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艺:中国法治建设的十年成就新闻频道

7月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人大重阳)主办的“向世界讲‘中国这十年’”主题系列讲座活动第二场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黄文艺以“中国法治这十年”为主题,总结阐释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十年取得的历史性、标志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这十年,是中国法治发展的辉煌十年,是中国法治发展的黄金十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领导全党全国人民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法治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法治大事,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局面,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

这十年,是中国法治建设战略实现历史性转变的十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的十年,是中国法治工作质量和效率取得历史性突破的十年,也是中国法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现历史性提升的十年。因此,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现大跨越、大发展、大进步的黄金十年。中国法治这十年的历史性成就、标志性成就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

十年来,面对国内外各类风险交织叠加的时代考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耀眼的真理光芒照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前进道路,以磅礴的精神力量开启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崭新格局,展现出了强大的政治凝聚力、思想引领力、话语影响力、社会号召力和实践变革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属于中国的,也是属于世界的。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世界历史和全球思维的高度,深刻把握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趋势,给世界奉献了一种全新的法治理论体系,为发展中国家法治现代化提供了中国经验,为世界法治文明格局发展提出了中国主张,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中国方案,已成为闪烁在人类政治文明灿烂星辰中的东方之光。

二、中国法治领导体制更加健全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中国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十年来,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和统筹协调,从党中央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普遍建立了法治建设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健全了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一)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首先需要加强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十年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格局已经确立,这种格局就体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法治建设重大问题。比如,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个基本方略之一,并且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专门有一部分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做出总体部署。

第二,以中央全会形式专门研究部署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有两次中共中央全会是专门研究部署法治建设问题的。第一次是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门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的中央全会。这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做出了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提出了180多项重大的举措,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第二次是2018年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这次全会专题研究宪法修订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特别是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做出了重大部署,在我国的宪法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除了这两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共中央全会之外,其他的中共中央全会也都对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部署。

第三,以中央工作会议形式专题研究决定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主要体现在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门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的中央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一个最重要成果就是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重大命题,并且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思想地位。

第四,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审议法治建设重大问题。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职权,讨论和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其中就包括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五,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专门研究决定全面依法治国重大事项。2018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成立,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委员会主任。2018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二、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对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部署,引领法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有力加强了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了全面依法治国工作。

(二)加强地方党委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的领导

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法治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党委建立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加强了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的牵头抓总、运筹谋划、督促落实等工作。

(三)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

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

三、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首要任务,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十年来,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健全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激活宪法“沉睡条款”,加强宪法宣传教育,使宪法实施取得了开创性成就,宪法制度已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强大效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设立国家宪法日,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宪法宣传,让宪法的条文、原则和精神在全社会落地生根。普遍推行宪法宣誓制度,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设立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全国人大下设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等职责。这是宪法所规定的负责宪法实施和监督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加强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合宪性审查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我国宪法监督的两大制度基石。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对在立法过程中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提出的涉及宪法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合宪性审查意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于发现存在违宪违法问题的规范性文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计,督促制定机关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两万余件,切实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法治统一。

第四,依据宪法作出重大决定。激活宪法的特赦条款,对符合条件的刑事罪犯进行特赦。十年来,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先后实行了两次特赦。第一次特赦是2015年的特赦,这次特赦是为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实行的特赦,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实行特赦。第二次特赦是2019年的特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实行的特赦。这两次特赦都是依据宪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政法机关具体实施。这两次特赦体现了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理念,树立了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国际形象。

四、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

立法是法治之先导,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年来,各级立法机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推进“立改废释纂”,加快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系统管用,以良法促进了发展、保障了善治。

(一)第五次修改现行宪法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五个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吸纳了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体现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新实践,把党带领人民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对推动我国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编纂民法典

法典是法律的集成化、体系化、典范化的表达形式,是人类制度文明皇冠上璀璨耀眼的明珠。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基础性法律,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真正走向成熟。这部民法典是一部扎根中国大地,反映人民意愿,体现时代精神,彰显华夏气派的民法典,是一部能够屹立于世界法典之林,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的21世纪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蕴含了国家治理的中国理念、中国精神、中国价值,可以说是经世济民,治国安邦的大法,是推进国家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器。

