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lqi256@163.com
(三)传真:63586497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8月25日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二、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草案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定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便利化措施。包括优化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探索容缺承诺注销措施;推进注销全程网办,利用“一网通办”平台赋能,提高办事效率等。
三是建立代位注销制度。针对实践中由于部分企事业单位等已经注销或者撤销,导致其管理或者出资的企业、分支机构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情形,建立代位注销机制。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如何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退出的便利度?
2、如何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退出环节各方的利益?
3、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主体退出,包括简易注销、承诺制注销,以及登记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强制除名和强制注销。
第三条(简易注销)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第四条(承诺制注销的适用情形)
市场主体决议解散后无法完成清算,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容缺承诺制注销: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等承诺对市场主体的所有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并对因市场主体未清算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二)市场主体有担保人的,担保人承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市场主体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不适用容缺承诺制注销。
第五条(承诺制注销的程序)
第六条(强制除名的情形)
市场主体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设立登记满六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除名决定。
强制除名决定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决定事由、决定日期、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登记机关作出强制除名决定的,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公告送达。
第七条(强制除名决定的后果)
强制除名决定生效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作废;
(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的名称;
(四)不再作为市场主体统计基数;
(五)市场主体登记状态新增强制除名状态。
第八条(强制注销情形)
强制除名决定生效届满六个月,市场主体仍未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催告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
第九条(强制注销的决定)
公告期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注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是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办理清算组备案、申请注销登记的;
第十条(强制注销决定的效力)
强制注销决定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决定事由、决定日期、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登记机关作出强制注销决定的,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公告送达,强制注销决定生效后,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终止。除因登记机关违反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决定外,强制注销决定不予撤销。
强制注销决定生效后,登记机关应当同步向同级人民法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主管税务部门推送市场主体强制注销的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登记机关的推送信息,及时更新社会保险和税务登记等信息。
第十一条(代位注销)
第十二条(有关责任的承担)
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承诺制注销程序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未经清算被依法注销的,其清算义务人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有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通过民事诉讼向市场主体的投资人或者清算义务人等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工作衔接与保障)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据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原标题:《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