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0〕9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2月9日印发的《贵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自动废止。

附件:贵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贵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筑府办发〔2017〕5号)于2017年2月9日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为贵阳市辐射应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贵阳市机构改革的完成,以及新时期辐射应急管理的要求不断提升,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贵阳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以下简称“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特修订此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8.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4.27);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3.2);

(8)《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3.1);

(9)《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1.1);

(10)《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2-2002);

(1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8);

(1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3)《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

(14)《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府办发〔2017〕32号);

(15)《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4.9);

(16)《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7.9);

(17)《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筑府办发〔2016〕2号);

(18)《贵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筑府办发〔2017〕5号)。

1.3应急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建立健全市、区(市、县、开发区)两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两级政府分别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形成反应快速、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科学工作体系。

(4)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辐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电厂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本预案所指辐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5应急体系

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市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涉核航天器坠落事件。

2.2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体系如下图。

图3-1贵阳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体系图

3.1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市辐射事故领导小组设置总指挥1名,副指挥长多名,负责市域范围内辐射事故的指挥调度,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和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并作为总指挥替代人。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大数据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医保局、市信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和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组成。应急期间,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可视情增加市林业局、贵阳海关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要求;

(3)负责指挥市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4)协助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市内特别重大、重大涉及跨市(州)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5)批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

(6)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辐射事故,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

3.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及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处主要成员担任工作人员。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组织制(修)订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2)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项;

(3)负责辐射事故信息上报工作,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撰写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议。

3.3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

(2)承担编制、修订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任务,牵头做好本市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5)负责向指挥部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

(6)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的追缴工作;

(8)监督检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指导区(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辐射事故应对行动;

(9)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工作;

(10)完成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2.市应急局

(1)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和执行辐射事故去污洗消应急工作方案,必要时根据指令,直接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总指挥指令,必要时组织专业去污洗消队伍对受放射性污染的人员、车辆、器材、建筑物等实施去污洗消行动;

(3)配合做好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衔接市委军民融合办、驻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军民融合工作;

(5)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6)按照职责要求,制订本部门应急接口行动方案。

3.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县、市)公安部门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安全保卫组职责;

(2)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处理谣言传播等违法行为;

(4)参与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和处置工作,负责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4.市卫生健康局

(1)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市、县、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承担应急响应中医疗救援组职责;

(2)负责组织确定辐射事故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必要时开展对饮用水、食品的放射性监测;

(3)组织开展对受到辐射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

5.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3)负责网络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4)指导地方政府发布信息,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6.市财政局

负责由市级财政安排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等经费保障工作,包括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业务培训、应急物资储备、调查、监测、评估处置等项目经费保障。

7.市消防救援支队

主要负责事故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救援组织协调工作;为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消防支持,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和洗消处置工作;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认定。

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市委军民融合办

10.市大数据局:根据事故响应需要,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11.市气象局

根据事故响应需要,负责提供事故应急状态下的气象资料,开展气象分析咨询;必要时开展事发地周围局部地区气象监测,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天气预报。

12.市水务局

根据事故响应需要,协助做好应急期间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配合市水文水资源局为应急指挥提供水域流量等水文资料,必要时根据应急影响程度做好饮用水源、城乡供水等调度工作,保障饮水安全。

13.市水文水资源局

根据事故响应需要,为应急指挥提供水域流量等水文资料。

14.市农业农村局

15.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负责维护应急处置期间的道路交通秩序及公路治安秩序等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和处置工作,负责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16.市交委

协助做好应急期间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对可能涉及放射性物资运输的货运车辆进行调控。

1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8.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组织好事故发生地辖区内环境卫生保障的调度,根据事故响应需要,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处置场所等进行调控。

19.市国资委

配合做好省属国有企业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0.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转移受影响学校师生员工的疏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21.市医保局

参与组织、协调医疗救助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医疗保险等服务工作等。

22.市信访局

负责处理受影响群众上访、信访工作。

23.市文化和旅游局

参与辐射应急知识宣传等。

24.其他部门

3.4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发生辐射事故时,由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长,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专家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援组、舆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九个应急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一般、较大等级的辐射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机构见附件2。

国家、省已成立辐射事故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在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该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具体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2.应急处置组

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警级别制定制定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根据辐射监测结果等调整应急处置措施;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完成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军民融合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市水务局、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3.应急监测组

根据监测方案配备监测设备并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向现场指挥部及现场处置组、综合协调组报告监测情况并提出隔离区和安全区划定建议。监测设备主要包括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快速应急监测车、应急监测设备、个人剂量监测仪以及辐射防护用品等;应急监测主要包括辐射事故影响区域环境监测及隔离区撤离的人员、物品辐射剂量等应急监测。必要时向指挥部提出请求省生态环境厅、省辐射环境监理站提供技术人员及监测设备支援的建议。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4.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为对事件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科学判断和预测,提出科学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参与制定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对事件应急处置结果及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现阶段应急专家以省级辐射专家库为主,后期争取成立市级专家库。

成员单位: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局

5.安全保卫组

负责隔离区现场警戒、隔离、交通管制等任务组织人员疏散、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委、市教育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6.医疗救援组

负责辐射事故人员影响和伤员现场医学处理,启动医学救助应急响应并派出救护组,承担辐射事故导致的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人员所受照射剂量的估算和健康影响评价;指导和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市医保局

7.舆情信息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局

8.后勤保障组

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等生活方面的保障措施;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准备相应的应急器材、用品,为现场救援提供救援保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后的善后处置工作。

组长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医保局

9.事故调查组

成员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3.5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职责