(三)重点领域立法实现新突破

聚焦国家安全领域立法的短板,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先后制定了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等一批重要法律。以法治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国家安全法律规范体系,为平安中国建设夯实了法治基础。针对新兴领域风险点、空白区,及时制定了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重要法律,推动运用法治手段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速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工作不但没有减缓节奏,反而进一步提速。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计,从党的十八大到今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新制定法律68件,修改法律234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99件,作出立法解释9件,现行有效法律292件。与上个十年相比,新制定的法律数量增加了1/3,修改法律数量增加了近两倍,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增加了1.5倍。

(五)立法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项目的征集论证、立法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规范,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明确常委会初次审议和继续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及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建立并实施法律草案通过前评估制度,推动立法质量的提升,法律规定已经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六)立法与改革实现协同推进

五、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十年来,党中央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颁布和实施了两个五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日益健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普遍提高。

(一)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

从国务院到地方人民政府均制定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规和规章,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提高了政府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

(二)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三)全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首先,精简整合行政执法机构,科学配置权力,减少机构数量,简化中间层次,解决“九龙治水”治不好水的问题。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中,对政府的执法行政机构进行了大幅度精简整合,其中,国务院就减少了8个正部级机构,7个副部级机构。还有一些比较大的改革举措,比如组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这一超级局,把过去很多和市场监督管理关联的部门及其职权整合在一起。其次,探索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开展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在市县开展综合执法改革试点,推动执法中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在市场监管等领域加快推进跨部门的综合执法,初步建立起了适合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第三,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推进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透明化,乱执法和执法不作为等突出问题得到了遏制。第四,完善行政执法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标准化、精细化水平。

(四)依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便民化程度不断增强。政务信息得让人民群众看得懂、听得懂、能监督。深入推进执法过程公开,依法向当事人或公众公开执法活动视频。让执法正义成为看得见的正义,经得起视频亮晒和公众围观。现在我们的行政中提出一个口号,“让每一次执法都成为教科书执法”,也就是说把执法全过程拍成视频放到网上,让人挑不出任何瑕疵或者问题。

六、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十年来,党中央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对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系统化的顶层设计,密集出台了一大批政策文件,锲而不舍地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度明显提高。这一轮司法改革范围之广、力度之大、程度之深,不仅在中国司法文明史上前所未有,在世界司法的改革史上也比较少见。

(一)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

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涉及整个司法机关的空间布局和权力结构的深刻调整,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全局性、统领性、基础性地位。这一轮司法改革在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力度也是比较大的,包括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法院,推动了中国司法版图的重大变革。

(二)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

明确员额法官检察官的办案权限,排除对办案活动的违法干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办案权。在这一轮司法改革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建立起了排除对办案活动违法干预的三项重要制度,即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的记录和追责制度,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追责制度,规范司法人员和律师、当事人等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这三项制度被媒体和社会评价为筑起了三道防范违法干预的“隔离墙”。合理确定司法人员的办案责任,确立错案追究责任制,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健全司法监督管理机制,坚决防止司法不公、司法腐败。

(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第一,坚决纠正和防范冤案错案。冤案错案是对人权严重的侵犯。10年来,司法机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依法纠正了浙江张氏叔侄案、河南李怀亮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一大批重大的冤案错案,提升了全社会对人权司法保障的信心。另一方面,通过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制度,有效防止发生新的冤案错案。

第二,加强对实体权利的司法保障。健全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进行预防,妥善处理历史上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防止普通的经济案件变成刑事案件。通过这样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措施,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

第三,加强对诉讼权利的司法保障。实行立案登记制,解决立案难问题。加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保障,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基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通过这样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从立案一直到执行,将全过程的诉讼权利保障提高到了新水平。

