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纪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纪委(纪检组):
每周一、周三、周五,每天发送2条。
二、任务分工
(一)市纪委负责发送:全市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全体干部。
(二)各县市区纪委负责发送:本地区副处级以下党员干部。
(三)各市直单位、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发送:本单位副处级以下党员干部。
三、发送内容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短信共128条(见附件)。
市纪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短信内容
1、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
2、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四个必须”是什么
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3、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有哪四条
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第一,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有哪四条
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第一,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二,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三,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四,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5、什么是“八条规范”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八条,统称“八条规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短信内容
6、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原则有哪五条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8、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实事求是”具体指什么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9、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民主集中制”有哪些具体要求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10、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哪五类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1、对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处理
改组、解散。
12、党员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有何影响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3、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何影响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4、留党察看分为哪几种
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两年。
15、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权利义务有何变化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却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17、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党纪处分有何影响
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18、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如何处理(1):
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9、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如何处理(2):
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0、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如何处理(3):
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对于严重违纪的党组织如何处理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22、哪五类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第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第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第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第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3、哪些情形应当加重或从重处分
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24、党员犯罪,哪些情形应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不可以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5、党员涉嫌违法如何进行纪律处分(1):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26、党员涉嫌违法如何进行纪律处分(2):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7、党员涉嫌违法如何进行纪律处分(3):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8、党员涉嫌违法如何进行纪律处分(4):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9、党员涉嫌违法如何进行纪律处分(5):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30、党员涉嫌违法如何进行纪律处分(6):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1、党员涉嫌违法如何进行纪律处分(7):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32、预备党员违纪如何处理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3、对于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34、违纪行为“直接责任者”如何认定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35、违纪行为“主要领导责任者”如何认定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6、违纪行为“重要责任者”如何认定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7、违纪党员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主动交代
指涉嫌违纪的党组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38、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最长期限是:
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39、发表危害党的言论情形(1):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40、发表危害党的言论情形(2):
41、发表危害党的言论情形(3):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
42、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情形(1):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43、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情形(2):
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情形有哪些: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44、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情形(3):
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情形有哪些: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
45、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情形(4):
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46、损害中央权威、妨害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的情形(1):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47、损害中央权威、妨害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的情形(2):
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48、损害中央权威、妨害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的情形(3):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
49、损害中央权威、妨害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的情形(4):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50、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1):
在%E;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57、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2):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58、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的行为(1):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59、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的行为(2):
在选举中进行其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
71、违规接受礼金、礼品和服务的行为(1):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
72、违规接受礼金、礼品和服务的行为(2):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
73、违规接受礼金、礼品和服务的行为(3):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74、违规接受礼金、礼品和服务的行为(4):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75、违规接受礼金、礼品和服务的行为(5):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76、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1):
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77、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2):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78、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3):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79、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4):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80、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5):
81、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6):
92、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的行为(3):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的。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93、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的行为(4):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94、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行为(1):
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95、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行为(2):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96、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行为(3):
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
97、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1):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98、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2):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99、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3):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100、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4):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101、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1):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102、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2):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103、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3):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104、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
105、权色交易的情形有哪些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
106、侵占群众知情权的行为有哪些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
107、党组织失职的行为(1):
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108、党组织失职的行为(2):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109、党组织失职的行为(3):
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110、党组织失职的行为(4):
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111、党组织失职的行为(5):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112、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1):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的。
113、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2):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114、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3):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115、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4):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116、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5):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117、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6):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
118、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7):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
119、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的行为(1):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
120、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的行为(2):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121、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的行为(3):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122、失泄密行为有哪些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123、党员生活奢靡的行为有哪些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124、党员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哪四类
第一,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二,利用职权、教养%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