承担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首要任务。负责制定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属地为主、先期处置的原则,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控制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了解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状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为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应急指令;完成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3.6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及职责

4预防和预警

4.1预防

市域范围内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辐射环境安全隐患,开展辐射环境风险评估,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强辐射安全教育培训,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当出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辐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辐射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对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安全隐患加强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信息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2预警

4.2.1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地等,本市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划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4.2.2预警信息发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辐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辐射事故的收集、分析、研判过程中,当判断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

企事业单位辐射污染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处理的有关工作。

4.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属地政府(管委会)要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在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苗头。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设置警戒线和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免和减轻辐射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

4.引导舆论

4.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5信息处理

5.1事故信息收集

5.2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辐射源单位确认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涉源单位同时还应向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一般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最终由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确认。重大及以上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初步确认,由省应急指挥部最终确认。

5.3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初步总结报告和最终总结报告4类。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上报或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初步总结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初步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5.4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辐射事故,应急管理、交警、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6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分级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辐射事故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贵阳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

1.一般辐射事故响应(Ⅳ级)

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经市辐射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前期处置行动。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跟踪事态发展,加强研判,必要时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派专家、救援力量、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市、县、开发区)行政区域的一般辐射事故,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2.较大辐射事故响应(Ⅲ级)

3.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响应(I、II级)

6.2应急响应措施

辐射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要根据现场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先期处置

6.2.2转移安置人员

安全保卫组根据辐射事故影响程度以及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人群分布等因素,可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已受到辐射和可能受到辐射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6.2.3医学救护

医疗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现场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卫生学处理,确定人员放射损伤程度,视情况转移至专科医院治疗。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6.2.4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辐射污染可能扩散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事故发生初期,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扩散趋势和监测结果的变化,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监测数据分析辐射污染事故的综合信息,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未来辐射污染的变化趋势,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6.2.5安全防护

1.划定警戒线和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根据监测结果,用黄色警戒线划定监督区和控制区两个区域,并悬挂电离辐射标识及告示牌。监督区位于控制区外,允许有关人员在此区域活动,监督区和控制区禁止公众进入。进入事故现场或可能受辐射影响区域的事故应急小组成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方可进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控制区内应急救援中心人员防护

(1)准备器材:便携式γ谱仪、多功能剂量仪、(α、β、γ)表面污染测量仪、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NaIγ剂量率仪(NaIγ能谱仪)、长柄夹、塑料桶、一次性连体衣、一次性塑胶手套和塑胶鞋、防毒面具、钓竿导源器、铁锹、水泥、一定数量的有盖铅箱、通讯设备等。

(2)进入控制区前应急人员必须每人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计,并穿戴铅衣、铅手套、铅玻璃眼镜和防毒面具(视情况而定),同时,准备一定数量的铅皮以备应急。

3.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及疏散安全边界,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原因、影响程度及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的措施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故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3指挥部响应程序

6.3.1立即赶赴现场

初判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时,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指导属地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并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下设相应工作组的建议。

6.3.2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协调会、现场会或发布命令,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现场指挥部职责,部署任务,并责成现场指挥部进驻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

6.3.3现场指挥协调

6.4应急响应终止

1.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应急终止

市辐射事故应急综合协调组在充分听取专家组和现场技术组意见后提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终止的建议,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并拟写出应急处置工作的详细书面报告,应急响应结束。

2.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终止

由省级以上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3.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

(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①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③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④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⑤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终止程序

①现场技术组和应急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估后,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达到终止条件,报市辐射事故综合协调组;

②市辐射事故应急综合协调组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向所属各应急小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7后期处置

7.1调查评估

为加强对辐射事故的管理,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属地政府(管委会)进行应急过程评价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等级的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重要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应急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辐射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是否需要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其他结论。

现场技术组根据专家的意见要有计划地对辐射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跟踪监测,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污染区域的去污计划。

7.2善后处置

后勤保障组等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搞好人员安置和补偿,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8应急保障

8.1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辐射安全预警系统、辐射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并配备手机、对讲机等必要的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各应急小组之间联络畅通。

8.1.1有效报警装置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0851-85987091)

8.1.2外部通讯联络方式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应各成员、外协单位、事故企业、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应保持通信与信息畅通。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可请求动用贵州省救灾通信保障系统。

8.2应急队伍保障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队伍及应急专家库建设,统一组织对全市辐射事故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制定培训计划,负责分类、分批、分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一直常备不懈、熟悉辐射应急知识、掌握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技能的应急力量。

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突发辐射事故快速响应及前期应急处置能力。

8.3装备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辐射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8.4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加快辐射监测网络建设,完善辐射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将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数据库融入到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系统建设中,建设贵阳市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8.5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购置应急装备、物资、防护用品所需资金以及应急处置、善后处置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8.6医疗保障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加强与医疗救治单位的联系并签定互救协议,建立医疗救治信息,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减少人员伤亡。

8.7交通运输保障

后勤保障组确保应急处置车辆的落实,加强对应急处置车辆的维护和管理,保证紧急情况下车辆的优先调度,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8.8治安保障

积极协助、配合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疏散、撤离无关人员,加强事件现场周边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事件现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突发辐射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9.2责任追究

在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

1.预案宣传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辐射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2.预案培训

3.预案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4.预案修订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解释。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0.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筑府办发〔2017〕5号)同时废止。

11附件

附件1市辐射事故信息上报流程图

附件3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5贵阳市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名单

备注:上述人员主要来自贵州省环评专家库(辐射类)。

附件6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根据《放射源分类办法》(环保总局2005年62号公告),对常用不同核素的12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注: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

2.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常见射线装置分类如下: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2m,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2m;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3、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4、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2m,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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