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场、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和规范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县发改局会同科经局、住建局、自规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研究制定了《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红安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红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安县应急管理局

红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红安县供电公司

2023年5月30日

红安县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动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暂行管理办法》(鄂能源建设〔2021〕28号)、《关于有序推进居民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黄发改办〔2022〕281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提升充电服务能力的部署要求,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和各方面积极性,有序、规范统筹推进新建及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监管工作,建立智能有序充电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安全、智能、经济、便捷”的居民小区充电服务模式,为民众创造优良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

(二)大力推进既有小区充电设施改造。区分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县住建局、发改局、自规局、消防救援大队指导要负责指导既有居民小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三)创新小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以有效解决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与维护、落实安全责任为目标,县住建局要指导、鼓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或居民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鼓励采用“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

二、建设管理

区分不同居民小区类型和充电设施类型,按照不同方式建设、强化管理。

(一)既有小区公用桩。县住建局、发改局、科经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计划和居民需求,结合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按照“统建统管”“统建统营”原则,组织引导充电运营商采取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建设运营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充电设施宜采用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采取负管控、智能调度、分时充电等方式优化运行效率。运营单位应承担充电设施安全、电源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责任。

(二)既有小区自用桩。对居民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的自用桩,支持充电运营商在与居民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三)新建小区配建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要2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居民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单位等单位维护管理充电设施,接受委托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单位等单位应承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电源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县住建局要加强对物业服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发改局、自规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

1.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充电设施生产(销售)企业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

4.充电运营商负责“统建统管”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5.新建居民小区配建充电设施,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因充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物业服务单位应为居民小区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区域提供必需的共用消防设施,并设立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7.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不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发挥物业服务单位积极作用。物业服务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快充电设施建设,不得阻挠或妨碍充电设施建设。供电企业应及时将物业服务单位阻扰或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行为信息推送至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记入物业服务单位信用信息。

四、职责分工

县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和推进工作。

(四)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小区充电桩电费和服务费收费监督;负责充电设施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公用桩计量的强制检定。

(五)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督促指导充电桩建设场所和有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七)科经局:负责全县新能源汽车宣传推广工作。

(八)县供电公司:负责推动全县“一张网”建设,精准测算小区用电容量情况,向有建桩需求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小区变压器剩余容量查询服务,并做好电力供应。负责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的新装、增容、改造用电流程的服务,做好业务受理、确定供电方案、验收接电等工作;积极协调并落实大工业用电价格作为居民小区充电桩“统建统盈”模式电价;对充电设施安全正确使用进行定期监测,并指导充电运营商做好有序充电,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2.既有居民小区自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附件1

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一、既有居民小区建设公用桩须具备的条件

(一)车位条件。小区具备建设公用桩所需的公共车位(包括人防车位、业主共有车位、其他可建设公用桩的车位等)。

(二)电力容量。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能够满足充电设施用电负荷需求;不满足的,须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或开展小区变压器增容,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三)消防设施。小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库)和高层停车场(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集中连片的公用汽车充电桩宜设置独立防火分区;充电设施及其充电车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不应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二、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三)报装申请。对于小区配电设施产权已移交供电企业的,或小区已实现供电企业“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原则上由充电运营商按需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原则上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换电站负荷接入小区公共设施用电变压器,用电容量应不少于150kVA,充电设施(枪)不少于5个,供电企业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接收、查验、审核接电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

1.充电桩外观及基本功能自评表(详见附件1-2)。

2.充电运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运营商公章)。

(四)现场查勘。供电企业受理报装申请后,按照供电服务承诺时限会同小区业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和充电运营商到现场进行用电可行性勘察,物业服务单位应积极配合。原则上充电桩计量表进行集中设置管理。

(六)装表接电。工程施工竣工检验合格后,供电企业按照供电服务承诺时限给予办理装表接电。

(八)运营维护。充电运营商作为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充电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提供有偿服务的,实行明码标价,对在用的充电桩定期向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协议期满不再运营的,充电运营商应切断电源,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附件:1-1.××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电力接入说明(适用运营商报装)

1-2.充电桩外观及基本功能自评表

附件1-1

××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电力接入说明

(适用运营商报装)

(供电企业):

特此说明。

物业服务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1-2

充电桩外观及基本功能自评表

建设单位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充电桩建设地点

充电桩(枪)建设数量

拟建设充电桩基本参数

拟建设充电桩外观是否完好

□是□否

拟建设充电桩基本功能是否正常

拟建设充电桩标注字迹是否清晰

拟建设充电桩是否标注名称和型号

拟建设充电桩是否标注制造厂商

拟建设充电桩是否标注产品所依据的标准

拟建设充电桩是否标注编号和制造年份

拟建设充电桩是否标注最大电压、最小电压、最小电流和最大电流

拟建设充电桩是否标注常数标识

拟建设充电桩是否标注准确度等级

拟建设充电桩是否可以显示计量单位

拟建设充电桩是否具有检测接口

拟建设充电桩最小电能变量是否为0.001kW·h

拟建设充电桩是否能显示充电电能量

拟建设充电桩电能量显示位数是否不少于6位(至少含3位小数)

