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农村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将集体土地租赁给他人后,因合同被判无效,不仅要退还4万元租金,还要倒贴35万元赔偿承租人的设备损失。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这场纠纷存在很多蹊跷——35万元咋全是现金支付的
检察官到案涉企业调查走访。
不久前,发生在山东省滨州市的一起农村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经山东省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后,山东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该案财产损失证据不足,再审改判被告莫一鸣不承担设备损失的赔偿责任。
私自出租集体土地
占“小便宜”跌了“大跟头”
“出租土地不仅收不到租金,还要倒贴35万元……”收到法院判决书的莫一鸣望着90多亩散布着枯草与沙砾的盐碱地追悔莫及。
莫一鸣是滨州市沾化区某村村民,2012年春,他和几位亲友一同成立了一家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承包了周围几个村的一片盐碱地,专门从事生猪养殖。借猪肉价格上涨的东风,合作社的生产规模迅速扩大,承包地的面积也扩大到了近200亩,引得很多人都想加入合作社。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猪肉价格连续多年下滑,加之管理、生产不规范,几经波折后,合作社陷入了停滞状态,猪舍撂荒数月。
2019年1月,莫一鸣以个人名义与另一名养殖户孙华强签订合同,以每年4万元的价格将合作社所租用的90亩土地的使用权转租给孙华强,租金纳入他的个人账户。
合同签订后,当孙华强陆续运来养殖所需的电器设备时,遭到了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强烈反对,他们对孙华强拒不接纳,对莫一鸣的转租行为也不认可。僵持两年后,孙华强将莫一鸣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租金并赔偿其前期付出的投资损失。
2021年5月,滨州市沾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归合作社集体所有,莫一鸣无权处分,故其与孙华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莫一鸣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应返还孙华强租金4万元,并另行赔偿孙华强添置电器设备造成的经济损失35万元。
原本只想占点“小便宜”,结果却跌了个“大跟头”。但莫一鸣认为,自己确实不应该以个人名义转租集体土地使用权,他可以退回已经收取的4万元租金,可法院判决他还需要赔偿孙华强35万元的设备损失,这让他难以接受。为此,他先后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申请检察监督
损失赔偿主张缺乏证据证明
2022年6月,莫一鸣向滨州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经深入审查和充分研判后认为,这是一起三方都受损的纠纷:承租人孙华强租了土地却无法使用,出租人莫一鸣不仅拿不到租金还要赔偿承租人损失,合作社的利益也因法定代表人莫一鸣的行为而受到侵害,各方都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如何解开这个案子的结?承办检察官走进了案涉土地。
通过多次赴现场实地查看、对接案涉当事人和设备供货公司、调取设备供货公司方缴税信息等,承办检察官的心里渐渐有了底——即便是莫一鸣存在合同缔约过失的重大过错,也应“罚”当其责。
此外,孙华强在庭审中表示,“购买的设备在施工时用了一些、丢了一些,后来又当废铁卖了1万多元。”承办检察官在向一些养殖户询问时,得到的反馈是,养猪用的配电箱、大风机、变压器等设备通常经久耐用,长期不使用也不需要更换,且铜芯电缆即使卖废品,也不会只值那点钱,更何况这些设备中还包括水泥电线杆等坚固设备,在两年内就全部报废,也不符合常理。
2023年5月,在多方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滨州市检察院以案涉损失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山东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法院再审改判
对设备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2023年8月21日,山东省检察院经审查后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监督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鉴于上述论证,山东省高级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改判:判决莫一鸣只退还孙华强已付的4万元租金,对于35万元设备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场官司对我来说是一次深刻的教训。”随着再审判决的生效,让莫一鸣深感痛楚的这起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