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汇总十篇

《细则》第二条中关于“企业”的范围的概念阐述为“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未包含“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的所有制形式。

(二)结算起点过低

(三)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监督管理不到位

(四)对于大额现金缺乏有效管理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偷税漏税、洗钱、贩毒、行贿、诈骗、携款潜逃等犯罪活动。由于《条例》的滞后,在引导转账结算、减少现金使用、监管大额提现行为、防止利用现金交易进行洗钱风险等方面尚未加以规定,导致一些金融犯罪活动脱控。目前,多数金融机构对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控采用手工操作方式,尚未建立大额现金支付数据库和实时监测系统,很难掌握开户单位在本系统,特别是本辖区的大额现金支取情况,增加了反洗钱、防风险工作的难度。

(五)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实施处罚权利难以实现

《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及《细则》第二十条中要求,开户单位若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但由于《条例》中规定的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实施处罚权利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实施库存现金监督管理缺乏现实基础。

(六)《条例》未对现金替代性金融工具加以规定

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个人支票、个人本票、网上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等结算工具的推出和普及,可以替代现金的结算功能。但由于但《条例》及《细则》未及时进行修订,未对这些新型结算工具的使用和管理加以规定,导致假借名目支取现金挪作他用的现象难以监管。

二、现金管理制度的现状述评

(一)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二)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三、现行技术条件下现金管理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一)现行支付结算系统的完善为现金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技术条件

近年来,银行积极疏通支付结算渠道,改善金融服务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从技术发展实际来看,我国支付结算系统已逐步完善,银行柜面转帐、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支付手段基本能满足人们日常交易结算需要,减少现金使用,基本不存在技术障碍,现行支付结算系统的完善为现金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技术条件。比如,理论上说,无论单位与个人,1000元以上的交易通过转帐完成与无技术问题。

(二)逐步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实现现金管理制度改革必要条件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单位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该制度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单位的管理层和基层员工,通过制度规范单位员工的行为。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规范企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的行为,使其遵循规章制度办事,能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比如财务的工作,只有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才能保护财产安全。有利于加强监督,管理层对基层的监督,让这种监督有章可循,明确责任和义务。有利于将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模式,实现企事业单位中财务管理的优化。逐步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为现金管理制度改革铺平道路。

四、现行技术条件下现金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路

(一)宣传支付结算知识,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

目前,从技术发展实际来看,我国支付结算系统已逐步完善,减少现金使用,基本不存在技术障碍,事实上障碍来自人们的思想观念!是旧的观念在作怪,一是不习惯于对新技术、新的支付手段的运用;二是好象只有手持现金才是真的拥有财富。为此,各金融机构应加大支付结算业务宣传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意识,普及结算知识,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支付结算系统的方便性、安全性和快捷性,推动支付结算业务发展,较好地满足了大众对金融服务日趋多元化的需求,达到减少现金使用,有效控制利用现金进行各种不法交易的目的。

(二)调整我国现金管理目标

把掌控现金流向、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现金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把现金管理的重点由以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向以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转移。通过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收支行为,监控各类经济主体的大额现金存取和可疑资金交易,实现通过现金管理监控现金流向、有效预防打击违法犯罪。

(三)完善现金管理的具体手段

(四)科学设置现金管理职能

(一)重新定位开户银行在现金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根据现实情况调整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现金监督管理的规定及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以明确银行对开户单位现金管理的监督责任。

(二)增加国家职能机构在现金管理监督中的作用

一、首先在出纳工作方面

(2)严格执行大额现金的备案及上报管理制度,杜绝不法分子利用现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培训使分社临柜人员都能真正掌握了大额现金管理的有关知识,并能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为规范大额现金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每月及时合理的核定库存限额,做好各网点现金的调整工作,做到既要满足客户的需求,又不能出现现金闲置压库存造成资金浪费及安全隐患。去年一年我行所有网点没有一次违规超库存现象的发生。

