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质量检查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要求,以及《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清查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方法。
一、前期准备
(一)考评选定承检机构。省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承担本次大清查质量检验机构的专业人员、检验场所及样品存放场地、检验条件与检验能力、质量控制能力以及是否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检验任务等方面情况进行现场考评,考评合格者纳入《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专业检验机构名录》(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名录》)并报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际大清查协调机制”)备案,作为大清查期间承担检验任务的依据。同时要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因检验技术人员变动以及检验能力下降等原因,无力承担本次大清查检验的机构,应及时退出并更新《检验机构名录》。
(二)制定质量清查实施方案。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应指定专门处室(或单位)负责具体制定库存粮食扦样检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报经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审定后组织实施。
2018年大清查试点10省已经扦样检验的粮食,不再进行扦样检验;新收购入库经有资质的粮食专业检验机构检验验收合格,且在3个月以内的政策性粮食,可不扦样检验,以验收检验的结果为准,承储企业应将验收结果及检验报告报当地市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备案;清查时点(2019年3月31日24时)之后入库未纳入清查范围粮食形成的新货位,不进行扦样。
被检查单位应准备好采样所需的扦样工具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辅助人员、接电线、货位明细表及分布图、自查阶段实物底稿、转运袋等。
二、扦样与送样
(一)样品扦取。扦样按照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关于2018年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质量扦样方法补充说明的函》(国粮办发〔2018〕2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扦样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根据本次库存粮食大清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对普查阶段扦样补充规定如下:
1.散装粮食扦样。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设点、按层,先下后上逐层进行扦样,从同一类型、同一位置扦样点的不同层点扦取的样品量应相等(每个扦样点约0.5公斤,两个区的共用点加倍),全部样品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对于粮食数量不超过8000吨的货位,每一个货位作为一个检验单位。对于个别简易仓(含罩棚仓)等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8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5000吨作为一个检验单位,每增加5000吨增加一个检验单位,每个检验单位单独扦取一个检验样品(例如某个货位粮食数量为12000吨,应以每4000吨粮食作为1个检验单位扦样,该货位共扦取3个检验样品)。小型仓房、货位(含钢筋囤)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原则上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不能合并扦样的,应分别扦样。
房式仓分区设点扦样,中心点扦样点质量与四角点的扦样质量总和的比例为1:1;圆仓(浅圆仓、砖圆仓、立筒仓)内圆点与其他点(含外圆点和中心点)的单点扦样质量比为2:1,全部扦样点样品混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对圆仓粮食的质量检查以扦样器能够达到的深度为准,每仓扦取一个检验样品。散装粮扦样划分扦样区域时,各区应按照长宽比值最小原则进行划分,避免出现扦样区域过于狭长。
为利于发现问题及兼顾样品代表数量,每个扦样区域的扦样点数量不变,扦样点位置应避开原有规定的扦样点,扦样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扦样点,然后按点分层实施扦样。调整每区扦样点位时,各扦样点位应分布均匀,确保样品代表性。按以下方法进行布点:边沿点位平移坚持“离墙0.5m”原则,按照相同的方向(顺时针或逆时针)进行平移,点位最小位移不小于1m,最大位移不超过5m,并且不超过扦样区短边长度的五分之一;中心点以原中心点为圆心,在2m半径范围内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2.包装粮食扦样。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每一个货位扦取一个样品。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扦取的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4.样品份数、分样与封样要求。
(2)分样。扦取的样品应在扦样仓房(货位)进行现场分样(可用“四分法”),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封样,按本省的统一要求进行编号,并在样品袋上予以标注。样品在封样前不得离开扦样人员的视线。
(3)封样。样品封样后,扦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备检样品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样品分别装入转运袋中,并在转运袋上注明“检验样品”或“备检样品”或“食安样品”以及样品编号的起止号和样品个数,以便于样品的核对与检验。转运袋由承储企业准备。
对于库存粮食的检验项目分别由不同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要统筹安排好样品的转送工作。
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库区全部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库区全部样品的《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样品登统表》(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样品登统表》一式3份,一份交企业所在地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一份交企业所在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备案,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样品登统表》中企业库点名称要与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发放的企业名录完全一致。
扦样人员应佩戴执法记录仪或手机或其他工具,对仓号(或货位号)、扦样主要节点过程、扦样布点图进行音像记录和拍照,音像资料留存承储企业备查。承储企业应将音像资料妥善保管至2020年6月底。
扦取的样品原则上应以市(地)为单位进行集并和转送(个别相对送样地点较近的地区也可以县级为单位)。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照《样品登记表》审核与录入原始信息,对集并样品逐一清点核对,对各承储企业的《样品登统表》进行审核、汇总,汇总表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根据实施方案和送样要求,将样品和汇总后的《样品登统表》及时转送至指定的承检机构。
(三)样品接收与保存。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接收样品时如发现存在样品信息有误或不全、样品撒漏或受损、封条破损等情况,应及时与样品所在地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联系,实施核对或补扦等补救措施。样品接收后原则上应及时安排检验,对因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已安排扦样工作,暂不能安排检验的,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存放,以免发生品质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至2019年底。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样品接收情况报告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
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可根据辖区内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布局、检验能力、场地条件等情况,统筹安排样品的检验工作,样品检验可采取跨市异地交叉检验,或分区域集中会检等方式。对于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8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5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以同一货位各检验单位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货位整体评价结果(限于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1.检验的主要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生芽粒、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霉变粒(仅限于2019年2月1日之后入库的玉米)、杂质、水分。
大豆:色泽气味、完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杂质、水分。
做不达标判定时,应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扣除检验允许偏差,即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对样品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
对2019年1月31日之前入库的玉米,按照GB1353-2009进行检验判定;2019年2月1日之后入库的玉米,按照GB1353-2018进行检验判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分别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71)、《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70)、《大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31785)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其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测结果超标的,承检机构应按食用成品粮的使用目的,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即:可食用部分)后再行复核,复核结果(注明大米、小麦粉的加工等级)与原检结果一并上报。以原检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四)检验要求。承检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检验、复核、检验结果录入、汇总分析、数据反馈等工作。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五)复核检验。为加强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在大清查期间,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可抽取一定数量样品进行复核检验。复核检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差别较大的,以复核检验结果为准。
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视情况抽取部分普查阶段的样品进行集中复核检验。
省级监测中心负责将所检样品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按规定渠道报送至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安排专人对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代表数量、检验判定结果等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按要求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