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林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并且具有自然性。另一方面,林业经营成果、成熟期趋于多样化。林政管理是集林业规划、决策、组织、领导以及协调等形式于一体的活动,因此,它除了具有综合性这一基本特性外,还兼具软科学性和实践性。林政学就是研究森林资源经营、保护、利用和发展并且能够有效地实行依法治林的综合性管理科学。只有规范的林政执法才能真正做到以营林为基础,大力护林、造林,才可以永续利用。林业站现阶段的林政执法普遍存在制度不完善,理论与实践相悖,无法落实到实践中去的想象。本文将在阐述瑶安乡林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析目前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改进措施,一起为森立保护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林业;行政执法;问题;对策建议
1.林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瑶安瑶族乡处于广东省连州市北部,位于东经111度24分20秒,北纬25度01分05秒。东与星子镇为临,南与保安镇相接,西与丰阳镇东陂镇相连,,北与湖南省临武县交界,距离连州市40公里。林业用地27.2万亩。现有公益生态林6.1万亩,用材林13.6万亩,毛竹林3.2万亩,天然阔叶林4.4万亩。瑶安乡山多田少,当地村民以耕山为主,林业是当地的经济支柱。瑶安乡属于中亚热带地带,地貌复杂、山高谷深,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最高峰天头岭海拔1711.8m。最低处海拔340m。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具有明显的温热和干冷的大陆性气候。夏季偏南风为主,冬季偏北风为主,气候具有四季分明。高海拔区域冬季冰雪现象明显。年平均气温为19.5度,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600mm。按照清远市和连州市主体功能区总体规划,瑶安乡被划为连州市六个生态发展区之一。
林政执法任务艰巨,工作量很大,涉及面又广泛。为使得各项林政工作能够顺利实施,首先需要从提高全林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这块着手,兴办培训班,动员大家积极学习《森林法》,了解最新的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林政工作监管力度,制定并下发《关于开展林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对要检查的内容做出严密的部署安排;通过发宣传单、贴标语等做广泛宣传,取保工作的质量。
2.林业林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2.1制度不健全,管理操作比较难实施
分工协作机制运行不顺畅,“三国(]四方”整体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因为分工不明确,使得管理养护责任不清,出现问题时,大家相互推卸责任。个别部门和单位的执法人员并没有认真执行,个别案件处罚标准不统一,执法不规范,办案透明度不高。林政执法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目前林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不够,致使部分林政处罚,特别是林地案件的处罚,执行不彻底,不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2.2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性
考核和奖励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没有真正落实。现在的林业管理单位都拿不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关于林政人员的奖惩考核细则,而他们在实际中作为的考核都没有业绩作为依据,重于形式却没有实质,助长了林政人员内得过且过的马虎风气,不利于提高林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使得他们在工作中出现不负责任、管护不到位的现象。
2.3林政执法团队建设较弱,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3.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3.1健全林政执法制度,加强法律宣传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依法实施处罚,尤其注重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要追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积极开展活动,利用广播、设点宣传、张贴宣传语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进一步统一思想,为今后更好地做好林政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3.2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限
林政人员是森林管护的主力军,林政人员自身的业务能力、职业操守以及综合办案水平将关系到管护工作的实际效果。因而,制定并完善全林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林政人员的管理工作就是做好森林管护工作的基础。
注重对林业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以及法律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稳定支付机构和执法人员队伍。对即将担任执法人员的人实行凭证上岗,并且在任职期间,定期考核,组织学习,及时补充最新的理论、技术知识。通过业绩考核,选拔一些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人员做领导,逐步构建“融管理于服务,在服务中管理”的林地管理、保护于一体的新机制。
4.结语
林政管理是关系到子孙未来生活环境和整个社会利益的重要保证,从中可以看出国家以及地方对生态环境、生态资源进行保护的重视度。严格依法执政,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只有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林政执法,维持稳定的林区秩(下转第26页)(上接第14页)序,才能遏制毁林开垦、乱征滥占林地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是怎林资源持续增长,并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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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城市泔水现状和处理方法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
