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办事指南
归属主项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实施主体
河间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范围
河间市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冀政办函〔2007〕42号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建设选址。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饲养管理。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同一场和小区只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畜禽实行全进全出。
(五)卫生防疫。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六)无害化处理。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申请材料(含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类型)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
窗口受理
网上受理(办理)地址
窗口受理地址
河间市京开大街9号河间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办公室
0317-3273807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特别程序
无
数量限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注:1.标黑部分为黑体小四号字,其他需填写内容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
????2.标*的项目为“五级N同”的核心要素,由省统一规范,现已在试点地市全面推行。因我市不是政务服务(除许可外)试点地市,待2022年5月1日试运行期结束后,全面授受统一管控。请参照省核心要素填写,尽量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