(四)深化诉讼程序改革

一是坚持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完善多元化、立体化的诉讼程序体系,扩大当事人的诉讼程序选择权,推动了简易案轻刑案快办、复杂案重刑案精办,实现了司法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是坚持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推动起诉、调解、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全程网络化,建立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增强了诉讼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三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针对过去一些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及时保护的问题,建立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英烈保护等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督促恢复生态,制裁假冒伪劣,挽回国家损失,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加快现代科技应用

把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紧密结合起来,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应用于司法工作中,创造了数字审判、数字检察、数字法律服务等新模式,中国数字司法走在世界前列。

七、法治社会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年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加快健全社会领域法律制度和社会规范,完善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一)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

法治社会是规则治理社会,要制定运用不同类型的规则,构建种类多样、相互协调、相得益彰的社会治理规范体系。完善法治社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扶贫、慈善等社会领域重要立法。完善法治社会建设的社会规范体系,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

(二)完善依法治理体系

总结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基层法治社会建设,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依法化解在基层。依法健全落实社区治理的权责清单,完善社区议事协商制度,鼓励开展居民说事、民情恳谈、民主协商等活动,推动民事民议、民事民管、民事民办。健全群团组织助推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团体成员和所联系的群众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积极培育行业性、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专业、规范、运作依法依规办事。

(三)构建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面对社会矛盾凸显期特别是诉讼快速增长期,加快构建了多元衔接、各尽其能的纠纷解决体系,推动矛盾纠纷分类、分道、分流防范化解,促进了社会更加和睦、和谐、和美。推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运用其权威性、公信力,有效解决本领域、本行业的纠纷,

二是支持互联网企业、电商平台构建完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为涉网纠纷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纠纷解决服务,防止涉网纠纷大规模地涌向法院。

三是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仲裁工作,引导行政纠纷主要通过行政渠道解决,推动行政机关在调处民商事纠纷上发挥更大作用,有效发挥了行政机关化解纠纷“分流阀”的作用。

(四)完善社会成员的守法激励机制

第一,深入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推动了守法诚信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第二,坚决改变那种有问题靠闹来解决的现象,引导群众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近年来,政法机关依法打击了一大批靠闹逐利牟利的违法犯罪分子,引导群众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

第三,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让遵纪守法成为理性选择。特别是对食品药品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代价和成本,引导社会成员把遵纪守法作为理性选择。

第四,坚决改变了过去对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行为苛刻的认定标准,依法重构重塑了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破除了善行义举的法律和道德风险,推动形成了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

(五)健全法治宣传教育体系

首先,普法教育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工程。十年来,普法工作跨越从“六五”到“八五”的三个普法规划,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试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推动构建起学校法治教育、单位法治教育、公益法治教育、专业法治教育等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其次,注重利用重大纪念日、传统节日作为契机开展群众性的法治文化活动,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新进展。第三,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站点、热线网络覆盖面更广更优,让人民群众感到法律顾问就在身边。

八、涉外法治工作开辟新局面

涉外法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法治方式处理国际事务和推进全球治理的重要实践。十年来,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升涉外司法执法效率,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运用法治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能力显著提升。

(一)加强涉外领域立法

针对美国等国频繁对我国机构和个人实施“长臂管辖”,坚持“以法制法”,加快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出口管制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反外国制裁法等,进一步完善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加快推进了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为涉外法治斗争充实了法律工具箱。

(二)完善涉外法治服务体系

一是坚持我国利益拓展到哪里,法治保障和服务就跟进到哪里的理念,加快构建了海外法治和安全保障体系,维护我国海外机构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健全涉外工作法务制度,推动驻外使领馆普遍设立法务参赞、警务联系官,及时向境外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支持有关企业和人员在境外依法维权。三是鼓励和支持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开拓海外法律服务市场,主要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海外并购联营等方式来实现。四是以“一带一路”等我国海外利益密集、海外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为重点,建立健全海外法律和安全风险的评估与防范机制,保障我国海外投资项目的安全。

