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推进公正司法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对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司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推进公正司法的内涵和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②严格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③这就是说,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其权利受到侵害应该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分子应受到惩治。
公平正义是推进公正司法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指的是社会上的每个成员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处于平等、正当、合理的状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④司法公正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窗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从古至今,公平正义始终是司法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最基本最终极的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⑤“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⑥。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司法工作中,公正司法是司法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用的关键。法律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作为解决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司法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因此,公正司法就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只有公正司法,才能有效化解纠纷矛盾,实现权利救济,充分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的功能。司法公正需要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司法机关合法收集证据、准确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能够将罪犯绳之以法,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要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推进公正司法互相联系的两个方面。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例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严禁对他们实行刑讯逼供。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处理结果所体现的公正。当事人启动诉权,参与诉讼,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在结果上得到一个有利于自己的公正裁决,即实现实体公正。程序能够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而且程序公正直接体现了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体现在它的终局性上,还体现在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实体结果的可接受程度上。应当指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这里涉及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问题。党是领导一切的,对司法机关同样具有领导权。党的领导体现在正确路线方针政策上。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两者不能互相替代。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应当保证两者动态并重。
二、司法不公的危害
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来说明司法不公的危害:“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⑧司法公正是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而不公正的司法将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致命破坏,使人民群众失去对法治的信仰。
司法不公对当事人会造成损害,甚至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司法作为法治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终端机制,应当具有定分止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功能。这种特有的功能决定了司法必须厉行公平正义。一旦法院作出不公正的生效裁判,当事人必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被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承担经济责任等后果。而且,即使通过事后纠错和国家赔偿制度,也不一定能抹平司法不公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如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早在“真凶出现”前就已经被执行死刑,平反的无罪判决再也换不回他们的生命。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再审宣告无罪后,聂树斌的母亲抑制不住内心的情感,掩面哭泣:“我等这个无罪判决等太久了,我很满意这个结果,可我儿子再也回不来了,我很想他。”
司法不公将损害司法公信力,摧毁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破坏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司法不公虽然仅出现在极少数个案中,但如果这道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无法确保公正,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也必然会下降,并最终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处理过程与结果的不信服、不满意、不履行,从而摧毁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此外,当人民群众对司法失去信心、不再信仰法治时,他们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社会秩序混乱。
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之间联系紧密。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司法不公。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的缺陷,为司法权力设租寻租提供了土壤,为司法腐败创造了机会。一般而言,司法不公的产生,除了因个别司法人员业务能力不强,未能正确处理案件外,司法腐败则是导致司法不公的更严重、更关键原因,少数思想蜕化变质的腐败分子将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当成了“摇钱树”。
推进公正司法必须坚决遏制司法腐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成绩斐然,各项重大司法改革都以推进司法公正为目标展开。司法腐败作为司法机关的毒瘤,必须要下定决心彻底予以铲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