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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孙煜瑶郭佩月)环境问题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守护碧水蓝天更是每一个人的责任,环保问题刻不容缓,污染生态环境必将付出应有的代价。今天(7月25日)的法庭内外,就为大家讲述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7月,被告湖南嘉旺牧业有限公司租赁荆州市熊家冢种猪有限公司的猪场经营生猪养殖,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熊家冢种猪公司负责协调处理环保问题,及时将猪粪、污水按有关规定处理;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环保设施的建设方案由双方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设计、共同确定。环保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嘉旺公司先垫资、负责建设、熊家冢种猪公司监管。
但熊家冢种猪公司和嘉旺公司在猪场环保设施未建设完善、未经环评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进行猪场租赁、生猪养殖经营活动。排放的养殖废水造成了对周边环境的污染,2016年7月、11月,环保部门分别对嘉旺公司进行了责令整改的行政决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7年5月,环保部门再次对被告嘉旺公司排放的养殖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后,发现仍不达标,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7年6月,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对污水采取治理修复措施,达到环保要求,并赔偿违法排放废水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评估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审理查明,荆州区法院认为嘉旺公司作为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熊家冢种猪公司将厂地出租给被告嘉旺公司,其作为厂地的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未按约定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造成环境污染。因此,熊家冢种猪公司与嘉旺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排污者就已经停止了污染行为,并进行了治理,部分诉讼目的已实现。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嘉旺公司和熊家冢种猪公司的两名股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环保部门对已治理修复的坑塘进行环评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而拒绝继续治理,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其需承担的第三方代为履行费用,并结合专家咨询意见,通过虚拟治理成本,确定被告赔偿违法排放废水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金额,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估费用。
本案充分体现了“技术的归技术,法律的归法律”的环境案件审判特点。环境案件的审判通常会涉及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依靠科学技术机构和专家对技术问题作出判断,而审判人员则要在专家判断的基础上来运用法律,保障案件审判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把“谁污染、谁治理”落到实处。
其实,处罚并不是目的,而是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家园,是共同的责任。我们也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不要去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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