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0D
住所:建始县业州镇**社区*号
法定代表人:邓**
2022年4月18日,本局接群众举报称:建始县**商贸有限公司老板邓*近一年来在原烟厂烟叶仓库将过期发霉发黄的大米回收后,用机器二次加工,重新装袋,打印生产日期后批发到个超市及乡镇小卖铺,严重损害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建始县公安局森警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建始县业州镇七里坪社区1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堆放有不同品种的袋装待售大米,部分袋装大米无生产日期,且现场一辆厢式货车正在装运标称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6日的“寒育1981”牌绿包装五常香米,经执法人员现场比对和询问,上述未标生产日期及正在装运的袋装大米均属当事人自行分装后还未标注生产日期、自行分装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大米;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尚有余温的筛米机1台、电子秤1台、缝包机2台、日期打码器1套、大量大米空包装袋,经初步判断,举报人所述当事人将大米拆包分装情况属实。另发现,当事人在购进大米时索要的进货凭证及入库记录均没有如实记录产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及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从江西省高安市伍桥镇三鑫精制米厂购进“味味满厨”新鲜稻米(规格:24kg/袋、10kg/袋)、“味味满厨”顶级香米(规格:25kg/袋)、“顶稼缘”茉莉玉米(规格:25kg/袋、10kg/袋)进行销售;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新龙米业有限公司购进“寒育1981”五常香米(规格:10kg/袋,外包装颜色:红色及绿色)、“新龙稻香”五常大米(规格:10kg/袋,外包装颜色:红色及绿色)、“寒育1981”方正长粒香米(规格:10kg/袋)进行销售;从江西省高安市盛发粮油有限公司购进“金特莱”泰国香米(规格:22.5kg/袋、10kg/袋)进行销售。
截至2022年4月18日本局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其自行分装后还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为:“味味满厨”牌顶级香米2袋(25kg/袋)共50kg,平均销售价格为5.17元/kg,货值金额258.50元;“味味满厨”牌新鲜稻米28袋(24kg/袋)共672kg,平均销售价格为4.79元/kg,货值金额3218.88元;“味味满厨”牌新鲜稻米40袋(10kg/袋)共400kg,平均销售价格为4.96元/kg,货值金额1984.00元;“顶稼缘”牌茉莉玉米5袋(25kg/袋)共125kg,平均销售价格为4.79元/kg,货值金额598.75元;“顶稼缘”牌茉莉玉米10袋(10kg/袋)共100kg,平均销售价格为4.96元/kg,货值金额496.00元;“寒育1981”牌绿色包装五常香米50袋(10kg/袋)共500kg,平均销售价格为5.64元/kg,货值金额2820.00元;“寒育1981”牌红色包装五常香米47袋(10kg/袋)共470kg,平均销售价格为5.64元/kg,货值金额2650.80元,上述擅自拆包分装完成待标注生产日期后销售的大米货值金额共计12026.93元。
当事人将以4.78元/kg的价格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新龙米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寒育1981方正长粒香米”19袋(10kg/袋)共190kg擅自拆包并再次封包后进行销售,2022年1月28日,当事人以6.00元/kg的价格将上述19袋“寒育1981方正长粒香米”全部销售给好美佳超市,货值金额1140.00元,违法所得231.80元,至本局清理时,好美佳超市已销售16袋,剩余3袋尚未售出,当事人主动将尚未售出的3袋大米召回。
综上,当事人未取得大米生产许可生产经营的大米货值金额共计24770.13元,其中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大米货值金额共计11603.20元;销售违法所得共计1182.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邓大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4.对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厢式货车车主魏刚庆询问笔录1份、对建始县柳树淌生活超市经营者彭菊英询问笔录1份,柳树淌生活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彭菊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本局执法人员自建始县柳树淌生活超市调取的食品流通环节销货凭证(编号:0003735)、本局执法人员在建始县柳树淌生活超市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4份,证明:(1)建始县柳树淌生活超市主体资格及与当事人存在业务往来;(2)2022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厢式货车上发现的40袋“绿色包装五常香米”(标示生产日期:2022/04/06)属当事人欲销往建始县柳树淌生活超市的事实;
6.对好美佳超市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对经营者段鸿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调取的:(1)好美佳超市“24kg新鲜稻米”及“10kg寒育1981方正长粒香米”出入库明细18份,(2)好美佳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段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现场拍摄并经当事人确认的涉嫌由当事人拆包分装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新鲜稻米”外包装照片打印件1份,现场拍摄并经当事人确认的涉嫌由当事人自行拆包分装的“寒育1981方正长粒香米”外包装照片打印件1份,经营者段鸿提供并经当事人业务员陈石确认的“兴茂商行销售单”复印件2份。证明:(1)好美佳超市主体资格;(2)当事人于2022年1月28日及2022年2月16日向好美佳超市销售大米的种类、数量、及价格;(3)本局执法人员对好美佳超市现场检查发现的涉嫌由当事人拆包分装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大米种类及数量;
8.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本局送检的五常大米、新鲜稻米、金特莱泰国香米出具的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拆包分装的大米产品质量合格并没有使用发霉发黄大米进行分装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新鲜稻米、五常香米及金特莱泰国香米供货商资质(共9份),建始县康兴商贸有限公司入库单2份、江西省高安市盛发粮油有限公司(产品出库单)2份(编号:XS00022391、00022395)、江西省高安市盛发粮油有限公司产品发货单1份、盛发粮油成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单2份,江西省高安市盛发粮油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江西省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1份、生产商江西省高安市盛发粮油有限公司从广州增城区新塘粮食管理所购进“金谷粮友泰国乌汶府茉莉香米”销售合同、广州增城区新塘粮食管理所从泰国购进“金谷粮友泰国乌汶府茉莉香米”(生产日期2021年3月25日和2021年10月28日两个批次)及“福稻仁家泰国茉莉香米”(生产日期2021年11月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各1份、广州增城区新塘粮食管理所给江西省高安市盛发粮油有限公司销售“金谷粮友泰国乌汶府茉莉香米”开具的《销售出库单》2份;本局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进销存管理系统入库单截图打印件10页,证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企业虽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10.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江西省高安市三鑫米业发货清单1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新龙米业有限公司出库单2份(编号:XSCKD211125031、XS00016209),当事人从进销存管理系统导出并向本局提供的《按客户销售明细报表》打印件81份、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按客户销售明细报表》统计制作并经当事人确认的《建始县康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明细统计表》47份,证明:当事人尚未售出涉案大米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依据以及当事人涉案大米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依据。
2022年8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建始市监罚告〔2022〕8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局递交《陈述申辩书》,提出因疫情影响,公司销售业绩下滑,经营困难,靠银行贷款480万元艰难运转,同时作为企业主,积极回馈社会,不仅资助了5名贫困大学生上学,也积极响应国家帮扶政策,为乡村捐赠大米,为乡村公路扩建捐款,请求本局对于其首次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经本局对当事人实行经济影响评估,决定同意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具有关联性,无证分装大米生产工艺难以控制,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容易出现篡改日期、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甚至掺假等情况,其违法行为较重,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案件中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性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适用吸收原则,选择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与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无关联性,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吸收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没收扣押大米的先行处置变价款8426.40元;没收违法所得1182.20元;罚款99080.52元。罚没合计:108689.1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湖北银行建始支行(开户名:建始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700****79)。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