二、在凭证管理方面

我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去执行,做到双人管库,帐实分管,时常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还根据规定,规范了各网点凭证领用的操作程序,禁止单人到总社领取凭证,杜绝安全隐患。

三,在管理印章方面

能严格按总行规定执行,逐级审批,只要手续全,不怕跑腿,及时为每一位办理盖章业务,做到绝不拖延,推诿。

医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可防止、发现并纠正医院经济活动中的错误及舞弊行为,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可以对医院内部各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及各流转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从而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在医院内部的贯彻执行。财务会计工作能够对医院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详细地记录、规划,并适当地调节医院资金的使用情况。现金是医院所有资产中最具流动性和诱惑性的部分,也最容易被不法分子挪用、侵吞,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管理中的难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加强现金管理,确保医院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有效防范和规避不正当现金流失,提高资产利用率具有重大意义。国家关于医疗制度的新一轮改革对医院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在实行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各医院还应积极推进管理体制转型、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以加强自身建设,以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实践经验表明,加强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形成系统的监督管理体系,对提升医护人员业务水平、控制医院运行成本、实现有效的现金管理效果显著。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二、当前医院现金管理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医院现金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医院缴费窗口的收费人员在接收病人或病人家属的现金时,都能为客户提供收据,并能在检查单和处方单上进行盖章操作,但在门诊技检检查项目私收现金、私做检查等地下交易流行,收入流失严重。

(二)管理模式相对滞后。实施医疗改革以来,各大医院积极推进医院改革,并且已经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不乏一些医院在管理中仍然采用传统的管理模式。以审计为例,在许多医院,该项工作多流于形式,通常为例行检查,缺乏针对性、监督性和独立性,由于体制不健全而产生的漏洞,导致了各种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发生,在社会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破坏了国家医护人员的形象。

三、加强医院现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具体举措

针对当前我国医院现金管理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结合医院发展实际,本文尝试对医院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出如下几点:

(二)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财务部作为医院现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的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作用不容小觑。在医院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创新改革的过程中,财务部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推动医院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程。

(三)加强票据管理,实行收费管理制度。医院的现金收入及支出主要来自门诊收款处和住院收款处及医院财务出纳,加强这部门的内部控制就能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门诊收费处建立收费管理制度和收费人员岗位职责,将其收费的各个环节以制度形式明确下来,有确定的岗位职责,同时财务负责人要经常对收费人员执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完成工作好坏做到有奖有罚。

(2)收费员在收款时准确选择收费类型时,要把现金、记账病人类型选对,避免造成长短款。收费员必须作到现金加记账合计等于当日收入,盘库现金与账面相符,否则就要查明原因。

(3)按规定要求,杜绝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确保医院财务的安全完整,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行。医院能做到每天下午由财务室委托银行派专人前往收费室对收费人员手中除核定的必要零钞备用外,其余现金进行收款,医院现金得到有效保障。

(4)目前医院采用电脑核算,现金缴款报表自动产生,减少了差错和增强了控制机制。

(5)收到病人住院与预缴款要开具预缴款收据,每日上交住院预缴款,收费人员手中存放保管备用金(零钞备找零用)。

(6)病人出院结账时,及时收回预交费、预缴款收据,出具住院医药费收据。每日打印“预缴款日报表”和“结账操作日报表”连同收据上交住院金额。

(7)月末核对病人住院预缴款,给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将其与总账住院预缴款核对一致。

(8)医院财务人员还不定期的抽查收费人员现金收款情况,票据的登记和使用情况。并定期评估现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确保了医院财务安全。

(9)因为门诊挂号收费岗位及住院收费岗位每天要面对大量的病人,为防止收费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出现差错、欺诈、舞弊的行为,应加强对其现场地实时监控,即有条件的单位应在每一收费窗口安装电视监控摄像头,以监督收费人员的收费流程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由财务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评估,以杜绝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四、结束语

