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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消防)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小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木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2发电厂建(构
2、)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注:除木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t-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t-0.
3、5ho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lh。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o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lh。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釆用耐火极限不小于l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lh。2.0.8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
4、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浙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而积。1.1.0.9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ni2o3.0.10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3.0.11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z间的隔墙应釆用不燃烧体。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lh。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4.0.1厂区应划分垂点防火区域。璽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3.
5、0.1的规定。4.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chm)(消防)防车道。2.2.0.3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汕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3.0.4厂区的岀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3.0.5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3.0.6
6、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冋车道或冋车场的而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3.0.7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3.0.8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0.&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岀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3.0.8.2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t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m。3.0.9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
7、器的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其间距小于10m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釆取其他防火措施。3.0.10点火汕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0.10.1直单独布置。5.0.10.2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3.0.10.3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应设置1.5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汕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2.5m高的实体围墙。3.0.10.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n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汕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5
8、.0.10.5总容量小于500n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5.0.11制氢站、乙烘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別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烘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5.0.12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2的规定。5.0.13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3.0.12规定的基础上増加3m。5.0.14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肌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岀的燃
9、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汕浸变压器z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表中汕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贮红罐z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汕罐分两行组成布置,其贮汕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t1.5mo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4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6.1主厂房的安全疏散6.1.1主厂房内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车间的安全出口
10、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6.1.2主厂房的集中控制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6.1.3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肌6.1.4主厂房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o6.1.5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英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上述楼梯应能通至主厂房各层和屋面。其他工作梯可为钢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4.1.6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集中控制楼应设置一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11、。4.1.7主厂房的运煤胶带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房的安全出口,且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0m。4.2其他厂房的安全疏散4.2.1多层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安全出口。钢梯的净宽不应小to.8m.坡度不应人t450o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4.2.2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平台。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设中间安全出口。4.2.3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
12、隧道长度超过100m时,屮间应加设安全岀口,其间距不应超过75m。4.2.4当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安全出口。4.2.5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两端均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4.2.6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4.2.7其他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3.3.3建筑构造5.3.1主厂房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室内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lh,室外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5.3.2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釆用不燃烧材料
13、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o在楼梯周|韦|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4.3.3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0,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imo4.3.4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以及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丙级防火门。4.3.5主厂房及具他建(构)筑物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4.3.6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4.3.7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丙级防火
14、门。4.3.8当气机房侧墙外亦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i韦i外侧各3n)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气机房侧墙外5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o4.3.9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釆用甲级防火门。4.3.10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4.3.11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4.3.12运送褐煤或
