方协商而定,对于协商不成的,则可以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认定和补偿。其中在《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营(执)业证照,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
对于养殖场厂房的费用,一般则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对养殖场厂房本身的价值进行评估时,需要由具备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人员实地对养殖场厂房进行评估,不能仅凭几张图片,或是听别人说就确定该养殖场厂房本身的价值,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实践中,倘若评估机构人员不具备评估养殖场的能力,或是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甚至是没有,又或者是,评估机构人员没有实地调查等,便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评估报告,建议被征收人尽快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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