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应当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以国家安全发展战略为依托,以宪法为根本,以国家安全法为基础,以维护党的执政安全、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反颠覆、反渗透、反恐怖等方面立法为重点,统筹推进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社会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立法,加快国家安全立法进程,争取到2020年基本形成一套立足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特点、适应我国所处战略安全环境,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时下恰值2020年第5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举国上下正经历着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安全的考验。新冠疫情依法防控将如何体现国家安全法治?在筑构国安全的同时中国又如何展现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道义和担当?下述我们特约了国安法研究员为我们作下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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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年新春,一场突然来袭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继在全世界爆发,严重威胁到各国人民的生命安全。两个多月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在危机缓解的当下时刻,从国家安全法治视角维度衡量我国应对突发疫情的依法、科学防控措施,有助于摆正抗击疫情的依法、科学防控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位置。
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国家安全与人民福祉,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被我国《国家安全法》(2015)奉为基本法律原则,堪称其灵魂与双眼。聚集国家与全社会力量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本身就是维护人民安全、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体现。要求依法抗疫就是在应急状态下以法治思维贯彻“四个全面”方略的具体体现。
《国家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该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工作应统筹处理好的五对关系。初步回顾我国抗击此次新冠疫情的艰难转折,恰当处理好这五对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统筹安全与发展。自疫情爆发后,我国采取了强有力的防控措施,如“封城”、村庄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强制隔离观察等。这种“硬核”的疫情防控措施以暂时牺牲发展获得安全价值的实现,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时,就需要平衡兼顾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实现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两不误,分级分类复工复产。其中,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后,扩大生产,极大缓解了防疫物资供应紧张的问题,为疫情防控提供了物质保障,有助于安全价值的更优实现。
第二,统筹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内部安全、外部安全相互影响,兼顾内部安全、外部安全才能全面地认识和解决问题。目前我国对疫情防控工作形势的判断,由第一阶段“内防扩散、外防输出”转换为第二阶段“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对两个阶段特点的概括,都体现出兼顾内部安全、外部安全的思维。
第三,统筹国土安全与国民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省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指出“要把医疗救治工作摆在第一位”,中国政府包机接回滞留国外的湖北籍居民,都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国民安全。为防止境外疫情输入,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等规定,我国对所有入境人员实施核酸检测,边防检查部门对违反疫情防控政策的外国人作出不准入境处理,守好国门,切实维护国土安全。这里维护国土安全的各自措施,都是以国民安全以宗旨依归。
第四,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虽然疫情爆发属于非传统领域的安全,但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相互交织、相互影响。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在研究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时指出,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也要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这就体现出兼顾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的思维。
郭安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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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学」
李竹肖君拥联袂主持撰写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
知识读本
中共隰县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中共隰县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隰县司法局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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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其中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国家安全教育日。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制定《国家安全法》。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答: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答:安全威胁的因素永远不可能根除,国家安全是一种相对安全。《国家安全法》强调国家安全是“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就是要通过不断加强维护自身安全能力建设,不断克服和防范不安全因素对国家造成实质性危害。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3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国家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的领导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本质特征,人民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所坚持的根本宗旨。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2014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由习近平同志任主席,李克强、张德江同志任副主席,下设常务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答:国家安全战略,是关于国家安全的综合性的指导方略,是运用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总体构想,既包括传统的军事战略,也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信息、资源、生态等各方面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的筹划。
答:一是坚持法治和保障人权原则。二是坚持维护国家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筹各领域安全。三是坚持促进共同安全。四是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答: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答: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答: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答:《国家安全法》第1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14年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国安委主席习近平同志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思想,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确立了重要遵循。
答:明确了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核安全、外层空间及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等领域的重点任务,基本覆盖了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
答: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答: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答: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答: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这里的“海洋权益”主要包括:一是一切属于我国的岛屿和群岛的主权不受侵犯。二是我国对于领海、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都享有主权权利。三是我国在毗连区内的权力主要包括管制权和紧追权。四是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涉及对渔业和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以及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五是我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8条规定,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8条规定,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武装力量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二是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9条规定,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0条规定,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2条规定,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3条规定,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4条规定,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5条规定,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网络空间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和延伸。尊重网络主权,是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要前提。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6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6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是民族团结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紧迫任务。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基本前提。近年来受境内外复杂因素影响,民族分裂活动还很猖獗。比如西方反华势力利用所谓“民族”问题对我施压,支持和纵容民族分裂势力进行破坏活动;少数的民族分裂分子的暴恐活动升级并向内地蔓延,“藏独”分裂破坏活动不断等。在民族团结领域维护国家安全,要把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置于突出位置,采取强有力手段打击民族分裂势力的各种破坏活动,确保民族地区的社会安定;最大限度团结和发动各族干部群众,让“民族团结是福、民族分裂是祸”的观念深入人心,筑起防范和制止民族分裂活动的人民防线。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7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8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30条规定,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32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33条规定,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答: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安全法》从以下两方面规定有关主体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一是《国家安全法》第11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在第三章“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中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作出专门规定。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3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37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38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39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答:根据我国宪法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按照基本法的要求,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国家安全法》与上述宪法和法律规定相衔接,在第11条第2款规定,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40条第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3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答:国家安全制度是国家安全工作的具体运行方式,通过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制度,使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得以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得以落实,各有关主体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得以正确履行。《国家安全法》的第四章是“国家安全制度”,规定了五项国家安全制度:一是国家安全战略贯彻实施制度。二是国家安全情报信息制度。三是国家安全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制度。四是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五是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4条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目的就是更好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这种体制上的领导,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国家安全制度和工作机制来贯彻和体现。