15、易口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其内部的外露承重钢结构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根据不应小于lh。4.3.13材料库屮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5发电厂工艺系统6.1运煤系统6.1.1贮煤场配置的大型煤场堆取料机设备,应配置于提式灭火器。4.4.1.2贮存褐煤或易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露天堆放煤场,应符合下列要求:5.1.2.1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煤堆之间应留有510m的距离。5.1.2.2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冋取率。5.1.2.3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5.1.2.4应设置定期监测煤堆温升设
16、施。当温度高t60r时,应釆取降温措施。5.1.3卸煤装置、筒仓以及主厂房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1.3.1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突出或凹陷部位。5.1.3.2壁而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小于600o,料口部位为等载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5.1.3.3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5.1.4运煤系统屮的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撒和防积措施。5.1.5装有煤气红外线的解冻库,解冻车辆的轴承和制动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护。5.1.6对治理易燃煤尘而设置的室内除尘装备,其电气设备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保护等级的分类的有关规定
17、。5.1.7运煤系统的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当煤质可燃质挥发分等于或大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7.1.8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5.1.9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防偏、防堵和紧急拉绳开关等安全防护设施。7.1.10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发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5.1.11运煤系统的室内机械设备,其电动机外壳防护等级宜采用ip54级。7.1.12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7.1.13对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或封闭式室内贮煤设施,应采取
19、灭火、吸潮、放粉及防爆设施。5.2.2煤粉系统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耍求:5.2.2.1煤粉烟风混合物管道内的流速应大于防止煤粉沉积的最小流速。5.2.2.2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釆用焊接连接。5.2.3煤粉系统的设备、管道以及在制煤粉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2.4携制高挥发分煤种的煤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5.2.5锅炉及煤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网眼或栅格钢板制作。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外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汕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5.2.6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
22、。5.3.6汕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汕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各设置一道防火阀。丙类流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两侧设置防火阀。5.3.7汕罐的进汕管宜从汕罐的卜部接入,当工艺布置需要从汕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汕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5.3.8当管道穿过防火堤时,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5.3.9容积式油泵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泵与油罐之间的回油管道上。(1)3.10油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油管道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时,油管道应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5.3.11油管道及阀门应采用钢质材料。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严禁釆用填函
23、式补偿器。5.3.12燃烧器汕枪接口与固定汕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编织网套的波纹管连接。5.3.13在每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和手动关断阀。5.3.14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3.15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汕库设计规范的有关现定。5.4汽轮发电机5.4.1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5.4.1.1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5.4.1.2汽轮机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设备,宜集屮布置在汽机房底层靠外墙一侧。5.4.1.3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
24、的事故排汕箱(坑),其布置高程和排汕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汕畅通的需要。事故排汕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5.4压力汕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及钢制阀门,并应按高一级压力选用。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宜采用焊接连接。5.4.1.5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釆用组合汕箱及套装汕管,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汕净化装置。5.4.1.6油管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或将其布置在蒸气管道的下方。5.4.1.7在油管道与汽轮机前轴封箱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护槽,并应设置排油管道,将漏油引至安全处。5.4.1.8在油系统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
25、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载热体时,载热体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外而应采用镀锌诙皮做保护层。5.4.1.9油管道法兰接合而应采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采用塑料或橡胶垫料。5.4.1.10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应设置两个钢制阀门。其屮一个应靠近油箱布置,另一个应距汕箱5m以外布置,并应有两个以上的通道可到达。5.4.1.11汕管道及其附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5.调节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2倍;6.润滑汕系统的试验压力为0.5mpa;7.冋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0.2mpao5.4.1.12300mw及以上容量的汽轮机调节汕系统,宜采用
27、速切断阀。汕箱不应布置在柴汕机的上方。5.5.2.2柴油机排气管的室内部分,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5.5.2.3柴汕机曲轴箱宜采用止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设置钢丝网阻火器。5.6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5.6.1屋.外汕浸变压器及屋外配电装置为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0.9条及第3.0.12条的规定。5.6.2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汕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6.2的规定。(1)6.3当汕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5.6.2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28、不宜小于4h。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汕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贮汕池两侧各5。1.6.4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汕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汕量为600kg以上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叽5.6.5335kv双母线布置的屋内配电装置,其母线与母线隔离开关之间应设置防火隔板。5.6.635kv及以下屋内断路器,汕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开关柜或两侧有防火隔墙(板)的间隔内;35kv以上应安装在有防火隔墙的间隔内。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汕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6.7屋内单台总汕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汕或扌当汕设施。扌为汕设
29、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汕量的贮汕设施。6.8屋外单台汕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汕或挡汕设施。当设置容纳汕量的20%贮汕或挡汕设施时,应设置将汕排至女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或扌当油设施。当设置冇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贮汕或挡汕设施应大于变压器外廓每边各1叽6.9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右直径宜为5080mmo5.7电缆及电缆敷设7.1在通向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电缆夹层的竖井或墙洞
30、及盘柜底部开孔处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填料或防火包等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lh。7.2在电缆隧道或重耍回路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5.7.2.1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对应于厂用母线分段处;5.7.2.2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的发电厂,对应于全厂一半容量的厂用配电装置划分处;5.7.2.3公用主隧道或沟内引接的分支处;5.7.2.4通向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的入口处和厂区围墙处;5.7.2.5电缆沟内每间距100m处。5.7.3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釆用电缆防火堵料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窜燃的措施。5.7.4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