参考文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开设基金征缴收入户和基金支出户。我县各经办机构根据各基金项目性质分别设立了各基金的收入户和支出户。如社保局在工行、中行、农行、建行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户;在工行、农行、建行建立了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户;在农行、中行、工行建立了养老、工伤、医疗支出户等。

四、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每月终了后的7日内将基金收入户中的基金收入全额缴存财政专户,收入户除缴存财政专户外不能坐支,缴存时收入户中不得留有余额,财政部门应将缴入专户的基金及时登记入账,并在每月终了的10日内财政与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征集、缴存、财政补贴等基金收入,财政须提供对账通知书。

五、资金拨付。各经办机构于每月上旬向县财政局填报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单位用款专用章,同时,附上月末支出户余额对帐单,财政部门将根据各项基金专户余额及单位用款所需审核无误后,于当月中旬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如遇特殊情况,经办机构可按需要随时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情立即办理,有关经办行应根据财政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划拨手续。

六、监督与检查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2、县人民银行和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经办机构收支的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按时划转基金收入和划拨基金支出,故意压票的,按银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帐户。

3、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地对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基金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2)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3)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4)未按时将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

(5)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防范金融危机

经济危机蔓延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带来损失大,如果金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的话,很容易产生金融危机,对金融危机的控制不力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不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使国家的金融行业和经济实物遭受损失。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金融危机的重视和防范,加强金融监管。

2.调节市场

金融市场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等的现象,这会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很可能会产生很多潜在的金融风险,这些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就很可能导致经济体系崩溃,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督促金融市场中的监督人员工作的规范化,使其能够为金融企业提供正确、对等的信息。金融产品在交易过程中应用正确的信息,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金融风险。此外金融市场的机制还存在着很多错误,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就很容易产生并扩大风险,因此政府要对其监管并进行干预,纠正金融市场机制中的错误。

三、如何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制度演变下的风险管理

1.建立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2.建立合适的监管模式

第三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第四条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当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中外合作事务所由国际总部统一办理职业保险的,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当年度交纳保险费金额的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事务所存续期间,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

第七条有限责任事务所合并,合并各方合并前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并入合并后事务所。

第八条有限责任事务所分立,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按照净资产分割比例在分立各方之间分割。分立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事务所存续期间不得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第十条脱钩改制前事务所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如果脱钩改制时事务所与挂靠单位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该部分职业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事务所占有的,该部分职业风险基金纳入脱钩改制后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统一使用和分配。

(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拨付中央补助;监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在中央政策指导下,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以及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应确保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按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负责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粮食风险基金继续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必须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通过专户拨付。

二、粮食风险基金筹措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政策应筹集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留有缺口。

(二)中央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补助款,按季均衡拨付,每个季度的补助资金要在本季度的第一个月底之前拨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地方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按季均衡到位,并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底之前拨付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市)、县(市)级财政应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能及时到位的,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四)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度应到位的配套资金。地方各级财政不得减少下年度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安排。

(五)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地方财政应到位的配套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六)对地方财政特别困难的部分粮食主产区,在当年安排的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高于上年的前提下,对确实无法足额到位的缺口部分,继续实行经批准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办法。在每年年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借款。省级人民政府获得的借款,由借款银行直接将资金拨入申请省(自治区)财政厅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粮食风险基金拨付

(一)粮食风险基金对购销企业按季拨付。补贴资金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

(二)粮食风险基金对粮食购销企业拨付,由粮食购销企业向粮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粮食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补贴政策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开具对粮食购销企业的拨款通知书,农业发展银行依据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书直接将资金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账户。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粮食购销企业直接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同时报粮食主管部门审核。

(三)主管财政部门在收到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报送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拨款通知书,逾期未开具的,必须说明理由。农业发展银行在收到主管财政部门拨款通知书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如数划拨到被补贴企业的开户银行,并将回执通知到同级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如农业发展银行因故不能拨款的,必须及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并解释原因。

(四)主管财政部门在收到粮食主管部门或粮食购销企业报送的申请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没有开具拨款通知书,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省级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粮食购销企业的申请,按申请补贴数的80%直接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拨到应享受补贴企业的开户银行,拨款后通知省级财政部门。

