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2001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粮食储藏安全,推进粮食仓库(以下简称粮库)建设技术进步,加强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粮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粮库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总仓容量为2.5
万t及以上新建粮库项目。新建
2.5
万t以下粮库和改、扩建粮库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粮库建设政策,采用先进技术,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防止污染,注重环保;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发展;二、应根据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和消费的需要,按经济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点;粮库项目应优先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和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选点建设;三、应根据当地建设规划,对粮库进行总体规划;以近期建设规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四、应按照节约、节能、高效的原则,选用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粮仓仓型;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积极推广散装、散运、散卸、散存(简称“四散”)技术;完善仓储工艺,满足安全储粮需要,提高粮食仓储设施现代化水平;
五、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提高粮库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水平;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五条粮库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
粮库项目的建设规模,按粮库的总仓容量划分以下三类:一类:15
万t以上;二类:5.1
万t~15万t;三类:2.5万t~5万t。第七条
库。各类粮库的总仓容量宜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收纳库:按年收购量的60%确定;二、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确定;三、储备库:按国家或地方的计划储备量确定;四、综合库:按不同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收纳库宜按三类粮库建设;国家储备库宜按一类或二类粮库建设。第八条室外工程及独立工程构成。一、生产设施:仓房、粮食输送及储粮工艺装备、粮情测控系统、自动控制系统以及烘干设施等;二、辅助生产设施: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变配电室、地磅房、机修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泵房、门卫、机械罩棚(库)、铁路罩棚、通讯设施等;
浴室、值班宿舍等;四、室外工程:库内道路、站台、堆场、围墙、挡土墙、土石方、室外水电管线及消防设施、绿化等;五、独立工程:铁路专用线、码头、港池、库外道路、库外水电管线等。第九条粮库建设应根据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当地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粮库的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可提供的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条件;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库内原有设施以及社会公用设施;收纳库的非生产性设施应从简设置。仓、厂结合的粮库,各类设施均应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第三章选址与建设条件第十条
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粮源充足,流向合理,效益显著;二、具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三、具备可靠的、适用的、经济的电源、水源、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烈度为9度的地震区;应避开有泥石流、滑坡、流沙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以及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不良地区;五、具有良好的地形、地貌,远离地上、地下的障碍物;六、避免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场地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50年一遇;向的下风侧;
八、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第十一条
不同功能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收纳库:建在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地区。接收来粮的服务半径不宜小于15km;二、中转库:建在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年中转量不宜少于50万t;要求;四、综合库:以主要使用功能为主,兼顾其他功能要求。第十二条交通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粮库的功能、运量、运距守下列规定:一、铁路运输:1.一、二类粮库宜建铁路专用线;收纳库不宜建铁路专用线;1.5km;二类粮库不宜大于1km。二、水路运输: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采用水运,建设码头等配套设施。三、公路运输:各类粮库必须具备公路运输条件,库外道路应短捷,并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第四章
工艺装备与配套工程第十三条粮库工艺作业应根据粮库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
粮食种类、储粮周期等条件确定,考虑装卸、输送、清理、除尘、计量、储存、打包、烘干、检化验、机械通风、粮情测控、熏蒸等作业需要,工艺流程应力求合理、简捷、灵活。仓、厂结合的粮库,工艺作业应统一考虑,设备生产能力应协调匹配。第十四条
楼房仓:宜采用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筒仓:应配置固定式机械设备。浅圆仓:宜采用固定式与移动式相配合的机械设备。24m以上高度的工作塔可设电梯。第十七条
粮库应设检化验设备和通风装置。熏蒸装置、粮情测控系统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粮库功能和仓型按下列原则设置:一、用于储备的粮仓应设熏蒸装置、粮情测控及其他保粮设施。制系统。设施。第十八条经常接收高水份粮地区的收纳库应设烘干设施。第十九条粮库铁路专用线等级应采用工业企业铁路三级标准。业量及当地铁路编组站的编组能力等条件综合确定。第二十条
粮食专用码头的形式、泊位数、装卸作业区面积等,应根据粮食最大日装卸作业量、航道、港池及船型等条件综合确定。第二十一条
