粪污直排烟尘散排……湖北黄石通报14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近日,湖北省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通报黄石市2024年第四批14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大量烟尘散排、粪污直排等问题。

01、西塞山区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西塞山区某工业园区开展无人机巡查时,发现某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厂房顶部有大量烟尘散排至外环境。检查发现,该企业中频感应炉正在进行熔炼作业,与其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已开启,但除尘罩未有效收集熔炼产生的废气,部分废气散排至车间后,通过房顶散排至外环境。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未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4万元。

02、大冶市某养殖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0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四中队对金牛镇养殖场进行无人机巡查时发现大冶市恒胜养殖场粪污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周边林地,对外部环境造成影响。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3日对该养殖场下达《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2024〕冶-044号),处罚款1.35万元,并责令该养殖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24年7月4日送达),15日内将该养殖场直接排放至周边林地的养殖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

03、大冶市某养殖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5日,大冶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四中队对金牛镇养殖场进行无人机巡查时发现大冶市某养殖场粪污未经处理直排至养殖场后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旱地,对外环境造成影响。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3日对该养殖场下达《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2024〕冶-046号),处罚款1.35万元,并责令该养殖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24年7月4日送达),15日内将该养殖场直接排放至周边林地的养殖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

04、阳新县某医疗机构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30日根据上级交办,阳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阳新县某医疗机构进行调查,检查中发现2023年12月5日—2024年2月29日该单位8台射线装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在未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该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有关规定,2024年9月1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医疗机构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4.8371万元整;2.罚款人民币14.837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单位8台射线装置已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05、下陆区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下陆区老鹳庙北路(康桥国际工地对面)荒地处有人倾倒废物。经现场勘查,倾倒废物的吨包袋内有湖北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标签。执法人员立即联系该公司现场辨别核实,确认被人倾倒的5个吨包袋废弃物属于该公司废物。(后经分类称重,废电路板0.17吨,手套、布袋等废树脂沾染物0.25吨,废垫板0.2吨)。

经调查,湖北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对危险废物贮存库进行改造,施工人员将危险废物吨袋未经许可转移至厂区其他空置厂房,后被进入厂区的废品回收站人员误认为生活垃圾,遂将5个吨包袋转移至厂外丢弃。此次危险废物丢弃至外环境事件的发生,该公司无主观故意和现实需要,系对危险废物未规范贮存、未强化厂区外来人员管理导致,该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涉嫌存在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2024年6月18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2024年7月1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了《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2024﹞34号),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06、湖北某纸品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全市生物质锅炉抽检抽测专项治理行动,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抽检企业进行采样检测,其中抽检湖北某纸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外排废气的检测报告显示,4月24日该纸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外排废气颗粒物折算浓度均89.9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均值407mg/m3,分别超过《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495倍、1.71倍。

【查办结果】2024年5月21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黄环支责改【2024】4-10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14日,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显示达标排放。

2024年9月4日该公司与我黄石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13327.6元。鉴于该公司主动作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开展生态赔偿,减轻污染物对环境影响,2024年9月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了《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17万元的行政处罚。

07、开发区·铁山区某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案

【查办结果】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4月1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08、黄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黄石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剥皮机配套的收集间处安装排风扇(轴流风机),将剥皮时产生的铁屑、颗粒物,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通过排风扇(轴流风机)直排外环境。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月2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向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进行了移送。

09、大冶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

10、湖北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11、黄石某电路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2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队员对鼎丰闸外排水异常数据进行溯源检查,通过溯源排向鼎丰闸的工业企业废水在线监控数据发现黄石某电路有限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多次出现小时值超标现象。2024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生产车间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公司内污水处理站综合废水排放口有污水外排。当天在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的陪同下,现场委托黄石市城发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对该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污染因子总铜平均浓度为3.5毫克/升,超过了《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的排放限值(总铜2.0毫克/升)0.75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6月1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目前,该单位外排废水已达标排放。

12、某固废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查办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4年3月2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于3月25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8月8日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企业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2024年8月23日,结合听证意见和企业完成生态损害赔偿的情况,黄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黄石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黄环罚﹝2024﹞39号),作出人民币3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区分局。

13、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案

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14、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申请案

【案情简介】生态环境部执法局于2024年5月22日向我局交办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证排污的问题。针对问题,我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属于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并通过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得知企业原排污许可证于2024年1月26日到期,于2024年1月17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提交了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于2024年5月9日取得新排污许可证。该企业在2024年1月27日至5月8日期间,存在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该企业未在排污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的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排污许可证申请未经许可期间排放污染物未发生变化,系危害后果轻微;在生态环境部门立案之前已经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系及时主动改正,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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