[摘要]
[关键词]
城市泔水;处理方法;存在问题;建议
一、引言
(一)问题提出
2012年5月14日,半岛网-城市信报发表一篇报道,文中称在城市现有的处理制度下,泔水的处理卖给私人有钱赚,正规处理得自己掏钱,这一格局导致了餐饮经营者大多将泔水卖给私人经营者,从而带来了许多的隐患。
根据当前资料显示,城市泔水多用于养猪,而养猪是否是对泔水的最好利用呢?利用泔水喂猪并非最好的利用,该猪肉的安全问题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研究现状
1、国内现状
我国目前对城市泔水的处理研究的不够深入,对其能否利用存在争议。城市泔水处理途径有两个,被用来养猪或者直接排入下水道。但国内很多城市出台文件,严禁用泔水喂猪。但中国有习俗就是用家庭泔水喂养家禽,降低饲养成本,节约粮食。我国有部分城市泔水直接排入下水道,作为垃圾交给环卫部分去处理,垃圾堆放处也成为了“垃圾猪”自由觅食的地方,引起环境和社会问题。
2、国外现状
鉴于城市泔水的巨大营养价值,许多饲料资源贫乏的国家和地区,如德国、古巴和日本等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对城市泔水的规模化开发应用进行研究。在收集处理方法、不同季节养分变化情况、与其他饲料的搭配应用技术、饲喂及养分消化利用率等方面进行了多层次研究,取得了许多的应用成果。有效的实现城市泔水的合理利用,节约了大量的资源。
二、城市泔水特征分析
1、装剩菜剩饭的容器多采用塑料容器
目前盛泔水用的容器有三种,包括木质容器,塑料容器,金属容器。塑料相比于木质容器,能有效减少细菌污垢的滋生和残留,而金属容器则更干净卫生。从统计中发现绝大多数食堂的泔水存储都较为干净。
2、城市泔水处理的频率多为每天处理一次
3、泔水收集起来以后的处理途径较为单一
食堂对于泔水的处理途径,有直接倒掉和让人收走。据研究表明,泔水中还有多种营养物质,若善于加以利用,能创造良好的收益。研究表明多数食堂对于泔水的回收利用有一定的认识,少部分食堂出于多种原因没有对泔水进行回收。而被回收的泔水也多被用于喂猪,也表明在泔水回收制成精饲料上的商业潜力十分巨大。
4、居民对泔水集中处理的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养猪场都使用泔水喂猪,该方法廉价且易大量获得,并且营养丰富,有助于猪的成长,经济效益较好。但是泔水中容易滋生大量有害病菌,且掺杂着许多杂物,如不可经肠道消化的塑料包装等等,英雌在质量上良莠不齐,威胁着猪肉质量安全,广大群众需认识到隐患。
5、泔水处理基地还没开始发挥作用。
东西湖新沟镇的武汉市最大泔水处理基地于2011年7月开建,泔水处理系统尚处于建设过程中,虽然现在的城市泔水处理仍存在问题,但是我们可以预计,武汉市泔水处理问题在未来有望得到改善。
6、政府管理力度不够。
泔水处理问题易让人联想到地沟油问题。泔水喂猪和加工地沟油都是关系到人们生命安全的问题,不仅需要软性的餐饮行业的自觉行动,还需要政府进行硬性的管制。
三、对策及建议
(一)政府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管理条例
1、针对泔水处理链上一系列环节制定监管条例,规范餐饮业泔水处理问题。
3、对餐饮部门进行责任教育,鼓励规范处理途径。
4、对城市泔水处理基地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充分有效的加以利用。
5、对泔水处理后续环节可能出现的恶性事件,给予重点监督。
(二)社会机构:加强自主责任心,规范处理环节
(三)民众主体:从自我做起,加强辨别意识
泔水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消费者的浪费行为。加强节约意识,从民众自身做起,可以有效减少城市泔水量,减少后续隐患。现实泔水处理环节中,泔水喂猪是主要处理途径。但是,这已经不同于传统模式上的泔水喂猪。环节上的脏、乱、差很难保证猪肉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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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云.科学利用城市泔水是我国养猪业资源再利用的一项重要议题[J].畜牧与兽医,2005.37:1-3
[2]陈贵才,戴德惠,黄光荣等.泔水垃圾发酵生产微生态蛋白饲料工艺条件的研究[J].饲料工业,2007.28: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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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关于我国城建税存在问题与改革建议的思考
关键词城建税问题改革
作者简介:杨苏琳,云南大学公管学院2012级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政府治理;罗如飞,云南大学公管学院2012级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行政。
一、城建税存在的问题
(一)“城建税”作为一个税种,其名称不准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可以看出,城建税不只在城市市区征收,也在县城、乡镇,以及不在市区、县城、乡镇之外的农村地区征收。同时,该税收收入不仅用于城市的维护建设,而且还用于县城、乡镇以及农村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因此,笔者认为现行的税种名称不准确。
(二)受益与负担不相应
这主要是体现在,对于享受国()家的免征或者减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了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即享受了市政设施而不用承担城建税的税负。由于城建税是以“三税”作为计税依据,这与税收的“受益与负担相应”的原则相违背。同时“三税”的免征或者减征并不意味着消除了缴纳城建税的义务。
(三)计税依据与分税制管理相冲突,导致征管难度大
随着分税制改革之后,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税局进行征收和管理,而依据“增值税”和“消费税”进行计征的城建税属于地方税种,由各地的地税局进行征管,因此城建税的征管受到了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管水平的制约,增大了城建税的征管难度。一是地税局不能准确掌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准确应税税额;二是对于享受减征或者免征政策的单位或者个人,国税局有权减免增值税和消费税,却无权减免城建税;地税局依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减免政策去审批减免城建税,带来了政策和管理权限之间的矛盾;三是由于偷税、逃税、漏税等问题的存在,国税局能够查出偷、逃、漏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有权让其补缴,但是无权让其补缴城建税,就造成了城建税的漏缴;同样的,在地税局的税务检查中,查出的国税局未补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因缺乏法律依据也无法补征。
