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策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畜牧业产业扶持项目的通知

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落实畜牧业扶持政策,根据《关于印发乐清市畜牧业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农〔2020〕246号)、《关于印发乐清市畜禽定点屠宰场点整合和转型升级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乐财农〔2019〕149号)、《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乐财农〔2020〕235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畜牧业产业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类补助项目申报

(一)畜禽种子种苗工程

1.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

(1)申报对象:雁荡麻鸡、磐石灰鹅等地方品种“保种场”,及开展选种选育、提纯复壮和开发利用的畜禽养殖场。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1),并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环评审批手续等材料。

(3)补助标准:项目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通过的,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列入上级项目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2.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建设项目

(1)申报对象:新建或改扩建的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

(3)补助标准:项目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通过,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

(二)畜牧业转型升级

1.美丽牧场建设项目

(1)申报对象: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环评审批手续齐全,按照浙江省美丽牧场建设标准对栏舍、设施设备配置及附属设施等进行建设的畜禽养殖场(户)。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1),并附养殖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环评审批手续等材料。

(3)补助标准:项目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通过的,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原有畜禽养殖场(户)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5万元;原有畜禽养猪场(户)扩建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整体改产畜禽养殖场(户)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200万元;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的新建畜禽养殖场(户)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00万元。

2.万头猪场新建项目

(1)申报对象: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环评审批手续齐全,按照浙江省美丽牧场建设标准建设,排泄物处理采用非接触式生物发酵床等资源化利用模式,年出栏规模达1万头以上并通过验收的新建标准化养猪场。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1),并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环评审批手续、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

(3)补助标准:项目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通过的,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500万元)。同时对项目用地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30万元。

3.禽类标准化生态养殖场建设项目

(1)申报对象:蛋禽存栏规模达3000羽以上、肉禽存栏规模达10000羽以上,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环评审批手续齐全,按照蛋鸭生态旱养模式、家禽笼养模式等进行建设的禽类养殖场。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1),并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环评审批手续等材料。

(3)补助标准:项目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通过的,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

4.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1),并附环评审批手续等材料。

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开展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建设畜禽排泄物处理收集系统,购置沼液肥运输车辆或有机肥、沼液肥加工等设施设备,项目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通过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实施臭气治理,项目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通过的,按照治理设备价的70%给予补助。

(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为配合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而建造病死动物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的规模养殖场(户)、屠宰加工场点。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2),并附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3.补助标准:项目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通过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

(四)畜禽定点屠宰场(点)整合和转型升级项目

1.申报对象:购置设施设备(含配套设备)、进行有关屠宰技术与设施改造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2.申报材料: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畜禽定点屠宰场(点)整合和转型升级项目申报表》(附件3);购置设施设备(含配套设备)的企业,并附设备购置证明文件、发票等有关材料;进行有关屠宰技术与设施改造的企业,并附改造提升项目或转型改造清单,项目实施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并附项目改造、设备购置等有关材料。

3.补助标准:项目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通过的,对购置设施设备(含配套设备)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15万元);对进行有关屠宰技术与设施改造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

二、政策性补助项目

(一)引入优良种畜禽补助

1.申报对象:经申报、审核同意,排泄物处理正常运行、动物防疫工作正常开展,从省内外种畜禽企业引进种用畜禽用于生产的畜禽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户)。

2.申报材料:引种单位或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畜禽良种引进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4)、供种单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引种发票、动物检疫证明等。

3.补助标准:经申报、审核通过,按核定引种投入的20%给予补助(种公猪每头最高补助1800元,种母猪每头最高补助400元);引进高产青年黑白花奶牛用于商品生产,除上级补助外,每头再给予补助1000元。

(二)畜禽排泄物(液肥)异地处理运费补助

1.申报对象:对畜禽排泄物提供车辆运输服务、异地利用液肥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异地利用液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需经认定,并按照平均存栏数核定年度最高异地利用液肥数量)。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畜禽排泄物(液肥)异地处理运费补助申请表》(附件5,并附企业运输台账等材料。

3.补助标准:经申报、审核通过,运输距离大于等于5公里的按照30元/吨标准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小于5公里的按照20元/吨标准给予运费补助。

(三)新增蜂箱补助

1.申报对象:经申报、审核同意,从省内外中蜂蜂箱生产企业购置新蜂箱用于生产的中华蜜蜂养殖场(户)。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中华蜜蜂新增标准蜂箱财政补助申报表》(附件6),并附蜂箱购置发票、蜂箱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新增蜂箱影像资料等材料。

