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会计处理(仅供参考)
南新有限本次减资的履行情况如下:
2、经查询南新有限账簿及减资记账凭证,南新有限减资会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105,000,000.00元
贷:未分配利润105,000,000.00元
3、根据天职国际就本次减资出具的天职业字[2017]1798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10月22日,南新有限已减少出资合计10,500万元,减少注册资本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南新有限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减少实收资本10,500万元,增加未分配利润10,500万元。
4、2017年10月31日,南新有限完成了本次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三、企业所得税
(一)第一种看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一】
一、说明减资补亏事项是否应缴纳所得税,减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减资程序是否合规
(一)本次减资是否涉及纳税事宜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所定义的收入。
根据公司《2008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09)审字第60654279_B37号),2008年度公司净利润为-5,021.68万元,当年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事宜。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出具的《证明》,若该减资存在税款缴纳事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同意不予追缴。
——摘自《江西省江铜铜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2023年5月22日)
【案例二】
公司2017年减资事项是用于弥补亏损。
对于本次减资事项,公司认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如下: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中关于收入的定义。
3、本次减值弥补亏损已与税务部门沟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认为减资补亏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