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下文《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一、年度报告对象
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当报送2022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后,报送年度报告。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方式
1.网上填报
2.纸质年报
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通过网上填报。不具备网上填报条件的,可以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逐项如实填写后,提交给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法律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对未年报市场主体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法提交2023年度年报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吊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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