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8.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1.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
2.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照非法占地依法处罚;
3.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既追究转让方责任,又追究受让方责任;
4.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处理;
5.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一律实行“双追究”,既追究违法审批者的责任,又依法追究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
6.“八不准”之外的其他乱占耕地建房,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7.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一律坚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8.乱占耕地建房涉嫌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不听制止顶风违法,一律从严处罚和问责;
10.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执法不力,一律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