如拟建设充电桩为分时计费功能的充电桩,时钟时刻显示分辨力是否不大于1s

附件2

既有居民小区自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一、既有居民小区建设安装居民自用桩须具备的条件

(一)车位条件。业主或房屋租赁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持有自有产权车位或产权人同意安装设备的租赁车位(租赁期一年以上)。

(二)电力容量。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能够满足自用桩用电负荷需求;不满足的,可开展小区变压器增容或引入充电运营商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三)消防设施。小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库)和高层停车场(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集中连片的公用充电桩宜设置独立防火分区;充电设施及其充电车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不应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二、既有居民小区自用桩建设管理流程

(一)准备材料。申请人持车位产权证明(车位产权登记证明或车位租赁协议和车位产权人同意证明等)向物业服务单位提出申请,由物业服务单位统筹向供电企业转交申请。原则上,物业服务单位应支持申请人从居民变压器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

(二)报装申请。对于小区配电设施产权已移交供电企业的,或小区已实现供电企业“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原则上用户直接向供电企业提交充电桩用电申请。供电企业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接收、查验、审核接电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

1.客户有效身份证和复印件;

2.购车发票或购车意向协议;

3.固定车位产权证明或车位租赁证明和产权人同意证明;

4.充电设施报装申请表(附件2-1)。

对于小区配电设施未移交给供电企业且住户共用一个计量装置向供电企业交纳电费的,用户未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由用户与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协商用电,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应明确告知用户用电性质及收费标准,费用收取须符合转供电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加价收取电费。

支持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统一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报装申请,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建设管理流程按照本细则公用桩要求办理。

充电运营商须与申请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约定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附件:2-1.充电设施报装申请表(个人报装)

2-2.新能源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参考范本)

2-3.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使用)协议书(参考范本)

附件2-1

充电设施报装申请表(个人报装)

申请编号

客户编号

业务类别

供电管理单位

以下由客户填写。

客户姓名

用电地址

物业名称

车位地址及数量

身份证号码

客户性质

□居民

□其他

报装类别

□增容

□新装

用电模式

□自用

□经营

原有容量

kVA/kW

新增容量

最终容量

充电设施安装位置详细描述:

充电设备电气参数及其他特别说明:

以上提供资料完全属实并已知悉充电设施用电业务办理流程,谨此确认。

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情况

受理人

附件2-2

新能源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参考范本)

(物业服务单位留存)

甲方(自有产权车位的业主/单位或租赁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充电设施施工单位/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

住所地:

一、甲方承诺:

(一)甲方需安装充电设施的车位于,

(二)充电设施建设按有关规定到供电企业办理报装手续。

充电设施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后甲方才能开始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因操作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承诺:

(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自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所需要的设备、工具、材料、安全劳动用品等,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三)乙方在施工中注意保护原有设施及环境,如有污染、

破坏应恢复至原有标准。

(四)在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由乙方及时清理并清运。

(五)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相应安全责任。

甲方(签字):日期:

乙方(公章):日期:

附件2-3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使用)协议书

(参考范本)

甲方(物业服务单位):

乙方(车位产权人/租赁人):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转供电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乙方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需要,甲方同意接驳电源,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电地址

用电地址:

二、用电方式及容量

(一)甲方仅负责提供电源及电源接驳点,施工安装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新能源汽车充电电压为,总用电容量为,由甲方从小区栋层低压配电箱处向乙方提供。

(二)乙方只能在甲方指定位置接用电源,自行负责电缆及用电计量装置提供和安装,电缆及用电计量装置必须为合格产品,计量装置同时须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电缆应符合电力负荷使用标准,并附检验证明及标志。安装完成后,乙方不得随意更换电表,确需更换时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三)乙方在用电施工过程中须接受甲方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改动和变更甲方用电线路和设备,确有需要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视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书面回复,乙方须接受甲方的处理结果。

三、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一)管理责任分界点: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供电设施及线路管理、运维责任划分。

(二)甲方、乙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变更。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操作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三)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管理责任归属确定。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甲方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确保充电设施不占用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影响人员疏散。

(五)乙方应注意观察充电设施的日常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甲方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使用中的安全隐患有发现、制止、报告的义务。

四、用电费用及结算方式

乙方未向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甲方应明确告知用电性质和电价标准,按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向乙方收取费用,费用收取应符合转供电有关规定。乙方应于次月底前缴清上月电费,否则甲方有权按日收取乙方拖欠电费总额的违约金。

五、其他

(一)乙方应按照规定进行充电设施报装申请,最终通过属地供电企业审核后,乙方才能组织安装单位进场。

(二)有利害关系业主提出需拆除乙方充电设施时,由乙方负责沟通解决,甲方应协助双方沟通。

(四)双方就协议执行存在争议的,可通过以下第?????项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名称)提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经办人:????????身份证号: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政府网站标识码:4211220056

主办:红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红安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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