粮库道路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库外道路:按厂矿道路三级标准执行。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准。二、库内道路:路面应采用水泥混凝土。主干道路面宽为9~7m;次干道路面宽为7~4.5m;交通运输繁忙的库内主干道可设人行道,人行道宽可为1.5m。第二十二条
粮库电力负荷等级应按三级;港口、交通枢纽等中转量大的粮库可按二级。
第二十三条
粮库的给水应利用城市供水,城市供水系统尚未敷后宜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第二十四条粮库应设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的水源应可靠。行标准、规范确定。粮库不设专职消防队。第二十五条
的电气装置,应按国家有关粉尘防爆的规定执行。第五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第二十六条粮库各类建筑应满足科学储粮、方便生产与生活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建设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和建设地区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仓房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雀等措施。储备仓尚应采取气密、通风、隔热等措施,满足长期储粮要求。第二十七条
各类仓房的仓容量可按下列规定计算:一、
散装平房仓仓容量=仓房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率×装粮高度×粮食密度注:①平面利用率:粮堆实际占地面积与仓房建筑面积之比,取93%;②国家储备库装粮高度宜取6m。二、
包装平房仓
仓容量=仓房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率×堆包层数×单层粮包面密度注:①平面利用率取值为:70%;②单层粮包面密度按本条条文说明中“粮食密度及单层粮包面密度表”取值。三、
浅圆仓仓容量=装粮体积×粮食密度注:①用于储备的浅圆仓,装粮体积按平堆计算,装粮高度为仓内地面至仓壁顶面的高度;②用于中转的浅圆仓,可计入粮食以自然休止角形成的锥体粮堆体积。四、筒仓仓容量=装粮体积×粮食密度注:①当为锥底筒仓时,装粮体积可按圆柱体计算,装粮高度为仓壁与锥斗交线至仓顶板底的高度;形成的锥体粮堆体积;③当为连体筒仓群时,星仓仓容可按每四个星仓相当于一个筒仓的仓容计算。第二十八条平房仓、楼房仓吨粮建筑面积宜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平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1的规定。二、楼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2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粮库的辅助生产设施应尽可能利用邻近粮库或企业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第三十条
粮库的办公生活设施应尽可能利用邻近粮库及当地可
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粮库主要建筑结构型式,可按下列规定选择:一、平房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或其他结构型式。盖。式。四、工作塔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其他结构型式。五、浅圆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六、机械罩棚、铁路罩棚宜采用轻钢结构。第三十二条
粮库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粮库的建筑系数不宜低于30%。第三十三条
布局紧凑合理。库区可划分为仓储区、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等。标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粮库建设用地应按下列指标控制:在1.07~1.47m2/t。注:①用地综合指标为粮库围墙内用地;②建设铁路专用线、港池或潮粮堆场的库,用地指标可取高值;③仓房跨度大,组合长度长,用地指标可取低值。
0m2/t;5;②仓房跨度大、组合长度长时,可取低值。三、筒库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0.15~0.30m2/t。注:①本指标按储存小麦计,储存稻谷时,用地指标应除以0.75;②本指标适用于装粮高度不小于21m,仓容量1~10万t的筒库;③装粮高度高、组群总储量大时,可取低值。四、浅圆仓仓储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0.20~0.40m2/t。5;浅圆仓群;③装粮高度高、单仓仓容大、组群总储量大时,可取低值。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三十五条粮库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宜按下列标准控制:表5所列指标选用。二、室外工程所需费用可控制在建设项目工程投资的7%~18%。
注:①建设项目工程投资不含独立费;②粮库仓房均为平房仓时取高值,配建筒仓、浅圆仓时可取低值。四、
征地、铁路专用线、码头、港池、库外道路、库外水电管线等独立工程费用,应根据建库地点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十六条
各类仓房单位建筑工程造价指标可参照表6指标选用。第三十七条外工程各占建设项目工程投资的比例,可按表7数值控制。建设所需的工程投资。第三十八条
粮库的生产设施投资中各专业的投资比例可按表8控制。第三十九条粮库的建设工期,不宜超过表9的规定。第四十条粮库的职工人数,可由粮库企业自行确定。国家储备类粮库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及劳动定员可参照表10、11确定。第四十一条各类仓房吨粮与单位建筑面积基建三材指标可参照表12、13所列指标选用。附录名词解释1.粮库:“粮食仓库”的简称;是储存大宗粮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场所)及为粮食进出、储存功能服务的所有配套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仓房、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运输与输送、装卸、堆场、水电等配套设备。本标准中“粮库”伸含义是指从事粮食储存、中转等业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时也称粮食比重,单位为kN/m3。13.收纳库:位于产粮区,其功能是以直接接收产区农民粮食入库并适时转运为主要任务的粮库。仓和露天堆垛。14.中转库:其功能是以转运从其它粮库(或进口)运来的粮食为主要任务的粮库。库址应位于铁路、水路、公路干线等交通枢纽,仓型一般为筒仓、浅圆仓,应具有与中转量相应的接收、发放能力。15.储备库:用于储存粮食,以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政府宏观调控等紧急需要为主要任务的粮库。麦存3年,玉米、稻谷存2年设计。仓型主要为平房仓、浅圆仓,也可采用楼房仓、筒仓。16.综合库: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粮库;如收纳中转库、中转储备库等。17.中转量:粮库在一定时期(年、季、月)内,各种粮食调18.装粮高度:设计装粮高度的简称;设计仓房时综合考虑结时,应按有关的规定执行。实际存粮时,不得超过装粮高度,否则可能会造成结构破坏、设施损坏等后果。19.粮情测控系统:用电子装置对仓内温度和湿度、粮食温度和湿度、仓外温度和湿度进行测量、记录、存储、打印,并对保粮设
施进行自动控制的设施。20.自动控制系统:是以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