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药监局更新了一则关于“营业执照与生产许可证地址不一致”的问答,某公司提问:营业执照中的住所带“安徽省”,而药品生产许可证里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带“安徽省“几个字,其他内容是一致的。问是否与最新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第14条冲突?是否需要修订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监局的回答令人赞许而不拘泥:营业执照中的住所带“安徽省”,而药品生产许可证里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带“安徽省“几个字,其他内容是一致的。这与最新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第14条不冲突,不需要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
回复部门:安徽省食品药品信息与举报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你司营业执照中的住所带“安徽省”,而药品生产许可证里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带“安徽省“几个字,其他内容是一致的。这与最新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第14条不冲突,不需要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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