(四)税率设计不合理,导致税负不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建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与农村、市区与县城之间的界限已经很难明确界定,目前的比例税率会造成税负负担差别大,税负不均。同时,也会导致两个相同规模的企业因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所缴纳的税负差别大,导致税负不公。另一方面,现行的差别比例税率,不利于地方政府的调整。
(五)以“三税”为计税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导致收入稳定性差
二、城建税的两种改革设想比较
三、城建税的改革建议
城建税存在的诸多弊端,主要在于城建税以“三税”作为计税依据而成为一种附加税,因而带上了附加性质,受到“三税”的制约。城建税作为一种目的税,应从“三税”中分离出来,彻底改变附加的性质,改革成为地方税体系中独立的主体税,改革的关键在于调整计税依据和调整税率结构使其成为独立的税种。同时,城建税的改革应该遵循受益与负担相应的原则,既要考虑城乡维护建设的资金需求,也要考虑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和负担能力,有利于各地地税局的征收管理和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流程,有利于各地方政府能够因地制宜,取得财政收入。(一)修改完善税种名称
从“城建税”的征税范围和税款用途两个方面来考虑,“城建税”在城市市区、县城、乡镇,以及不在市区、县城、乡镇之外的农村地区都进行征收,税款不仅用于城市市区的维护建设,而且用于县城、乡镇以及农村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议将其税种名称改为“城乡建设维护税”更为准确。一方面是能够准确放映该税的征税范围以及税款用途,另一方面是符合目前我国推进城镇化发展的要求。
(二)调整计税依据
由于城建税是随“三税”附征的,缺乏独立的征税对象和税基,会导致其征税与“受益与负担相应”的原则相违背,故建议将城建税的计税依据调整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额”,并作为独立的地方税种。这样的计税依据调整,一方面是涵盖面广,因为生产经营收入涉及商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以及劳务等领域;另一方面是扩大税基,因为按生产经营收入征税,不受生产经营的成本影响,且能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使税基更加稳固;①同时,随着计税依据的调整并作为独立的地方税种,在对其的征管方面发生的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不协调的工作局面将会迎刃而解;再者,体现了“受益与负担相应”的原则,有利于地税局征管,保证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
(三)调整税率结构,建议实行幅度比例税率
由于我国现行的“城建税”税率是根据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不同,实行不同的比例税率,这样不仅会导致出现税负不公、适用税率难以确定、不利于地方经济的调整,因此建议实行幅度比例税率,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的实际情况和城乡建设维护的实际需求,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其适用的税率。
四、城建税改革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一)改革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改革后的城建税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这一计税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纳税人的生产规模以及享用城市市政设施的程度,能够易于纳税人接受。但是,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进行征收后,将会带来对部分行业、企业重复征税因素增大,商业批发企业税负增加过多,卷烟生产地区税负减少过多,②面对出现的新问题是需要认真考虑并解决的。
(二)解决办法
针对城建税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主要是税负畸轻畸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机械、纺织、商业批发等行业的税负有一定的增长,化工、卷烟行业的税负大幅下降。③针对税负有一定增长的行业,可以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定限度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或者对适用的幅度比例税率进行适当的调整;针对税负大幅下降的行业,可以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在适用的幅度比例税率的基础上,采取加倍或者加成的办法。从而保证在城建税改革之后,各行业的税负在整体上保持平衡,保证一定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注释:
①孙善国,金珊.城建税改革的鉴往开来.黑龙江史志.2013.216-218.
②李振吾,张志生.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的设想.河南税务.1998.28-29.
③魏强.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的思考.吉林财税.1995.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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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宁.论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演变.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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