(五)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四、粮食风险基金使用

(一)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既要与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粮食购销企业执行保护价政策应得到合理的补贴,不得缩*(固*范围,压低补贴标准;制定保护价要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不得压低保护价,损害农民利益。

(三)粮食主产区要继续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必须确保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具体补贴方式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清况制定。

(四)粮食主销区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必须重点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所需的利息费用补贴。

(五)粮食购销平衡地区,可视本地区特点,比照粮食主产区或主销区,确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确保的重点。

(六)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重点后,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五、粮食风险基金超支弥补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省级人民政府对包干负责,凡出现超支,由地方弥补。

六、粮食风险基金的月报、年报制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编报粮食风险基金月报。每月的月报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局。

(二)粮食风险基金年报是本年度的决算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编报。财政部门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年报要与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上报前必须经同级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年报应在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上报财政部,并抄报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收到决算后,商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时审核批复。

七、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

(一)粮食风险基金纳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点监管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积极配合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粮食风险基金有关制度文件和月报、年报要及时抄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财政部每年组织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

八、罚则

(一)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政策与中央的规定不一致的,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出意见并帮助纠正。

(二)中央财政按年考核地方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情况,对不能按时到位的地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规定,中央财政将在下一年度初相应扣拨中央对地方财政税收返还款,直接拨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强制到位。

偿付能力与保险资金运用具有内在的对立统一关系。对立的一面体现在,严格偿付能力监管也就会严格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必将会通过资产认可等规定限制保险资金对高风险、高收益资产的投资,从而降低资金运用的收益;反之,若要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必将提高保险资产的风险,也势必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其统一的一面表现在,充足的偿付能力需要建立在高效的资金运用基础上,而高风险资金运用也必须以充足偿付能力为前提。如何不断地优化二者之间关系,寻找其最优的平衡点,是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重要任务。

(一)中外偿付能力监管比较

1.美国风险资本(RBC)监管方法

2.英国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方法

英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属于比较宽松的监管体系,它考虑的因素比较简单,操作起来很简便,但其保险监管对行业自律及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要求很高。英国对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必须维持与其承担的风险相一致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二是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准备金和风险保额来计量,非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保费收入或赔款支出来度量,每类风险的系数通常在精算模型的基础上,根据经验修正确定。三是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其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在英国,一方面,通过立法严格规定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办法,即规定最低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和认可资产的估值;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进行科学谨慎的评估,以合理、科学、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我国2003年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在偿付能力监管方法上,主要借鉴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方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分为偿付能力额度规定和偿付能力额度管理两大部分。

(二)中外资产认可标准比较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因此,保险资产认可是确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保险资产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1.应收保费资产认可标准的比较

3.股票、股权投资资产认可标准比较

总之,我国认可资产在细节上与纽约州保险法和英国《保险业法规汇编》的认可资产有些区别,但是原则和设计思路是一致的。

基于以上的比较分析,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我国资金运用监管。

(一)借鉴英国通过偿付能力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经验,不断完善保险资产认可标准,强化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与偿付能力间的联动关系

(二)借鉴美国RBC监管方法,建议我国逐步完善采用RBC监管方法所需基础条件

我国要采用风险资本法,建议主要完善三个方面的基础条件:一是探索确定我国资产风险的风险基础资本系数。投资风险在国别之间的差别很大,我国不可直接套用美国对资产使用的风险基础资产系数。探索我国资产风险的风险基础资本系数要克服以下困难,一方面,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各种投资工具可能在未来发生较大的改变,这种变动的可能性为量化风险造成一定障碍;另一方面,我国保险行业内的评级机构和评级体系还有待完善,需要其为风险系数的确定提供可靠的、有价值的参考。二是逐步细化负债分类。风险资本法要求对负债进行细致而精确的分类,根据不同种类的负债的特征以及经验数据确定不同的风险系数。我国需要细化对承保风险的识别、分类和计量工作。三是逐步完善资产负债管理技术。资产负债管理理念与技术在我国有待完善,资本与资产的分配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便于度量利率变动对于偿付能力的影响。

