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1:宜宾市临港经开区消防救援机构,
被告2:临港经开区公安分局,
被告3:临港经开区住建局,
被告4:临港经开区规划局,
被告5:临港经开区交警大队,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JGJ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4.1.1【小型车外廓宽取固定值1.8米】和4.1.5【机动车之间横向净距取固定值0.6米】进行合法性审查。【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4、15、22条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6条、第10条的规定,与GB50067-2014中6.0.16相抵触。由此(4.1.1和4.1.5)衍生出来的建筑面积明显和《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5.1.4、《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第25条相冲突。】
2、确认被告1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其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5、56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条】。
3、判决被告1履行法定职责【针对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限期整改】。
4、确认被告2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其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条】。
5、判决被告2履行法定职责【针对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限期整改】。
6、确认被告3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其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和第27条】。
7、判决被告3履行法定职责【针对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限期整改】。
8、确认被告4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其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1条、《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31条】。
9、判决被告4履行法定职责【针对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5.1.4、《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的小型车最小每停车位面积、《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25条、《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附录二第3条,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限期整改】。
10、确认被告5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其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9条第2款、第5条】。
11、判决被告5履行法定职责【针对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导致的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并同时依法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限期整改】。
12、判决各被告撤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颁发给邦泰国标社区北区车库的《车库建设验收合格证》、《车库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行政许可。
13、判决以上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1年同时向北京建筑大学联系并得到回复。【《北京建筑大学规范制定团队2021年6月29日的回复》1、按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当2个柱子的净距大于等于7.2米时,可以布置3个并排的小型车停车位,符合规范。2、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只规定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的净距,没有涉及车位宽2.4m*长5.3m这一概念与规定,所谓的停车位线是根据不同的机动车停放位置而划定的,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无关。3、申请人将机动车与机动车(柱、墙)之间的间距要求误解为车位与车位(柱、墙)之间的间距,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主要存在的问题
车位1083号及车库存在问题
【车辆:2012款福克斯2厢外廓宽1.84m*长4.342m】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0.25m
(此时车间距可能0.5m)
0.3m
【条文4.1.5】
【条文6.0.16】
0.45m
(此时车柱距可能0.3m)
0.6m
0.7m
19.3m2
【条文4.3.4表3】
30-40m2
【条文5.1.4】
【条文25】
一次性进出
【条文4.3.2】
6m
【条文4.2.10】
5.5m
【条文4.3.4】
5.8m
【条文5.3.8】
【条文3.2.5】
7m
【条文表4.2.10-1】
4m
【条文4.2.4】
3.5m【条文3.2.6】
6.0m【条文4.1.3】
50/30lx
【条文7.4.3】
《车库车位诸多问题的详细说明》
A、车位(实质上是机动车)的横向净距和纵向净距均不合国标(车柱【墙】距、车与车之间净距)。
1、因车位划线的问题(在车位宽2.4m的情况下,不应该紧贴柱【墙】划线,不应该相邻两车位共用同一条长边白线),导致车辆横向间距和车柱距严重不足,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国标1》)JGJ100-2015表4.1.1和表4.1.5;因为无法苛求每辆车、每次都【一次性倒车】停在中轴线上。不符合4.3.2的“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
3、之前一直被“车位宽度2.4m”牵着鼻子走,我们现在回到《国标1》的车净距、柱距上来,只有离柱0.3m开始划线,车位与车位之间间隔0.6m开始划线,才能确保正常使用车位时任何时候都符合《国标1》和《国标3》的最低要求(我非要压着线停,也符合);“2.4m=0.3m+1.8m+0.3m”中的左右两个0.3m,实质上是停车时的正常冗余度,而不是所谓的净距(只是数字正好和柱距0.3m和车间距0.6/2m一样)。
4、一排3个都是小型车,只有这3个车的中轴线和车位的中轴线完全重合时,才能勉强符合《国标1》的最低标准:车间距0.6m(柱距0.3m),而《国标2》(30-40平米)的目的就是确保有足够的冗余度。故实际生活中,该车位无法正常使用(广大业主停车、下车困难,极容易发生擦挂,绝大多数车位出现三车同停后,打不开车门,无法上下车),99.999999999%的停车状态,这3个车之间的间距不足0.6m(柱距不足0.3m)。
5、业主和宜宾市(以及四川省)官方行政部门双方就《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的车(柱)距和如何划线有着不同理解和看法【也即是否符合表4.1.1和表4.1.5的规定(柱距0.3m,车间距0.6m)?】,业主认为:只有离柱0.3m开始划线,车位与车位之间间隔0.6m开始划线,才能确保符合国标的最低要求;行政部门认为:紧贴柱【墙】划线(和相邻两车位边线重合划线)的现行车位符合国标,下面从小学数学和排列组合的角度加以说明,车位1、2和3(按照省市两级官方认可的现状),车位和车的中轴线完全重合的情况下,只有这一种停车状态才符合国标规定;现在①车位1上的车偏离该中轴线,有上亿种不符合国标的停车状态,②车位2上的车偏离该中轴线,有上亿种不符合国标的停车状态,③车位3上的车偏离该中轴线,有上亿种不符合国标的停车状态,再加上这三个车位的排列组合,最后的科学结论是,上万亿种不符合国标的停车状态PK一种符合国标的停车状态。
