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第三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四节小餐饮第五节食品摊贩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食品检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少、设施简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第八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规模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