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政策汇编人才就业创业

一、服务对象:1.凡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并领取我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从事种殖、养殖业的自主创业农民(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

二、受理部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

三、受理地址:

1、受理单位:铁东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就业创业科

地址:铁东区安乐街18号

2、受理单位:铁西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

地点:铁西区千山西路30栋

3、受理单位:立山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培训部

地址:鞍千路178号立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12室

4、受理单位:千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就业服务部

地址:旧堡日新小区3-1,千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205室

5、受理单位:高新区管委会人社办

地点:鞍山市高新区科技路七号

6、经济开发区受理单位:鞍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会医疗保障办

地点:铁西区建设大道709号

7、受理单位:海城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

地址:海城市站前街2号4楼429室

8、受理单位:台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台安县繁荣北街86号台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2楼8号窗口

9、受理单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事物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工作部、创新创业科

地址:行政服务大厅215室(岫岩满族自治县玉雕会展中心西门行政服务大厅)

五、设立依据:

六、受理条件及贷款额度

凡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贷款享受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20万元。

七、受理材料和担保形式

(一)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首页及申请人(夫妻双方)所在页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对于合伙经营者需提供合伙经营《协议书》;

(5)《鞍山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6)城乡妇女创业需持妇联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二)担保形式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办理反担保手续,担保形式可采取下列之一。

凡年龄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企业45周岁)以内、属编制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做借款人的反担保信用担保人。

(1)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公立学校、属编制内工作人员。

(2)各大银行、大型保险公司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人员。

(3)铁路、公路、煤气、水、电企业,以及其他大型国有控股企业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人员。

八、办理流程:

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可向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县(市)区公共服务机构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审核合格提交县(市)区担保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并承诺提供担保的,提交经办银行机构审核办理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城乡妇女自主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持妇联出具的推荐意见,经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共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县(市)区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并承诺提供担保的,提交经办银行机构审核办理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服务对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

二、受理部门: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

三、受理地址: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81号劳动大厦

1.《关于完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流程的通知》(辽财债[2018]250号)

六、受理条件:

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七、受理材料:

1.小微企业吸纳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认定证明;

2.小微企业贷款申请表;

3.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

4.申请贴息贷款报告;

5.借款合同;

6.借款凭证;

7.营业执照;

8.法人身份证;

9.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年新增加职工);

10.当年吸纳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身份证;

11.职工工资表(贷款前一年第四季度和本年增加人员);

12.企业给予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明细表;

1.小微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公共服务部门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就业部门推荐小微企业到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

3.鞍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贷款贴息申报资格;

4.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审核;

5.审核通过报同级金融办审核汇总;

6.财政部门依据同级金融办审核意见按规定拨付贴息。

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一、服务对象: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自行租赁场地在我市进行首次自主创业的部分创业者

1、《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鞍人社发〔2016〕72号)

2、《关于创业场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鞍劳就〔2017〕1号)

3、《关于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鞍人社办〔2020〕5号

4、《关于进一步简化就业创业政策经办流程和要件的通知》(鞍人社[2021]27号)

六、申报范围和条件:

1、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自行租赁场地在我市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原转业退伍5年内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按最高5000元/年的标准给予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简称创业场地补贴),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当年申请当年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自行租赁场地的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首次创业场地补贴。按最高10000元/年—20000元/年标准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创业场地补贴实行当年申请当年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4、创业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满6个月,并依法依规且连续经营,可享受创业场地补贴政策。

七、申请材料:

(一)一般申办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创业实体纳税材料或免税证明材料;

4.《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提供创业者本人的银行储蓄账户(企业提供本企业开户行账户);

6.《鞍山市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或《鞍山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二)其它要件材料

2.无法确定房主的租赁合同,需要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3.高中等学校在校生证明、高中等学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证》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转军人《军(警)官转业证》或《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加盖村委会公章的复印件。

八、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持所须要件在营业执照“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部门申请首次创业场地补贴,并填写《鞍山市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中的基本信息。

2、申请者持《鞍山市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到其营业执照办理部门做首次自主创业认定。毕业五年内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还须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办理困难家庭证明。

3、将已做首次自主创业认定和困难家庭证明的《鞍山市首次自主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交回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部门。