6、离柱0.3m开始划线(车位间隔0.6m开始划线),对车主停车也是一个很好的参考提示和约束,确保最终的停车状态符合《国标1》和《国标3》,尽最大可能保障人(车)生命财产安全。也方便消防执法检查人员、车库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一目了然掌握间距。
8、我个人认为严格按《国标1》,停车位应该是一个个独立间隔的矩形框(宽度2.4m,长度【We1为5.3m、We2为5.1m】),框距柱0.3m,框距墙横向0.6m/纵向0.5m,框与框间距横向0.6m/纵向0.5m【这样就合理的把《国标2》的建筑面积“30-40平方米”和《国标1》中条款详解的“最小每停车位面积19.3m2/23.5m2”统一和一致起来了】。这个标准相当高,现实中的大部分车位都未达标(本案中如果开发商划的车位宽度是2.5m,双方矛盾也不会这么突出【另外几年前微型车偏多】)。当然唯一可以妥协一下的是白框宽度2m=0.1(冗余)+1.8+0.1(冗余)。参考2021050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十八)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构建多层次标准规范体系(个人理解是以后有低于国标的不同宽度,现行国标的大白框框是宽度3m,以后多层次地方标准的2.4m~3m)。
9、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二的合格标准来看(车库长5.25m,宽度为2.31m,车辆普桑宽度1.71m):A、未要求中轴线压中轴线;B、有0.6m冗余度。和我对《国标1》的理解基本一致。
10、《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条文说明]第26条本条说明了自走式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方式,规定不同停放方式所需停车带和紧邻车位的停车通道面积及车辆正确入位后与相邻物体之间的最小净距要求。这里“车辆正确入位后与相邻物体之间的最小净距要求”表明了“净距要求”是指正常停车状态下的净距,而不是所谓“中轴线压中轴线时的理论净距”。
12、我没有搞明白4.3.4中“且库内通车道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m”是否能直接KO掉邦泰现在的2.4m车位宽度?能否理解为3=0.3+2.4+0.3
B、车位面积(建筑和使用面积)不合国标,不应该有微型车车位(不符合宜宾市文件规定),关于公摊面积开发商应提供书面的具体详细说明。
13、不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以下简称《国标2》)【2017年2月1日起实施】,5.1.4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平方米,机械式15-25平方米;但现状的地下车位是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套内12.72+分摊11.46);机械式是?平方米。
15、不符合《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第25条的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标准车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用地面积为(25~30)m2/标准车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车停车位,机械式停车库停车位建筑面积为(15~25)m2/标准车停车位”。
16、不应该有微型车车位,《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附录二第三条“以下规定均为配建下限指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上调。其中,机动车配建指标按小型汽车计算,非机动车配建指标按自行车计算”。
C、通【停】车道、车组之间防火间隔、单(双)向车道和“出入口”宽度均不合国标,曲线双行坡道最小净宽不达标。
17、不符合《国标3》4.2.10,通过《防火规范图示》的4.2.10图示,能明显、直观看出该车库不满足“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地面车位(设计图纸都只有5.5m或者5.508m,现场实际宽度【采样数据为5.40m和5.45m】更短)和机械车位【采样数据为4.90m】,都明显小于6m。
18、关于机械车库:《国标1》5.3.8复式机动车库通车道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车型倒车入库的需求计算,最小不得小于5.8m。(个人实测情况:编号3895处为5.3m;编号3763处为4.9m,均是白线中到白线中【或墙】距离,故明显不达标),不过还需要采集另外18个点的实测数据。
19、《国标1》中3.2.5车库总平面内,单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应小于6m。(个人实测情况:9栋到机械车库的双向车道为5m,10栋到机械车库的双向通道为5.58m;既是双向车道同时又是4.3.4小型车通【停】车道为5.45m,故明显不达标),不过还需要采集另外18个点的实测数据。
20、《国标1》中4.3.4小型车通【停】车道最小宽度为5.5m。(个人实测情况:编号1514处为5.40m;编号1521处为5.45m,均是白线中到白线中(或墙)距离,故明显不达标),不过还需要采集另外18个点的实测数据。
21、曲线双行坡道最小净宽【石岗路A段口】不足7m(目测大概6m),会车时较困难。《国标1》中表4.2.10-1。
22、《国标1》中4.2.4“车辆出入口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m”,因中间有个收费岗亭把道路一分为二,目测其单向行驶时3m左右。车辆经过其岗亭位置时较困难。
D、小型车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合国标,导致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另外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23、关于《国标1》3.2.6“小型车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5m”(实测为?m),因实际驾驶体验转弯困难,会侵入对面车道,是个重大安全隐患。另外4.1.3中“小型车的最小转弯半径为6.00m”。“消防车道最小转弯半径”还需确认核实。
E、未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停车位未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明确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参考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5075-2017《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技术标准》,A、对照4.2.4“充电设备应靠近充电位布置,以便于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特别是“背靠背车位”未预留0.4m净距;B、对照3.0.3.2,需确认“充电设施及变压器、配电柜和末端配电箱等配电设施的位置、空间、进出路由等”。
