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市场化收购就是收购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做到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双方平等协商交易价格。收购者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应当告知或在收购场所公示小麦收购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量(价)折扣规则,收购企业应当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粮食收购者要严格执行国家“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一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二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三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四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五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什么是小麦应急收购?
自治区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带头执行收购政策,积极入市收购,在小麦收购中发挥收购主导作用、价格形成引导作用、市场供应稳定作用和宏观调控载体作用,稳定市场价格,保护粮农利益,保障粮食供应,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三.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轮换收购中如何执行质量安全检验?
四.粮食收购中质量安全检验结果如何应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该款规定了国家对粮食收购者保证粮食质量安全的义务。要求收购者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一方面是从收购源头强化管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超标粮食处置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另一方面是将质量检验结果作为买卖双方议价的参考,但不是唯一定价依据。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要求粮食收购者在粮食收购中,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依照不同等级和各项质量指标按质论价。对于商品粮食的市场化收购,质量等级检测结果作为双方议价的参考依据,但不是唯一定价依据,相同等级不同品种粮食由于内在品质不同,价格也会出现差异,由双方共同协商交易价格。自治区应急小麦收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2010年制定印发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通过增扣量等办法协调买卖双方达成一致。
五.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市场化收购中如何确定收购价格?
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市场化收购中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在公布收购价格时,应当符合企业内控要求和决策流程,做到集体研究、科学决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违反决策程序暗箱操作。在收购价格张榜公示中,应当对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执行不同价格情况予以说明,对相同品种相同等级粮食由于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质量指标不同是否执行增(扣)量或加(减)价规则予以说明,不能只增不扣或只扣不增,应当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坚决防止优亲厚友、损公肥私,坚决防止克扣农民、坑害农民。在市场化收购中,通过公开公平议价收购的杂质或水分超标的粮食,应当整理达标后方可入库,并规范处置筛下物。
执行加(减)价结算方式时,对相同品种不同水分、杂质等在公布的基准价格上给予增减。例如:以水分12.5%为基准,超0.5%(或1%……)在基准价格上扣0.01元(或0.02元……企业自行决定数值);低多少加价多少;杂质等其他指标增扣规则同上。
执行增(扣)量结算方式时,对相同品种不同水分、杂质等在标准计量净重数量上给予增减。例如:以水分12.5%为基准,超0.5%(或1%……)在净重数量上扣1%(或2%……企业自行决定数值);低多少增量多少;杂质等其他指标增扣规则同上。
执行一口价时,是指与售粮者一事一议,就交易价格双方公平协商达成一致,不再进行量(价)增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