3.补助标准:经申报、审核通过,按照新购置1标准蜂箱给予50元的补助。

(四)冷库运行维护补助

1.申报对象:运行病死动物(生猪)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的企业或个人。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病死动物及产品暂存冷藏设备运行维护费申请表》(附件7),并附有相应的病死动物处理接收单。

3.补助标准:参与生猪保险的养殖场发生的冷库运行维护费用(含人工搬运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长度55(含)厘米以下的补助20元/头;

(2)长度55-80(含)厘米的补助30元/头;

(3)长度80-100(含)厘米的补助40元/头;

(4)长度100厘米以上的补助50元/头。

屠宰场的冷库运行维护费用按照50元/头标准给予,生猪产品按90公斤/头折算进行补助;未参加生猪保险的养殖场的冷库运行维护费用一律以20元/头给予补助。

(五)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

1.申报对象: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2.申报材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根据驻场官方兽医开具的无害化处理通知单、每月底或次月初填报乐清定点屠宰场点月报表、年报表审定。牛羊定点屠宰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病害(死)牛现场及处理影像资料,填报乐清市畜禽定点屠宰场病害(死)牛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表(附件8)。

3.补助标准:屠宰环节生猪按栏内死亡800元/头,栏外死亡80元/头的标准给予补助;牛按每头价值5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生猪产品按90公斤/头折算给予补助。

(六)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偿

1.补偿范围包括:

(1)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在本市范围内养殖和从市外合法引入养殖的动物,因发生动物疫病须采取的预防性扑杀的。

(2)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在本市范围内养殖和从外市合法引入养殖,因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接种、疫情监测采样应激反应死亡、自然灾害、机械性致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以及从外市合法调入进行交易因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按规定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上述所称动物疫病包括:

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羊痘等国家规定的一类疫病;

国家要控制的二、三类疫病;

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等新发病;

畜牧部门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确认的对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危害的动物疫病。

2.补偿范围不包括:

(1)未经免疫、拒绝接受强制免疫和免疫抗体检测,发生动物疫病而扑杀、销毁的动物;

(2)非法进入本市,发生疫病死亡或经检疫不合格进行销毁的动物;

(3)私自出售、宰食、乱扔乱丢病死动物,被有关部门和单位查获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

3.补偿标准。因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造成的损失,市财政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含上级补助)。

(1)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分为种类和月龄与体重大小,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偿标准表》(乐财农〔2020〕235号)补偿。其中因动物免疫接种反应死亡、疫情监测采样死亡而无害化处理的,参照预防性扑杀补偿的基准价予以全额补偿;因动物免疫接种反应、疫情监测采样而引起奶牛流产死亡而无害化处理的,按1500元/头补偿。

(2)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按《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补偿标准表》(乐财农〔2020〕235号)补偿。其中奶牛因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阳性而预防性扑杀,基准价按成年牛7000元、中牛5000元、小3000元计算。

(3)其他特种动物补偿标准,参照上述相近动物种类的补偿标准执行。

4.补偿程序。

(1)现场勘验。现场勘验人员要填写现场勘验处理记录单。①成年畜禽因病死亡无害化处理,牛2头、猪(大猪10头、中小猪20头)、羊10只、兔50只、家禽300只以下(含)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实施;超过上述数量的,由市农业农村局2名以上执法人员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员监督实施。②动物疫病预防性扑杀,必须在市农业农村局2名以上技术人员监督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3)除动物免疫接种反应死亡和疫情监测采样死亡外,实施无害化处理或扑杀的,还要提供《乐清市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意见书》(附件13),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审核意见必须由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核实签字。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初审

各乡镇(街道)须对项目申报材料和建设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条件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统一汇总上报到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二)项目审定

各乡镇(街道)推荐上报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查勘,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审定,拟补助的名单公示不少于5日。项目审定后,建设类补助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立项。

五、项目验收

(一)各项目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畜牧业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乐财农〔2020〕246号)、《关于印发乐清市畜禽定点屠宰场点整合和转型升级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乐财农〔2019〕149号)要求和批准的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在前期项目建设的基础上,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及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

(二)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原则,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将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建成项目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补助;未完成项目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三)项目单位或个人要强化项目管理责任落实,及时将项目建设计划实施、创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生产技术规程、产品检测报告、培训记录、生产档案与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汇编成册,迎接市级验收考评。

附件:1.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2.乐清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3.乐清市畜禽定点屠宰场(点)整合和转型升级项目申报表

4.乐清市畜禽良种引进补助资金申报表

5.乐清市畜禽排泄物(液肥)异地处理运输补助申请表

6.乐清市中华蜜蜂新增标准蜂箱财政补助申报表

7.乐清市病死动物及产品暂存冷藏设备运行维护费申请表

8.乐清市畜禽定点屠宰场病害(死)牛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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