(三)深入推进执法司法和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一,把拓展执法司法合作纳入到双边和多边关系建设的重要议题,深入推进执法司法和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快推进执法安全国际合作,有效遏制了境外涉华暴力恐怖势力、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打掉了一大批跨境的犯罪团伙,特别是跨境电信诈骗、贩毒、走私、赌博等犯罪团伙,有力维护了境内安全稳定。第二,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第三,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一大批外逃多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相继归案,百名“红通”人员已经有60多人被遣返回国。

(四)积极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

坚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引领,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规则的变革发展,推动了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建设。全面参与反腐败、气候变化、海洋、极地等领域国际规则制定进程,持续举办“中国国际法治论坛”等重大活动,推进跨国法律法学交流,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不断提升。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反对以法治殖民,侵犯他国正当权益。

九、依规治党实现历史性跃升

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国家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一体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特征。十年来,党中央创造性提出依规治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依规治党取得成效之显著前所未有,为世界政党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一)坚持依据党章管党治党

始终坚持以党章为统领推进依规治党,把党章规定作为全党建章立制的根本依据,把党章要求贯彻到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各方面,推动尊崇党章、贯彻党章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行动自觉。

(二)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十年来,制定实施了两个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五年规划,加快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步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迈上快车道,成为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一张金色名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统计,截止到今年6月,党的十八大以来共制定修订中央党内法规156个,占现行有效中央党内法规70.5%,其中制定修订了起四梁八柱作用的准则条例45部,占现行有效准则条例的90%。

(三)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力日益增强

党中央把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对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执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纳入各级党委巡视巡查的内容,构建起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的执行责任体系。

十、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成效卓著

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专门力量,直接决定法治建设的质量和效率。十年来,按照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总要求,坚持不懈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不断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法治工作队伍的规模、结构和素质更加优化。

(一)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

法治专门队伍主要包括从事立法、执法、检察、司法工作的队伍。十年来,坚持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持续完善法治专门队伍的考试、遴选、管理、保障制度,法治专门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不断提升。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法律服务队伍是由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构成的队伍,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十年来,持续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的结构,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稳步增加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数量,加快发展政府法律顾问队伍,适应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增加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数量,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结构、规模、素质进一步优化提升。

(三)加强法学专家队伍建设

与哲学社会科学五路大军的总体构架相适应,我国已经形成了以高等法学院校教师队伍为主体,包括社会科学智库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研究机构、军队院校从事法学法律研究人员在内的法学研究队伍。在这支队伍中,既有一批马克思主义法学造诣深厚,为法学学科作出奠基性贡献的老一辈法学家,又有一大批马克思主义法学功底扎实,引领本学科不断开拓创新的中青年法学家,更有一大批锐意进取、朝气蓬勃的青年法学骨干,已经形成了一个政治立场坚定、专业门类齐全、梯队结构合理的法学专家人才体系。越来越多的中国法学家,在国际上发表出版研究成果,到国外进行学术合作交流,给世界法学带来了新面孔、新声音、新元素,正在成为改变世界法学格局的新力量。

(四)完善高校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高校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第一阵地,已构建起了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每年为法治建设输送10万余名法治专门人才,目前无论是从法学院校数量来看,还是从法科学生人数来看,中国法学教育均在世界上独占鳌头。正像有的专家所说的那样,适应法学人才培养需要,符合中国国情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已经形成,与法学教育的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呈三足鼎立的格局。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党中央明确提出了未来法治中国建设“三步走”的长远战略,即到2025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这就要求我们,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向着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目标不断前进。

(作者:黄文艺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本文整理自“向世界讲‘中国这十年’”主题系列讲座活动第二场学者发言)