31、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所容纳的电缆冋路,应满足下列要求:5.7.4.1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不应超过1台机组的电缆;5.7.4.2单机容量为100mw、125mw时,不宜超过2台机组的电缆;5.7.4.3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3台机组的电缆;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5.7.5对直流电源、消防报警、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及输煤系统等公用垂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7.6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
32、锅炉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在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或防火槽盒措施。7.7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接头两侧各2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釆取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措施。7.8靠近带汕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7.9对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燃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7.9.1单机容量大于200mw的发电厂,全部主电源冋路的电缆不宜明敷在同一条电缆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7.9.2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7.10在电缆隧道中,严禁有
33、可燃气、油管路穿越。5.8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5.8.150mw机组以下的发电厂应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5&2在50125mw机组的发电厂的电缆夹层、控制室、电缆隧道的电缆交叉密集处、电缆竖井及屋内配电装置处宜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移动式灭火器具。5.8.32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应在下列部位设置火灾报警区域:5.8.3.1每台机组为一个火灾报警区域;包括单-元控制室、汽机房、锅炉房、煤仓间以及主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联络变压器、厂用变压器、柴汕发电机火灾探测区域。5&3.2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和通信楼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及电缆夹层
34、火灾探测区域。5&3.3运煤系统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与配电间、转运站、碎煤机室及运煤栈桥火灾探测区域。5.&34点火汕罐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汕罐火灾探测区域。5&4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根据发电厂安装部位的特点采用不同类型的感烟、感温及火焰探测器。5&5单台容量200mw机组的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符合表5.8.5的规定。其灭火设施宜釆用移动式灭火器及消火栓(运煤系统应设置水幕),并采用自动报警的报警方式。5.8.6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应符合表5.&
35、6的规定。5.8.7厂区内升压站90000rva及以上油浸变压器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设施。5.&8水喷雾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的最小安全净距宜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6发电厂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1一般规定1.1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规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1.2100mw机组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宜采用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125mw机组及以上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给水系统,并严禁与其他用水系统相连。6.1.3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
37、3贮煤场的总贮量为1005000t时,消防用水量应为151/s;总贮量大于5000t时,消防用水量应为201/so注: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人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冰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甲、乙类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冇关规定。2.2.4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2.3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时,应确保消防用水量(消防时淋浴用水可按计算淋浴用水量的15%计算)。2.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
38、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2.5生活、消防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或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当给水管道所供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6.3室内消防给水(2)3.1在建(构)筑物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6.3.1.1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间层;电梯前室各层平台和集中控制楼楼梯间等。6.3.1.2运煤建筑系统;材料库各层;修配厂;牛产、行政办公楼各层6.3.1.3其他建(构)筑物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6.
39、3.2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注:增设消防水喉设备,可不计入消防用水量。6.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6.4.1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6.4.1.1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接成环状管网,与室外管网连接的进水管道,每条应按满足全部用水量设计。6.4.1.2主厂房室内消防竖管应在底层或运转层由水平t管构成坏状,管道直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6.4.1.3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
40、采用阀门分段,当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发电厂主厂房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当超过3条竖管时,可按关闭2条设计。6.4.1.4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流量时,应仍能供全部消防用水量。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合并的管网上应设置水泵接合器。6.4.1.5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宜分开设置,当设计有困难时,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6.4.2室内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6.4.2.1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6.4.2.2室内消火栓栓口外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80
41、0kpao当超过800kpa时,应采用分压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600k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6.4.2.3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ln),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0角。6.4.2.4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发电厂主厂房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6.4.2.5主厂房内消火栓,在消防系统为高压系统时,应在底层及运转层上的消火栓处或主要通道入口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置保护设施。6.4.2.6主厂房的顶层最高处应设检验用的消火栓。6.
42、4.3高斥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6.4.3.1设在建(构)筑物的高处,且为重力自流水箱。6.4.3.2消防水箱应储存lo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时,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量超过18n时,可采用18亿6.4.3.3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6.4.3.4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6.4.4采用高压供水装置的消防给水系统,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
43、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6.5固定灭火装置6.5.1500m3及以上的汕罐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500m3以下的油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6.5.2水喷雾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供水强度和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6.5.3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或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6.6消防水泵房6.6.1消防
