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为加强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起草了《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3年5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国家消防救援局,邮政编码:100054。(注明为:《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
??二、将意见发送电子邮件至:gjxfjyjzcfg@163.com。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建筑内租赁厂房和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内租赁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生产、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厂房、仓库,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租赁厂房、仓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违规改变厂房、仓库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第四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租赁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隐患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租赁厂房、仓库是指租赁用于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业建筑和租赁用于储存物品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二)出租人,是指租赁厂房、仓库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三)承租人,是指租赁厂房、仓库的使用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四)统一管理人,是指通过合同约定,对共用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的所有权人、承租人。??第三十四条租赁露天生产场所、堆栈、货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