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会法工委就《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多项修改建议

202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绿会法工委”)对此高度重视,组织专题会议认真研究后,并结合收到的读者来信内容,一共整理出5项总体建议和35条具体建议,并提交至全国人大法工委。

一、总体建议

(一)建议新增“粮食安全规划”一章并对章节内容细化

建议《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增加“粮食安全规划”专章,并对整体内容进行细化。因为粮食安全是通过规划来提供保障,特别是粮食产区规划、种植结构规划、用水结构规划等。因此,建议增设一章“粮食安全规划”。

(二)建议严格规定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1.建议细化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禁止性规定。

2.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违法占用耕地补偿内容的不同处罚办法,并向违法情节严重的主体追究刑事责任。

(三)高度重视耕地土壤和水源污染防控与治理

(四)建议增设粮食保障条款

1.建议增设并细化国家对地方粮食收储企业人员培训及国家、地方粮食收储企业工作人员待遇保障的法律规定。

国家在地方粮食收储企业人员老化上要培养后备人才,地方粮食收储企业人员跟不上粮食储备信息化时代步伐,需要进一步立法明确基础的培训。另有粮食收储企业员工反映基层人员待遇差(陕西省延安市各县工资2000元左右),社保不完善,青年人不愿意来,在职职工工作积极性不高,没有归属感。建议通过立法对粮食收储企业工作人员待遇做基本规定。

目前粮食储备经营性和政策性分开,地方基层粮食储备企业政策性补贴难以维持企业正常经营,通过国家提高政策性粮食储备补贴法律规定,帮助地方基层粮食储备企业正常运营。

要压实地方政府对政策性粮食企业的支持。在储粮基础设施配套方面要加大投入,改造一批绿色仓储,智能化粮库,减少粮食损耗。

(五)建议对本法的部分术语、概念进行界定

2.明确法律中各章节的名词概念定义。

第四章与第五章、第十章等多个章节多次提到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附则第五十四条中粮食收购有专门定义“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不包括公司对公司的采购活动。在监管执法实践中,在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的中央储备粮轮换粮源采购中,“收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更多的是合同采购,即公司对公司。所以建议对法条中“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文字表述,增加“采购”(或合同采购)的意思表述,因为从目前法律法规上看,收购、采购内涵不一样。此外,轮换的内涵里应该包括了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采购)、销售,所以“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词并列表述也并不严谨、科学。

以下是具体建议内容:

修改章节

1

1、气候变化作为影响粮食生产的重要因素之一,应与粮食安全风险一并提出,加强预防。

2、粮食安全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建议把“维护”改为“保障”,也与本法名称相对应。

2

建议新增“深入开展粮食节约减损行动。”作为本条第三款。

3

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

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承担保障、供给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外、还负有供给粮食的责任义务。

另建议细化“有关部门”及具体职责,以避免各部门的责任推诿。

4

1.引入保险机制,提高抵御风险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2.对应第六条第三款“农业保险”、“商业性保险”的内容,应在第一款综述中也增加关于“保险”的规定。

5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因非农业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设施建设等占用耕地的,应当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进行认定、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加强耕地质量跟踪评价。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因非农业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设施建设等占用耕地的,应当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产能不降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进行认定、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加强对耕地质量、产能的跟踪评价。

占用耕地的调换,需要考虑耕地面积与质量的同时,还需要考虑耕种的粮食作物的产能问题。

在对耕地进行跟踪评价的内容中,也应将产能纳入评价内容。

6

7

耕地质量保护,除需健全完善投入耕地的保障外,还需健全完善投入其管护机制。

另习总书记提出: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用途管制。

8

9

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稳定供应工作,引导、培训粮食生产者科学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增施有机肥料。

同时,建议增设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引导、培训粮食生产者对化肥包装、农药瓶、地膜等进行回收的工作,降低对农田的土壤污染风险,保障耕地质量。

修改一理由:仅引导粮食生产者科学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增施有机肥料,对有些农民来说无具体行动指导。建议增加培训,方便农民实践学习,更容易理解、掌握、运用。