涉及的规范:1、《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的;2、《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51149-2016;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4.1.1和4.1.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4条、第15条、第22条的规定,并拒不明确规范划线[车位应为宽度为2.0米的独立矩形框,框和框之间的横向间距0.7米]。该规范故意忽视现实情况中80%小型车宽度都大于1.8米(见该规范条文说明4.1.3续表2,故防火间距应不小于0.7米),仅2.4米宽车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故意规避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通过刻意把所有小型车的外廓宽钉死在1.8米、车间距钉死在0.6米)。在车辆间距这个关键点上,JGJ100—2015中4.1.1和4.1.5与GB50067-2014中6.0.16相抵触,因为小型车的宽度范围是1.7至2.0米,相应车辆间距(防火间距)会有0.5米和0.7米两种选择。他们这个0.6米是不科学合理的,应取值0.7米。详见《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6条、第10条。(由此衍生出来的建筑面积明显和《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5.1.4、《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第25条相冲突)。它的社会危害性还表现在:长期阻碍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并影响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
1989年公安部建设部发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定义的小型车外廓尺寸:宽为2.0米。2020年3月20日,《蚌埠市小型机动车停车位规划设计管理规定》,将小型机动车车位标准尺寸,在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基础上,长宽均增加0.1m。
《北京建筑大学回复》存在的问题:
(一)、针对回复1:2个柱子净距等于7.2m时,布置的3个车位(每个2.4m宽),实际的停车状态,100%不能满足车柱距0.3m,车间距0.6m(无法苛求每辆车、每次都停在中轴线上,就算苛求也无法办到)。但规范又同时要求“柱距0.3m,车间距0.6m”,这不是互相矛盾吗?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无论如何都达不到规范标准的,那这个规范标准的现实意义何在?
(二)、针对回复2:回复2与事实不符,宽2.4m*长5.3m都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中明确提出的数据(宽2.4m是表4.3.4中的最小停车位宽度,长5.3m是表4.3.4中的We1);
(三)、针对回复3:只有车位与车位(柱)之间的间距达到0.6m/0.3m,才能最终确保车与车(柱)之间的间距达到0.6m/0.3m。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二的合格标准来看(车库长5.25m,宽度为2.31m,车辆普桑宽度1.71m):A、未要求中轴线压中轴线;B、横向有0.6m冗余度。换句话说,在本案车库中,我只要车停在2.4m*5.3m这个框内,驾驶员就是正常操作(没毛病的)。如果不规范车位与车位间距,就无法避免这相邻两车靠在一起。
(五)、针对回复1:《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5.1.4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平方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条款详解中的“最小每停车位面积19.3m2/23.5m2”,两者均与“回复1的停车位面积(2.4*5.3)”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三者无法大致统一、一致起来。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1、被告2、被告3、存在行政不作为,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一直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消防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共同依法查处邦泰并由其共同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消防隐患。
三、关于交通安全严重隐患涉及到被告5,从2019年04接收车位以来一直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A、在该地下车库多个转弯路口及交叉路口,会不可避免的侵入对面车道;B、部分停车位车辆因车位纵深不够长期侵占道路(停在微型车车位);C、卷帘门门框侵占本已不足米的道路宽度;D、行车道照明严重不足(特别是各个弯道处);E、《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3.2.5车库总平面内,单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应小于6m。(个人实测情况:9栋到机械车库的双向车道为5m,10栋到机械车库的双向通道为5.58m;既是双向车道同时又是4.3.4小型车通【停】车道为5.45m。这个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问题七(大部分5.5米宽【局部4m】相佐证;F、车库出入口宽度不足4m,单向行驶时只有3m。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5存在行政不作为,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一直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交通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5等等涉及行车安全的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交通安全隐患。
四、关于“车位面积(建筑和使用面积)不合国标,不应该有微型车车位”涉及到的被告4。涉案车位(建筑面积24.18=套内12.72+分摊11.46),车库存在微型车车位(因纵深不够,导致车身长期侵占道路)。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4存在行政不作为,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一直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因实际车库规划不达标,导致消防安全严重隐患、交通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取消微型车车位,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符合上述规划、规范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消防、交通安全隐患。
五、关于作为“车库和车位”主管部门涉及到的被告3。案涉车库和车位不仅存在消防、交通安全隐患,而且存在其它诸多问题(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比如未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车间距不足0.6m车柱距不足0.3m、通【停】车道不足5.5m、无争议不达标的靠墙车位、机械车库通车道严重不足5.8m、1排3个机械车位宽度不足7.2m(因钢柱)和“出入口”宽度不足等等(详见表格及《车库车位诸多问题的详细说明》),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3存在行政不作为,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一直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应判决其依法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全面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附:
1、本起诉状副本5份;
2、《关于***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