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3年11月印发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了全面规范,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防止浪费行为的总依据和总遵循,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重大举措,对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便于大家进一步学习贯彻,农业部财务司编制了《农业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关键词》,现专栏刊发。
农业部直属机关党委、财务司
2014年8月
1.反对浪费。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要抓住制度建设这个重点,以完善公务接待、财务预算和审计、考核问责、监督保障等制度为抓手,努力建立健全立体式、全方位的制度体系,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要不断加大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财政管理和审计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4.公务机票。因公出差、出国购买机票,应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或其公布的国内航空公司直销机构和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票购买公务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GP开头)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购票人也可以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时应当保留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材料。
5.旅游、参观、娱乐、健身。严禁以会议、论坛、培训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用。
国内公务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出差人员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出境人员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
6.礼金、礼品、纪念品、土特产品。国内公务接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出差人员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出国团组不得与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出境人员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7.庆典、论坛、赛会。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8.公共场所禁烟。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所、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承办公务活动的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9.私人会所。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不得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10.风景名胜区。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举办论坛和培训班等活动。包括: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禁止召开会议、举办论坛和培训班等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12.楼堂馆所。是指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13.预算和决算。预算是指年度收支计划。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应当单独编列"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决算是指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应当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经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15.预算支出。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17.政府采购。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除此以外,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18.公务卡。公务卡是指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统一办理的使用银联标准的信用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20.统一核算。各项公务活动应当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违反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规定账户、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为"小金库"。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属违法违纪行为。
21.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财政部通过与银行联网建设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财政资金支付使用过程实时监控,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22.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伙食补助费是指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23.出差审批。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出差人员应当事先了解出差地点住宿费标准,不得超标准住宿。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应取得会议、培训通知;执行考察调研等任务,应发出公函(包括内容、行程和人员)。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和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其车辆运行支出。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25.出差食宿。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及房间类型住宿,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住宿费,回所在单位凭住宿费发票报销。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级别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和规定标准包干使用。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其接待费支出。
26.差旅费报销。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渠道购买的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可以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报销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的费用时,应当提供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证明材料。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27.远郊区县。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北京市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郊区县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北京市远郊区县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28.因公出国(境)费。是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应当加强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29.出国(境)计划。科学制订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30.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出国(境)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单位外事等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的,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国际会议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超出住宿费标准的,到访国要求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在"需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中注明。
31.航空公司航班。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并报经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因中转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还要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一并报批。
根据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地区)城市间往来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等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费纳入公杂费,包干使用。
33.购汇。中央部门根据出国(境)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核定购汇数额。出国经办人员通过指定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34.国(境)外食宿和公杂。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凭据报销。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单位外事等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离抵我国国境的自然天数(不得超过任务批准天数)和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可以发给个人,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35.出国(境)费报销。出国(境)人员回国(境)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境)外费用报销单,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36.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是指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在规定标准之内凭据报销。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
37.外方资助。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38.公派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费用开支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费用开支标准分为"高级职称"人员开支标准和"普通职称"人员开支标准两类。"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高级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上职称、正县(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普通职称"指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下职称、副县(处)级及以下行政职务。