修改二理由:目前在农田里随意丢弃化肥包装袋、农药瓶及使用过的塑料地膜等情况比较普遍,不仅污染了土壤,也破坏了耕地质量。建议在此部分加入对上述材料的回收工作指导,从而保障耕地及粮食安全。

11

建议新增两款:

国家鼓励引导培育社会资本支持农业新技术研发、推广。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对农业技术推广提供支持。

12

建议在第二十四条后新增一条:

国家加强粮食生产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减缓、适应气候变化对粮食生产的影响。

13

14

国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动粮食主产区的生产积极性。

国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动粮食主产区的生产积极性。具体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财政转移支付涉及国家与转移支付地区的利益,应当由国务院设立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指导。

利益补偿机制设立审核制度,避免部分地区在未达到利益补偿的标准的情况下违规补偿。

15

16

17

政府粮食储备的计划、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议对第三款中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明确。

修改一理由:粮食储备计划、储存也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作为确保粮食储备流程的合法依据。

18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保管仓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

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存档,档案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5年,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修改一理由:建议明确对承储政府粮食储备企业的产生过程、属性、选择方式的规定,制定明确的承储政府粮食储备企业的选择、审核、监管机制。承储政府粮食储备是一项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涉及国家稳定的重要工作,因此对承储企业应做严格的把关,建立完善的选择、审核、监管机制有利于对承储企业的把控。

修改二理由:对粮食储备的全过程记录需要存档,并设置档案保存年限,以确保粮食各个环节可查询、可追踪。

19

2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粮食代储服务。

鼓励城乡居民家庭合理储存粮食。

21

22

23

24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进出口、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收购、储存、进出口、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一理由:法条中的“收购、销售”并不包含进出口,但进出口作为向国外收购、销售粮食的环节,也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修改二理由:对应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粮食经营台账应当设置保存期限,报送数据涉及商业秘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25

26

国务院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国务院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款应分为两款,此款内容包含的是国务院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共三个层级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因此三个层级各设一款更合适。

对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议将三个层级做三款进行区分。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仅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执法不足以震慑类似违法行为,建议加入公安部门对此违法行为的执法。

对罚款进行强制,而不是“可以”,以保护粮食生产者利益。

35

本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高粱、大麦、荞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

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参照适用本法。

建议进一步明确粮食的定义范围。将油料、食用植物油改为“食用油料”,并将“食用油料”纳入粮食范畴。

THE END
1.节约粮食的建议书15篇.pdf节约粮食的建议书15篇.pdf 21页内容提供方:136***6454 大小:1.35 MB 字数:约1.01万字 发布时间:2024-10-12发布于河南 浏览人气:5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节约粮食的建议书15篇.pdf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预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1009/8117060106006133.shtm
2.食堂勤俭节约的建议书6篇(全文)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举国上下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进程中,大力开展厉行勤俭节约工作,不仅是我司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全体员工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为此,特向全体员工发出勤俭节约建议: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2a5vc2wt.html
3.节约粮食的建议节约粮食的行为节约粮食的建议 节约粮食的行为 1、珍惜粮内食,适量定餐,避免剩餐,减少浪费。 2、不攀比,以节约为荣,浪费为耻。 3、吃饭时吃多少盛多少,不扔剩饭剩菜。 4、看到浪费现象勇敢地起来制止,尽力减少浪费。 5、做节约宣传员,向家人,亲戚,朋友宣传浪费的可怕后果。https://www.tianqi.com/toutiao/read/169316.html
4.节约粮食的几个建议欢迎访问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节约粮食的几个建议 1、珍惜粮食,适量定餐,避免剩餐,减少浪费。 2、不攀比,以节约为荣,浪费为耻。 3、吃饭时吃多少盛多少,不浪费剩饭剩菜。 4、看到浪费现象勇敢地起来制止,尽力减少浪费。 5、做节约宣传员,向家人,亲戚,朋友宣传浪费的可怕后果。https://www.scct.cn/cyzx/info/1047/11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