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出售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维修资金,指专项用于新建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以及其他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部位,一般包括:屋顶、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值班保安室、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道路、绿地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设的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屋。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公有住房出售。前款所列物业中的公有住房出售,除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外,售房单位亦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本县上一年度由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测算公布的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第八条设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一次存属业主所有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九条公有住房出售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第8条(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第9条(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本县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物业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户门号设分账户。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户门号设分账。

开立公有住房出售的物业维修资金专户,以售房单位为单位设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户门号设分账。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预交50%剩余50%维修资金,房屋竣工通过物业验收后,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一并交齐,待房屋交付使用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

建设单位应当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未出售的房屋(含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用房)物业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第十二条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按照房改部门出具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中的数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交存额30%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的账面余额不得少于规定的首次交存额。

第三章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规定分摊:

(一)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只涉及到商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所涉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只涉及到公有住房出售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先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已售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再使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所涉及业主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房屋,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七条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组织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项目的基本情况、施工预算、使用维修资金分摊清册、维修资金不足时的工程款补足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内容。

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勘查、公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组织现场勘查。申请人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7天

(三)业主表决。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时,即为表决通过

中介机构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四)核实划转。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经核实,对符合维修资金使用内容和规定程序形式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70%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一次性划转到有业主委托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账户。

第十九条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四)与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分摊清册。

第二十条维修项目竣工后,申请划转维修费用余额的应当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维修项目施工合同。

(二)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决算清单。

(四)维修工程结算发票。

县房地产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核实后,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现场勘查。

(三)经勘查需要维修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70%划转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四)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的

(二)电梯出现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求对电梯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三)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故障,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二十三条维修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正常施工。

第二十四条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和在专户银行组合存款,但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第二十五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专户滚存使用:

(一)维修资金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业主所得的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四)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国债和在专户银行组合存款的增值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

(五)其他按规定应计入维修资金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下列维修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保修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出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的费用。

(五)外檐、屋面等部位有合同约定单独为业主使用,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维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算利息。交存当年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次年未发生使用的按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利率计息;超过一年未发生使用的按单位存款相应档次利率计息;发生使用的年度,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八条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如双方没有约定,其维修资金分户账户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过户,征收拆迁除外。

第三十一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交存维修资金业主、共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账户中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代交维修资金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引言

现金股利成本理论最初源于Berle和Means的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背景,但后来人们的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却是公司股权结构的一种常态,当股权集中时,公司的主要问题就随之演变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问题。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为分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结合我国股权较为集中的现状,本文从大股东与现金股利政策的关系这一角度进行综述。

二、有关大股东与现金股利政策关系的研究

(一)大股东的性质与现金股利政策的关系

吕长江、周县华(2005)指出集团控股公司适合降低成本假说;而对于政府控制公司,利益侵占假说解释其股利分配动机更为恰当。控股股东具有集团控制性质的上市公司其分配倾向和分配力度均显著低于没有集团控制性质的上市公司;国家控股上市公司的分配倾向和分配力度显著低于民营控股上市公司。(王化成、李春玲、卢闯,2007)

(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现金股利政策的关系

吕长江、周县华(2005)研究结果表明,股利支付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U”形关系,当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时,随着持股比例的增加,公司会减少股利支付,可是当持股比例超过某一点时,公司又会提高股利的发放。陈洪涛、黄国良(2005)的实证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结论。

(三)大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股利政策的关系

阎大颖(2004)实证分析表明,大股东的控制能力(无论相对还是绝对)越强,公司派现的倾向性越明显。邓建平(2005)认为现金股利是绝对控制性股东获取投资收益的较佳选择,为此他们会选择高比例的股利支付水平;相对控制性股东可能更愿意采用关联交易获取私人收益,为此股利支付率最低;股权制衡性股东也倾向于多分配股利。