其中,“统”,是指统一、统筹。国家安全事权在中央,因此,国家安全工作必须高度集中,统于中央。“分”,是指在国家安全事务上,各责任主体分兵把口、各负其责。“协调”,是指协调行动。国家安全因素的复杂性,决定了国家安全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国家安全危机出现或者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需要有效动员各方力量,共享各方信息,调动各方资源,统筹协调,集中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危机和灾害,切实维护国家安全。“高效”,是指运转高效。国家安全事关重大,要求国家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必须高效运转,否则就会丧失战机、酿成大祸,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答:《国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第2节专门对国家安全情报信息制度作出了规定:一是第51条规定,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二是第52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三是第53条规定,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四是第54条规定,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2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3条规定,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在开展情报信息工作,获取情报信息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第二层含义是,在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4条规定,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情报信息的报送是连接情报信息收集与使用的关键环节,只有保证情报信息报送的及时、准确、客观,才能确保情报信息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答:《国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第3节专门对国家安全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制度作出了规定:一是第55条规定,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二是第56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三是第57条规定,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四是第58条规定,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5条规定,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建立健全国家安全风险预案制度,有利于未雨绸缪,及时、准确地识别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类风险,将安全风险尽量消弭于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安全风险的危害程度以及管控这些风险的成本。制定完善应对国家安全风险预案,应当做到:一是始终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根本遵循;二是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准确领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精神,严格贯彻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根据国家安全形势发展变化和现实任务需求制定并不断完善风险预案;三是始终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四是各级、各部门应当强化守土有责的意识,在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要求和职责规定,借助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制定完善应对预案。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第一,监测是准确预警和有效管控风险和危机的前提。各领域的国家安全风险,孳生原因和发展态势各有不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跟踪掌握有关信息,根据风险的种类和特点,通过精细划分监测区域和确定监测项目,建立起常态化、动态化的监测体系,才有可能实现对国家安全风险的实时监测,为有效防范、化解和管控风险打下基础。第二,预警是指在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发生蔓延并造成现实危害之前,根据以往总结的规律或监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响应措施应对安全风险,避免国家重大利益因应对准备不足而造成损失。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8条规定,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答:《国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第4节专门对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作出了规定:一是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二是第60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三是第6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004年《关于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国务院第412号令)第六十六项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由国家安全部、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目前,已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审批作出了规定。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60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法直接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作出审查决定,二是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通过明确有关审查标准和程序要求,领导或指导本系统的基层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作出审查决定。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63条规定,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73.根据《国家安全法》第64条规定,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65条规定,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第66条规定,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第68条规定,国家安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管控处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67条规定,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
答:《国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中规定了五项国家安全工作机制:一是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二是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三是国家安全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四是国家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协同联动机制。五是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8条,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这里的“国家安全重大事项”是指对国家安全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对某一个阶段或某一个时期对国家安全形势的评估,对国家安全风险的预警,国家安全危机的应对和管控,维护国家安全的体制机制建设,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国家安全重大工作部署、资源配置、力量摆布等。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9条规定,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协同”,是指国家为使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地方之间能分工合作、协同一致地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所进行的各类活动。“联动”,是指国家安全工作各参与主体联合行动、步调一致、互相配合,以实现共同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目标。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要打破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地方之间的壁垒,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应对重大国家安全危机上,步调一致、上下贯通、无缝对接、协同推进,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合力。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0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国家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国家安全领域的决策咨询机制,提升国家安全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既是国家安全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安全工作自身规律的必然要求。加强国家安全领域决策咨询机制建设,关键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围绕大局,服务中心工作;坚持科学精神,鼓励大胆探索。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69条规定,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长期以来,我国通过立法对国家安全保障措施作出了一些规定,已经基本形成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在新的国家安全形势下,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国家安全需要的支撑和保障也越来越广泛,迫切要求在国家层面形成一个周密完整的保障体系,提升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保障措施具体包括:国家安全法治保障、经费和装备保障、战略物资储备、科技保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保障、专门工作手段保障、宣传教育保障等。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应当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以国家安全发展战略为依托,以宪法为根本,以国家安全法为基础,以维护党的执政安全、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反颠覆、反渗透、反恐怖等方面立法为重点,统筹推进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社会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立法,加快国家安全立法进程,争取到2020年基本形成一套立足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特点、适应我国所处战略安全环境,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1条规定,国家加大对国家安全各项建设的投入,保障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这里的“国家安全建设”,既包括设备、器械、基础设施等硬件方面的建设,也包括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等软件方面建设。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2条规定,承担国家安全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国家安全物资进行收储、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答:《国家安全法》第73条规定,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保障国家安全,发挥科技的战略支撑作用非常重要。国家安全各个领域都需要科技保障。《国家安全法》对科技保障作出明确规定,目的就是进一步鼓励政府和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加快推进技术创新,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技术手段保障。从政府层面来看,要根据国家安全领域提出的要求,设立科技专项,组织科研攻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解决维护国家安全面临的技术难题;同时,要制定鼓励引导企业重视人才、积极开发研究抢占科技制高点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高技术保障支持。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5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必要手段和方式”,既包括一般手段,也包括特殊手段。其中,一般手段主要是指依法开展的一般执法活动。特殊手段主要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特殊需要,当一般手段无法实现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时,依法经过严格审批,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采取的特殊工作手段和方式。对于具体采用哪些手段和方式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要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情况决定,并坚持依法履职、职权法定、权责一致、严格审批,确保依法行使职权。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哪些支持和配合,要根据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的具体需要来确定。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6条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7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是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是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是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是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是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八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80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81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82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答: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