39.援外培训班。指经批准由援外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单位在国内举办的,通过受援国政府官方渠道派出的政府官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各类援外培训班。开支范围分为培训费、接待费、国际旅费、毕业证书制作费、管理费、税费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40.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41.派出单位公函。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42.公务接待审批。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派出单位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43.接待交通和住宿。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
44.接待用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46.接待费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48.外宾接待交通和食宿。原则上不得提供外宾来华国际旅费。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代表团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其他代表团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宾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一律安排标准间。
国家元首级、副总统级、正副部长级和其他人员的日常伙食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600元、550元、500元、300元。正副部长级、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次400元、300元。冷餐会、酒会、茶会的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
49.对外赠礼。贯彻节约、从简原则,礼物应尽量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对部级人员、司局级人员仍维持原有标准不变,分别为400元、200元。
50.会议费。是指单位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机关司局和参公事业单位会议费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严禁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以及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
51.会议审批。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要求省(区、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应当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二类会议是以农业部名义召开,要求各省(区、市)农业系统或部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年度会议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并会签财政部。三类会议是以机关司局或直属事业单位名义召开,要求各省(区、市)农业系统或部系统各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三、四类会议的年度会议计划按程序报部常务会议审批。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会议及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计划外召开会议。
53.会议规模。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5%以内;不请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各类会议具体人数按会议审批文件执行。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部系统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会议筹备工作应在部系统内部会议室进行,不得安排在宾馆饭店。
56.会议地点。在京单位到京外召开会议的,应在编报年度会议计划时详细说明理由。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地点召开会议。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57.会议通知和登记。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年度会议计划和有关规定,并印发会议通知。综合处(办公室)应办理会议登记,对会议计划审批、天数、人数、场所、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年度会议计划和有关规定的,必须责成经办部门人员查明原因、及时更正。机关司局召开三类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办理,并会签办公厅。
58.会议交通和食宿。交通费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要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严格遵守报到、离开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59.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三、四类会议为每人每天450元)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仅发生单项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的,在单项标准(三、四类会议分别为每人每天240元、130元、80元)以内结算报销。
61.在华召开国际会议。是指与国际组织及外国有关团体、机构共同在华举办或受其委托承办的会议。未经批准,原则上不搞固定年会或与外方轮流开会机制。对已经形成机制的国际会议,要由该国际会议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会议的重要性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估,效果不明显的,应及时调整或清理。以国内议题为主的国际会议,除有专门规定外,应先按照国内会议报批和管理,再就涉外事项按规定报批。
62.国际会议费用。会议经费由我方支付或由与会各方分担的,应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及《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支出标准原则上参照中央级二类会议经费综合定额标准执行。按照国际惯例不配备生活用品,不发会议纪念品,不赠送礼品,不组织公款游览、参观等。会议用餐以自助餐为主,可安排一次冷餐宴请,不再另外安排迎送宴请。会议代表往返国际国内旅费(包括往返机场的交通费)、食宿、医疗、参观游览、个人消费等费用,由个人承担。同声传译人员的食宿、交通等各项费用,除劳务费及境外国际旅费外,由个人承担。
63.培训费。是指单位举办培训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费用。
65.培训实施和培训机构。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应当以部办公厅文件或举办单位函的形式下发通知,举办单位按要求实施好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部属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66.培训交通和食宿。交通费包括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其他费用包括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要合理安排培训日程,严格遵守报到、离开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训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67.讲课费。讲课费计入培训费,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68.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450元)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仅发生单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资料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在单项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180元、110元、100元、60元)以内结算报销。
70.参加社会化培训的管理。严禁领导干部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严禁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各高等学校举办允许领导干部参加的高收费培训项目,或委托其他社会机构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等教育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说明培训项目的举办机构、项目名称、学习期限和费用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加。领导干部个人参加其他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或他人的资助或变相资助。
71.公务用车购置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应当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和实有数,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城区)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72.公务用车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应当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73.办公用房。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锅炉房、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74.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中央机关办公室使用面积上限: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办公室使用面积上限: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30平方米;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正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副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服务用房每人使用面积7—9平方米。设备用房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规定标准。
75.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中央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容积率不应小于2.0。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门厅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标准层的层高应根据办公室净高要求、结构形式及设施情况确定,不得超越净高规定或结构及设施的合理技术条件加大层高。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
办公用房装修标准:主入口门厅及电梯厅、领导人员办公室为中高级装修;会议室、接待室为中高级或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其他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为基本装修。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不宜超过35%。
76.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77.专项督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78.巡视监督。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79.信息公开。除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以适当方式,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预算和决算信息,政府采购情况,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80.舆情反馈。应当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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