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鹤岗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鹤岗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静、杨敏、李睿涛、张建伟、袁金龙、陈志强。
I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鹤岗市肉牛标准化规模养牛场的选址与设计、肉用牛的品种选择与运输、饲料与日粮
配制、饲养管理、母牛的繁殖、卫生与防疫、粪便及废弃物处理、记录与档案管理八个方面的技术要求,
为转变肉牛养殖方式、提高肉牛养殖生产水平和肉牛养殖经济效益提供技术性指导。
本标准适用于鹤岗地区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877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50039农村防火规范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NY/T81肉牛饲养标准
NY525有机肥料
NY/T682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1168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1335牛人工授精技术规程
3选址与设计
3.1选址
3.1.1标准化肉牛养殖场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牛场的放牧和饲草、
饲料条件,场址选择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禁止的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3.1.2地址选择地势平坦、地形整齐、地势高燥、交通方便、背风向阳,排水良好的地方,不宜建在
低凹、风口处。
3.1.3交通便利,与周围的学校、居民区、公共场所和可能引起交叉感染疾病的畜禽场、屠宰厂、畜
产品加工厂之间的距离间隔不少于1千米。
3.1.4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电力要求充足可靠,符合GB50052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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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根据当地的主风向,场址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的下风向处。
3.2布局
3.2.1场区设计应符合NY/T682肉牛场一般需按照生活管理区、生产区、生产辅助区、粪污处理区
和病畜隔离区等功能区分。各分区间有一定的距离,设置有防疫隔离带或者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