THE END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之第一章总则按效力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司法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行业规范立法草案立法动态按常用分类国家法编国家法编宪法国家机构选举代表国家机构组织民族特别行政区相关法民商法编民商法编总类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亲属继承公司企业破产保险票据证券基金期货海商信托行政法编行政法编种类综合行政区划档案保密信访军事外交人事人事管理监察民政安置优抚婚姻登记社团管理其他公安安全警务户籍出入境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公证监狱劳教司法鉴定宗教侨务教育教育制度教师其他科学技术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管理文物保护体育卫生医药疾病防治卫生保健医疗管理药品监管卫生检疫计划生育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气象地震海关旅游经济法编经济法编财政财政管理财务国债会计税务征管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行为税金融金融管理外汇管理地质矿产能源综合电力煤炭交通水运公路铁路民航邮电信息产业土地水利海洋农林牧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动植物检疫商业商业管理专营专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商品检验审计统计价格技术监督综合计量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商管理社会法编社会法编社会组织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社会保险综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劳动综合劳动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工资福利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刑法编刑法程序法编程序法编刑事诉讼民事争讼行政争讼国际法编国际法按法律释义宪法类宪法释义检察官法释义法官法释义立法法释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民商法类婚姻法释义物权法释义侵权责任法释义公司法释义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企业破产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商标法释义著作权法释义专利法释义保险法释义信托法释义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商业银行法释义担保法释义拍卖法释义招标投标法释义民法通则释义海商法释义票据法释义继承法释义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证券法释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电子签名法释义“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释义经济法类房地产管理法释义土地管理法释义产品质量法释义个人所得税法释义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会计法释义农业机械促进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垄断法释义广告法释义森林法释义水污染防治法释义水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港口法释义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经济公共管理法释义草原法释义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城乡规划法释义预算法释义行政法类行政处罚法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义务教育法释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释义公务员法释义国家赔偿法释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国防教育法释义建筑法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消防法释义环境保护法释义行政复议法释义行政法释义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诉讼法释义食品安全法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信息公开条例释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药品管理法释义气象法释义测绘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清洁生产促进法释义防沙治沙法释义防洪法释义防震减灾法释义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社会法类劳动法释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律师法释义旅游法释义未成年人保护法释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工会法释义职业病防治法释义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残疾人保障法释义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释义刑法类刑法释义引渡法释义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民事诉讼法释义刑事诉讼法释义仲裁法释义公证法释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按中央颁布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核安全局按地区颁布北京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大上海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大重庆重庆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天津天津天律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大广东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云浮清远潮州揭阳河北河北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大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唐山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雄安新区山西山西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大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晋中吕梁内蒙古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呼和浩特包头乌海赤峰通辽阿拉善盟阿拉善盟兴安盟巴彦淖尔盟鄂尔多斯呼伦贝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盟辽宁辽宁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大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葫芦岛营口盘锦阜新辽阳铁岭朝阳吉林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大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延边州黑龙江黑龙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大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双鸭山鸡西大庆伊春牡丹江佳木斯黑河绥化大兴安岭七台河江苏江苏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大南京连云港宿迁盐城扬州泰州南通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徐州淮安浙江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大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安徽安徽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合肥淮南淮北芜湖铜陵蚌埠马鞍山安庆黄山阜阳宿州亳州六安池州滁州宣城福建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大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江西江西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宜春吉安抚州山东山东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大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泰安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河南河南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大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焦作鹤壁新乡安阳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济源周口驻马店湖北湖北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大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州宜昌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州潜江神农架林区天门仙桃湖南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人大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岳阳常德张家界郴州益阳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州广西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崇左来宾贺州百色河池海南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人大海口三亚琼海四川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大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资阳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贵州贵州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人大贵阳六盘水遵义铜仁毕节安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云南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大昆明曲靖玉溪昭通临沧保山丽江文山州红河州西双版纳州楚雄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普洱西藏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大拉萨那曲昌都山南日喀则阿里林芝陕西陕西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大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汉中榆林安康商洛甘肃甘肃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大兰州金昌白银天水嘉峪关定西平凉武威张掖酒泉甘南州临夏州陇南庆阳青海青海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人大西宁果洛州海北州海东海南州海西州玉树州黄南州宁夏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新疆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吐鲁番哈密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巴音郭楞州昌吉州博尔塔拉州阿拉尔图木舒克五家渠伊犁州昆玉可克达拉双河北屯香港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台湾台湾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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