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川酒永乐酱酒公司永乐酱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7月31日我局对川酒永乐酱酒公司永乐酱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7月31日-2023年8月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唐建军
电话:0830-3196062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川省川酒集团永乐酱酒基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25MABTJ4JH8D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袁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川酒永乐酱酒公司永乐酱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建函〔2023〕76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关于川酒永乐酱酒公司永乐酱酒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省川酒集团永乐酱酒基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川酒永乐酱酒公司永乐酱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卸料粉尘经筒仓仓顶自带的高压脉冲除尘器进行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小麦去石、润麦、破碎以及磨曲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同时,加强生产过程的生态环境管理,减轻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采取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窖池黄水、淘汰的底锅水、淘汰的酒尾水、晾堂及设备冲洗水、循环排污水以及生活污水等废水进行统一收集,经格栅调节池处理且满足具备法律效力的协议约定排放要求后,经管网进入古蔺县永乐酱酒集中生产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厂房、绿化带隔声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七)全面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加强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八)加强生产过程的协调管理,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提高资源、能源综合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
三、《报告书》核定本项目建成后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34t/a;全厂废水主要污染物经古蔺县永乐酱酒集中生产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之后的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4.66t/a、氨氮0.466t/a、总磷0.047t/a。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以确认。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泸州市古蔺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