44、水泵房应设宜通室外的安全出口。6.6.2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高压消防和生活、消防合并的给水系统,其每台工作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6.6.3消防水泵宜采用6.7消防车6.7.1消防车的配置应符合卜列规定:6.7.1.1单机容量为50mw及以上机组:总容量大于1200mw时不少于2辆;总容量为6001200mw时为2辆;总容量小于600mw时为1辆。6.7.1.2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机组,当地消防部门的消防车在5min不能到达火场时为1辆。6.7.2设有消防车的发电厂,应设置消防车库。6.8消防排水
46、1.5室内采暧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7.2空气调节7.2.1电子计算机室、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应设置排烟设施,其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设置防火设施。7.2.2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道,在下列情况时应设置防火阀:7.2.2.1送、回风主风道穿过空调机房的隔墙或楼板处;7.2.2.2每层送、回风水平风道同垂直总风道的交接处的水平风道上。7.2.3防火阀的选择及具安装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7.2.4空气调节风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和楼板,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风道内设置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ni范围内的风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穿过处的空
47、隙应釆用不燃烧材料封堵。7.2.5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机、回风机宜与消防系统联锁,当出现火警时,应立即停运。7.2.6空调机宜布置在单独的机房内,并应避免与电缆布置在一起。7.2.7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口和其他火灾危险区的烟气排气口。7.2.8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置超温断电保护信号。7.2.9空气调节系统的风道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7.2.10空气调节系统的风道、冷水管道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7.3电气设备间通风7.3.1屋内配电装置通风系统的排风机可兼作排烟机。火灾时,应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48、7.3.2当几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送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火阀。7.3.3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火灾时,应切断通风机的电源。7.3.4当蒂电池室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7.3.5蓄电池室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风机室内;当采用新风机组,送风设备在密闭箱体内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7.3.6防酸防爆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当送风道上设置逆止阀时,可采用普通型送风设备。7.3.7采用机械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当发牛火灾时应立即切断通风
49、机电源。通风系统的风机应与火灾探测器联锁。7.4油系统通风7.4.1当油系统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当在送风管道上设置逆止阀时,送风机可采用普通型。7.4.2油泵房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其排风道不应设在墙体内,并不宜穿过防火墙;当穿过防火墙时,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3)4.3通行和半通行的汕管沟应设置通风设施。3.4.4含油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通风设施。4.5油系统的通风管道及其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其他建筑通风5.1氢冷式发电机组双坡屋面的汽机房,当采用高侧窗排风时,发电机组上方应设置排氢风帽。5.2联氨间、制氢站的
50、电解间及贮氢罐间应设置排风装置。当采用机械排风时,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机百接连接。5.3柴汕机房应设置排风装置。8发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1消防供电&1.1自动灭火系统、电动卷帘门、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当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应按保安负荷供电;当单机容量为200mw以下时应按1级负荷供电。注:保安负荷供电是为保证电厂安全运行和不发生重大人身伤广事故的供电。&12单机容量为25mw以上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应按i级负荷供电。当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宜采用内燃机作动力。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水泵应按不低于ii级负荷供电。
52、不运行。远离主厂房的重耍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可釆用应急灯。&16当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切换。&2照明2.1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时,应按表8.2.1中所列的工作场所,装设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2.2本规范表8.2.1中所列工作场所的通道出入口应装设应急照明。&2.3锅炉汽包水位计、就地热力控制屏、测量仪表屏及除氧器水位计处应装设局部应急照明。&2.4继续工作用的应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1xo&2.5当
53、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鸭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以上的白炽灯炮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玻璃丝等不燃烧材料作隔热保护。&2.6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鸽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鸭灯等高温照明灯具。3消防控制4.3.1集中控制室或单元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监测屏,并应有消防设施的启动控制和各区域火灾报警的显示。(4)3.2各单元控制室宜设置分别向运行值班负责人所在的控制室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装置。8.3.3火灾报警系统的音响应与英他系统的音响区別
54、。&3.4当火灾确认后,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将发电厂的广播切换到火灾爭故广播的功能。8.3.5消防设施的就地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冇明显标志,并应有防误操作保护措施。&3.6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9变电所9.1变电所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9.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9.1.1的规定。注:主控制楼、通信楼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9.1.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
55、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9.1.3变电所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所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冇关规定。9.1.4变电所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1.4的规定。注:两建筑物相邻,其较高一边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叽(5)1.5屋外油浸变压器z间的防火间距及变压器与本回路带油电气设备z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木规范第5.6节的有关规定。5.1.6屋外油浸变压器与变电所内生产建(构)筑物z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6.1屋外油浸变压器与生产
56、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0m。1.6.2屋外汕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与牛产建(构)筑物无孔洞和门窗的防火墙z间的间距不受限制。1.6.3屋外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与生产建(构)筑物设有屮级防火门的防火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5m。9.1.7当屋外油浸变压器的电压为125000rv时,其与生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7.1最大单台设备的油量为510t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肌1.7.2最大单台设备的油量为1150t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9.1.7.3最大单台设备的油量为50t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9.1.8屋外油浸变压器与
57、可燃介质电容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总事故贮油池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9.1.9变电所、配电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9.1.9.1设备不应设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内。9.1.9.2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用的变电所或配电站,当采用防火墙与厂房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9.1.9.3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当防火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9.1.10市区内变电所的汕浸变压器、可燃介质电容器、多汕开关等带汕电气设备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建(构)筑物内;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9.1.11变电所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9变电所9.1变电所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9.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9.1.1的规定。注:主控制楼、通信楼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9.1.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