4、经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创业场地补贴资金发放给申请者。

鞍山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和补贴发放

一、服务对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创办或管理的具有公益性质、以承担为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孵化服务为目的的创业孵化基地。

二、受理部门:就业创业服务部

《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鞍人社发〔2016〕72号)、《关于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专项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鞍人社发〔2016〕105号)

申请市级专项补贴资金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须达到以下规模:

1.基地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不足3000平方米的,入驻企业不低于12户,带动就业不低于70人。

2.基地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不足2000平方米的,入驻企业不低于6户,带动就业不低于35人。

3.农事产业种植型基地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扶持农户须达到8户以上。

4.农事产业种植型基地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的,扶持农户须达到5户以上。

(二)基地须为入驻的创业企业免费提供至少两年的场地、设施及孵化服务。

(三)已经投入运营,基地具有完备的供电、给排水、采暖、通讯网络,以及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备了后勤管理及安保人员,并能满足创业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同时免费为入驻创业企业提供供水、供电、采暖、后勤管理和安保等服务。

(四)基地须具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并设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每年须定期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活动,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信息咨询、法律援助、产品展洽、成果转化,以及代理服务等。

(五)建立了管理服务和专家队伍。管理服务队伍和专家导师团队须有明确的职责与分工,并且每季度举办主题活动,给予在孵企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七)承担创业者创业、企业发展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1.《鞍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专项补贴资金项目申报表》一式五份。

2.申请报告。包括基地基本建设情况、基地服务工作人员队伍情况、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建设情况、入驻创业企业及吸纳就业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含入驻企业产值等)、申请理由、下步工作设想及发展前景等,一式五份。

1.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经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局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与考评。对符合标准的基地,授予“鞍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并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专项补贴。

创业带头人认定工作

一、服务对象:创业带头人是指在本市(包括海台岫)境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的各类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1、《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7〕79号)

2、《关于印发<鞍山市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鞍人社发〔2018〕9号)

1.鞍山境内(包括海城市、台安县和岫岩县),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通过创办经营实体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人员就业的劳动者。

2.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或由其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并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连续经营1年以上。经营实体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经营实体。

3.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4.管理规范,账目健全,经营业绩良好,有较强的创业团队和发展潜力,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吸纳就业人数达到3人以上(含3人),并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7.热心公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创业促就业活动等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8.社会形象良好,并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成绩突出。

1.《营业执照》或由其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纳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最近一个年度的职工名册(经营实体盖章)和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证明。

4.填写《鞍山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

1.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创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3.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有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审,对审核通过的创业企业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批准,审批通过,将认定申请者为年度的“鞍山市创业带头人”,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和发放

一、服务对象:获得鞍山市创业带头人荣誉的创业者,符合补贴条件的可以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二、受理部门:县(市)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部门

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带头人的创业企业,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原则上补贴人数不超过50人),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5名以上(含5人)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补贴年度《鞍山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见表1);

2.经营实体《营业执照》或由其它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补贴年度经营实体的职工名册原件和复印件(经营实体盖章);

4.补贴年度申请社保补贴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费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实体盖章);

5.填写的《鞍山市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各县(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具体负责和实施。

1.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创业带头人持申请补贴所须材料到创业实体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

2.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3.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将确认的结果报同级财政局审批,审核通过后,县(市)区财政局将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发放给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所需资金从市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入驻鞍山市创业孵化园标准与流程

一、服务对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创业者

《鞍山市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

1.创业项目属于投资小、见效快、有实际应用价值,有市场前景的企业;

2.噪音小、无毒无害无污染、无大型设备;

3.吸纳就业人员较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1.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表《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用工备案手续;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鞍山市申请进驻创业孵化园企业评估表》;

6.初审合格的企业提交项目幻灯片。

1.向市人才服务中心创新创业部(培训部)提出进驻孵化园书面申请。

2.申请企业填写《鞍山市申请进驻创业孵化园企业评估表》,并向拟进驻孵化园的“创业孵化项目评估论证小组”介绍企业情况。

3.“创业孵化项目专家论证小组”组织对企业进行考察、评估、认证。

4.“创业孵化项目专家论证小组”提出进驻创业孵化园企业审定意见,报市人才服务中心批准后,企业办理入园手续。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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