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
为加快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步伐,促进新余市经济发展,支持投资者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在高新区租赁厂房投资
生产销售项目达成如下协议内容,并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内容和投资规模
乙方投资项目名称为,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总投资额为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设备投资额为万元。
(二)主要产品和主要原材料
该项目主要产品有,主要原材料包括。
(三)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
该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为,其主要设备包括。
(四)项目经营规模与效益
该项目投产后,将形成年产生产能力,年销售收入将达到亿元,年上缴税收不低于万元,用工量达到人。
二、厂房租赁和辅助设施
(一)位置及面积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厂房位于高新区光明路以北、西城大道以西工业地产内第栋楼区,租赁面积共约平方米(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租赁价格
厂房租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一楼8元/月﹒m2,二、三、四楼7元/月﹒m2,2020年1月1日起租赁价格由甲乙双方再行商议。
(三)租赁期限
厂房租赁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装修、安装期,装修、安装期间免收租金。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任何其他形式均不视为租赁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项下的厂房租金,每季度支付一次,在本合同签订后第三个月内,乙方将第二季度租金支付给甲方(第一季度为装修免租期),以后在每季度前10天内支付下季度租金。
(五)供水
该项目预计年用水量立方米。租赁期内(含装修免租期)产生的水费由乙方承担。
(六)供电和供气
该项目预计用电负荷千伏安,年用天然气量立方米。租赁期内(含装修免租期)产生的电、气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保证金和管理费
(二)乙方进场装修前,乙方应向甲方缴纳(5000-10000)元装修保证金。经甲方核验,乙方如在装修期没有损坏所租赁厂房、主体结构或厂区内其他公共设施,甲方于装修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如有损坏,按照损坏金额扣除相应费用后余额退还给乙方,若该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乙方实际损坏的厂房或厂区内其他公共设施的费用,则乙方应按实际损失及甲方要求限期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含装修免租期),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乙方应于每月5日之前将当月物业费支付给甲方;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承租的,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和市场情况,经甲方批准后确定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四、项目落户要求
(一)环境保护
该项目开始装修前须通过环评批准,且竣工投产后,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标准、省标准。因未通过审批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厂房。
(二)安全生产
该项目投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对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企业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消除危险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综合利用
该项目需落实节能降耗的指标要求,注重提高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四)项目公司设立
乙方当前(有/无)公司承接运作本合同项目。如有,则忽略此条款。如无,则自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出资万元在高新区注册成立新公司承接运作本合同项目,或将公司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变更至新余高新区。
五、项目实施计划
除因不可抗力外,乙方应在年月日前进驻厂房内装修,并于年月日前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投资和规模完成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并开始生产。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一)在乙方项目投产前,甲方将乙方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接至乙方厂房边缘,如乙方项目用电负荷超过3000KVA,需架设专线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产生的全部水电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应在年月底前将厂房提供给乙方用于装修,并负责将其装修和安装设备所需的水、电接至厂房边缘。但产生的全部水电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国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乙方可根据使用要求,对厂房进行装修,如需改变厂房的主要建筑结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改变,否则,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厂房,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
(八)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租赁厂房,乙方擅自增改项目内容和厂房用途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厂房没收租赁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厂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也不得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厂房,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十一)在租赁期内,乙方应保持厂房的完好性,因乙方使用不当而有损坏,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如厂房有漏水、裂缝、墙面脱落等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负责维修。
(十二)乙方在投产后年内达到“规上”企业要求,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规上”企业申报。
(十四)根据乙方实际租赁的厂房面积,折算每租赁1000平方米厂房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其中,增值税按25%留成比例、企业所得税按32%留成比例计,若遇国家、省、市政策有所调整,企业所得税留成比例再作调整,以下简称年税收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的,甲方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①年税收贡献10万元(含本数)至15万元的部分,由区财政按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②年税收贡献15万元(含本数)至20万元的部分,由区财政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③年税收贡献20万元(含本数)至25万元的部分,由区财政按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④年税收贡献25万元(含本数)至30万元的部分,由区财政按7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⑤年税收贡献3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部分,由区财政按8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以上奖励分段累加计算。税收贡献奖励期限为五年,自合同签订一年后开始连续计算。在奖励期限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期限顺延三年。税收贡献奖按年另行计发,不得直接在乙方当年应缴纳的税款中抵扣。
(十五)乙方享受高新区现有租金奖励政策(达到一定税收强度,按比例奖励)。
七、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没有公司承接运作本合同项目且未按本合同要求设立新公司或将公司注册登记地变更至新余高新区,甲方可中止履行合同;经催告3个月内,乙方仍不履行该项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厂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自本合同约定的承租期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的租金。
(二)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租金或擅自转租、转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厂房,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按期支付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1‰的违约金直至双方合同解除且甲方收回租赁厂房之日止;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度租金1‰的违约金直至双方合同解除且甲方收回租赁厂房之日止;乙方擅自转租转让的,应向甲方支付年度租金30%的违约金。
(三)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之日起5日内将厂房清空后返还给甲方,若逾期未清空返还的,视为乙方放弃厂房内所有物品,该物品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处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若乙方存在欠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情况,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处理厂房内的所有物品,并以处分所得冲抵欠费,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租赁厂房,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厂房并没收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装修中改变厂房的主要建筑结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乙方拒绝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厂房并没收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凡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合同自甲方按照本合同首部的乙方地址发出解除通知书之日起第5日即自动解除,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于合同解除后5日内将厂房清空后返还给甲方,若逾期未清空返还的,视为乙方放弃厂房内所有物品,该等物品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就该等物品主张权利。同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添附物等均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向乙方给予任何补偿。对于已支付的补贴、补助、奖励等乙方应予以相应返还。
八、附则
(一)乙方对租赁厂房进行装修装饰等形成的添附物,在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拆除,该添附物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二)本合同租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乙方没有向甲方书面要求续租或者甲方根据本合同内过要求提前收回租赁产房的,乙方须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将租赁厂房返还甲方,逾期不返还的,甲方可强制收回,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租金的10倍赔偿非法占用厂房期间的损失。
(三)乙方已在高新区注册的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或在高新区注册成立的新公司(自新公司成立之日起)承接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公司承继,乙方与该公司就本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到其他公司名下,乙方对受让公司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甲乙双方均已通读合同,并对合同内容完全了解。
(五)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涉及民商事部分的纠纷由新余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合同所有日期均为公历。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盖章)
乙方:(盖章)
主办单位:新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系方式:0790-6861836(区办公室)6860118(网站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