DaSilva等(2004)发现股利和第一大股东的投票权之间呈U形关系,股利随着第一大股东投票权的增加先下降后增加。宋玉、李卓(2007)研究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

(四)大股东的两权分离度与现金股利政策的关系

Gugler和Yurtoglu(2003)发现控股股东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越高,股利变化的负效应就越大,王化成、李春玲、卢闯(2007)也发现,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越高,股利分配倾向和分配力度则越低。

宋玉、李卓(2007)研究结果表明,两权分离程度越小,派发现金股利的水平就越大,但这种影响主要来自于较高的现金流量权,现金流量权比例越大,派发现金股利的概率和水平也越大。

(五)大股东之间的制衡与现金股利政策之间的关系

唐跃军、谢仍明(2006)发现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大股东制衡度对派发现金股利存在重要影响。当公司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间差距较大时,尤其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之间差距悬殊时,公司倾向于多发股利;当第二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显著提高时,公司将减少发放股利。(吕长江、周县华,2005)

(六)大股东的流通性与现金股利政策的关系

张阳(2003)指出用友软件的高派现股利政策源于当前制度背景下控股股东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客观上形成了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侵害。非流通控股股东以现金股利进行“圈钱”是造成上市公司热衷派现的重要原因。(阎大颖,2004)

通过对公司股利政策的连续考察发现:随着证监会推进上市公司改革的逐步深入,非流通股控股股东减少了对上市公司资金的直接侵占,但现金股利形式却变得越来越普遍。

三、现有文献评述

大股东与现金股利政策关系的研究是在股权集中的背景下,运用现金股利成本理论的基本思想来解释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问题。从研究的内容看,主要研究了大股东的性质、持股比例、控制权、两权分离度、流通性、大股东之间的制衡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还发现先前的研究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没有细化研究当大股东持有不同权利的股票时,大股东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偏好。股改之前,我国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的股权结构,两种不同性质的股权的权利和取得成本不一致,在这种结构下,没有对大股东持有流通股或非流通股时大股东与现金股利政策的关系进行研究。

其次,不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对大股东和现金股利政策关系的一些研究结论还没有形成共识,如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控制权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

最后,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大股东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将发生新的变化,所以,对大股东与现金股利政策关系的研究还将进一步继续。

【参考文献】

[1]马曙光,黄志忠,薛云奎.股权分置、资金侵占与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J].会计研究,2005,(9).

[2]唐跃军,谢仍明.大股东制衡机制与现金股利的隧道效应——来自1999—2003年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南开经济研究,2006,(1).

[3]谢军.股利政策、第一大股东和公司成长性:自由现金流理论还是掏空理论[J].会计研究,2006,(4).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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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超级记忆法“多”与“剩余价值率”:上市公司利润多了,公司账户就剩余很多钱,股票价值也陆续上升(剩余价值率) “快”与“资本有机构成”:要想较快获取利润,手中的资本有机会就要购成功公司的股票(资本有机构成)以增值。 “好”与“资本的周转速度”:获利好的项目,要求资本的周转速度要快,即单位时间内周转越快,获利越大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1116/17/4256855_69889474.shtml
7.中储粮是上市公司吗?不是中储粮又称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是央企,具体的可以跟着小编继续往下看哦。 一、中储粮是上市公司吗? 中储粮不是上市公司。中储粮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注册资本达到470亿元。该公司管理着全国约1.3亿吨的粮食储备,是中国最大的粮食储备公司,并且在油脂领域承担着国家油脂https://m.gwy.com/gqzp/358455.html
8.财务管理教案1、它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对非上市公司很难适用; 2、它只强调股东利益,而对企业其他关系人的利益重视不够; 3、股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并非都是公司所能控制的,把不可控因素引入理财目标是不合理的。 (四)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 Ⅰ、概念 : 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企业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用最优财务决策,充分考https://www.ahly.edu.cn/cwgljpzygxkc/info/1090/13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