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保障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如何理解“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概念?
违反《粮食安全保障法》将受到什么处罚?
公众如何参与粮食安全保障?
2024年9月27日,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客《法治热线》,聚焦国家粮食安全的法律保障,带您深入了解《粮食安全保障法》如何为“天下粮仓”保驾护航,守护每一位国人的饭碗安全!
左二:法治热线主持人施瑶
左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级调研员尹志宏
右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级调研员、粮管科科长谢聃
右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级主任科员姚兰彪
《法治热线》主办单位
咸宁市普法办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
咸宁市公安局
咸宁市司法局
本期普法上线单位
本期普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主持人: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安,粮食不仅是保障我们赖以生存的根本食物,还是关系到国家稳定的战略物资。2024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简称《粮食安全保障法》)正式施行,请问国家在保障粮食安全的法律还有哪些?能否给大家介绍一下,《粮食安全保障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嘉宾:《粮食安全保障法》是我国粮食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对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系统性、综合性规范,把利国惠民、强农惠农的粮食安全保障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予以规范、支持和保障,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成为全社会的普遍期待和要求。《粮食安全保障法》立足我国国情、粮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阐明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干什么、怎么干、谁来干等重大问题,既有鼓励支持的政策措施,又有禁止限制的底线红线,有效回应了粮食安全保障的实践需要,是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法治根基,是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的重要法治保障,是粮食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重器。
主持人:这部法规,顾名思义,强调的是粮食安全的重要性。我们身边有没有涉及粮食安全问题的案例呢?
嘉宾:涉及粮食安全问题的案例还是很常见的。比如有些地方发现有侵占耕地挖湖造景的问题。2022年7月,某县政府为主导推动河湖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在项目用地未经审批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明确该县属国有企业作为业主单位,并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该项目内容包括水系连通、道路改造及休闲步道、绿化等,规划用地面积1080亩。2022年9月起,该项目业主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县城关镇土地115亩(其中:耕地105亩)实施项目建设,至2024年2月实地初步建成景观水系。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于2023年2月、2023年12月、2024年2月三次向该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直到第3次,该公司才停止施工。
主持人:也就是说,刚刚案例中的某县,明知项目的用地没有经过审批,依然私自占地。
嘉宾:是的,该县县委、县政府明知项目用地未经审批,仍通过召开会议、现场调研等方式推动项目建设。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虽发现该违法用地问题,但制止不力,后被自然资源部督察查出问题。
主持人:这个案例讲的是违法侵占耕地,实际上我们以前还在新闻中看到过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坑农害农的问题。
嘉宾:是的,这样的案例身边也有,2022年8月,某市农业农村局接辖区某县公司举报,其从外省某种子公司购入的3.41万公斤高粱种子,种植后发芽率低、出苗数少。经立案调查,该批种子是该县公司与外省种子公司签订高粱种植回收订单合同,约定以40元/公斤的价格向其销售高粱种子1万公斤,收获后以2.6元/公斤回购。经抽样送检,涉案高粱种子为劣质种子。至案发时,经查出7个乡镇种植涉案高粱种子4475亩,受害农户近百户。
主持人:4475亩,这么多的劣质种子掺杂其中,得让农民遭受多少损失,最后这个事件是个什么结果?
嘉宾:经该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组织鉴定,受害人田间损失与种子质量有直接因果关系。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将该案移送该市公安局。2024年1月,该公司负责人被该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主持人:这是他应得的惩罚。我们常说,民以食为天,但有些人就认为,利比天大,权在利上,错误的观念才导致错误的乱象。前不久有个新闻大家肯定都有印象,说的是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
主持人:这个事件其实大家都还停留在前期的过程,最后的结果并不了解,最后怎么样了呢?
嘉宾:经过联合调查组认定,运输企业负有管理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给予行政处罚;车主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司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购买企业作为委托运输方负有相应责任,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生产企业通过销售合同约定将运输和交付环节责任全部由买方承担,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到目前耕地保护、种子安全作为粮食安全的根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扛稳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使命光荣、责任重大,《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出台非常及时,十分必要。
主持人:在节目播出之前,跟嘉宾唠嗑的时候,也提到了《粮食安全保障法》的七大内容,其中第一印象很深刻,提到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这是首次被写入法律,我们怎么样来理解党政同责的概念?
嘉宾: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是党中央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是保障粮食安全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粮食安全要实行党政同责,‘米袋子’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保证粮食安全,大家都有责任,党政同责要真正见效”,“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很明确,现在关键是要严格考核,督促各地真正把责任扛起来”。
《粮食安全保障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将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落实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出现党政同责的概念,将党中央的这一重要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成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全面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特别是“一把手”抓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体现了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要饭碗一起端、责任一起扛的精神。
粮食安全保障法还明确对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长牙齿”的硬措施,督促各地真正把粮食安全责任扛起来。在考核主体方面,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在考核要求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目标负责。
在责任追究方面,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责任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规定不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主持人:农民是粮食生产的主体,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对保障粮食安全意义重大。如何让农民“种粮不吃亏”,《粮食安全保障法》在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方面有哪些体现?
嘉宾:《粮食安全保障法》的正式实施,对于激发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确保种粮农民获得稳定收益,具有深远影响。
一是角色定位与权益保护。该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种粮农民在国家粮食安全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对他们积极性和权益的保护,从而增强了农民对国家粮食安全贡献的信心与决心。
二是政策支持与资金投入。该法规定国家将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保障的投入机制,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工具来加强粮食安全保障。这意味着种粮农民将获得更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提升种植效益。
三是社会资本的引导与支持。该法鼓励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生产领域,为种粮农民提供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促进粮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四是金融服务与农业保险。该法要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提供合理、灵活的金融服务,以支持粮食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