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澄政办发〔2007〕22号)

为了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a.事故影响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b.超出我省处置范围的;

(2)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a.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无锡市在内的2个以上市,造成严重危害的;

b.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c.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d.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e.在我市承办的全省性或我市举办的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

f.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a.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市(县)和邻近市(县)、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b.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c.无锡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a.事故影响范围仅涉及我市(县),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b.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c.市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如上级对事故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江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工作,由无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凡涉及跨市(县)、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我市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处置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则依据国家、省、市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5工作原则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方针,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落实各自职责,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应急组织体系

2.1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2.1.1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5)发生Ⅰ级、Ⅱ、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处理情况。

2.2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1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镇(开发区办事处)、各单位作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分析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控制措施,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实施;

(4)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其职责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建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服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开展应急处置,随时报告处理情况。

(1)事故调查组

(2)事故处理组

经贸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工商局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教育局协助卫生局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各镇(开发区办事处)开展环境污染处置,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局负责。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

(4)案件查办组

(5)综合保障组

2.4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办事处)应急机构

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办事处)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机构负责人,在市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2.5专家咨询委员会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人员、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建立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3.2建立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经贸、农林、质监、工商、卫生、教育、环保、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针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内容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2)通报方式

市各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通报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办事处)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对有蔓延趋势的,要加强预警预防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危险源的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及时通报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3.2.3建立举报制度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及时对各镇(开发区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本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3.3建立报告制度

3.3.1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3.2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

3.3.3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镇、开发区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3.3.4责任报告人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5报告时限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6事故报告要求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意见。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无论级别大小、涉及范围、危害程度,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办事处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迅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2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国家、省、无锡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响应的应急预案。

4.3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3.1市政府应急响应

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生在本市范围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与指挥,决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将事故发生、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无锡市政府报告。

4.3.2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管局应立即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调查、评估、确认,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处理工作建议;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织、协调、监督各项应急救援工作,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指导、部署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4.5响应终结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镇、开发区办事处进行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调查总结和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认真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及时上报。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救治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有关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检测机构受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办事处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6.6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镇财政分别负责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宣传培训和演习演练

7.1演习演练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各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食品行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2宣传培训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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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1年第09号16 GB/T 8210-2011 柑桔鲜果检验方法 GB/T 8210-1987 2011-06-16 2011-09-01 17 GB/T 8872-2011 粮油名词术语 制粉工业 GB/T 8872-1988 2011-06-16 2011-11-01 18 GB/T 10217-2011 电工控制设备造型设计导则 GB/T 10217-1988 2011-06-16 2011-12-01 19 GB/T 10596-2011 埋刮板输送机 GB/Thttp://www.csres.com/notice/40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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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行粮油国家标准目录255 18 粮油名词术语 粮油仓储设备与设施 GB/T 26632-2011 储藏 2011/11/1 256 19 粮油储藏 平房仓隔热技术规范 GB/T 26879-2011 储藏 2011/12/1 257 20 粮油储藏 就仓干燥技术规范 GB/T 26880-2011 储藏 2011/12/1 258 21 玉米干燥技术规范 GB/T 21017-2021 储藏 2021/12/1 259 22 粮油储http://www.zjlyzjzx.com/page143?article_id=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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