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三十九弹!小规模开的1%农产品专票不能按9%抵扣会计审计第一门户

2、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按照新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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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我们知道之前有个政策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3%专票可按票面金额的9%计算抵扣。

那么现在小规模开1%的专票,购买方还能按9%抵扣吗?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的在2021年的一个答疑口径。

答疑的口径就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1%专票不得按票面金额的9%计算抵扣,只有取得3%的专票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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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些朋友看到这里还不知道二哥在说什么,什么3%又按9%抵扣,3%不是按3%抵扣吗?什么1%又按9%抵扣,有点乱。

那么二哥再给大家详细理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这里不是直接按票面税额抵扣,这就是特殊之处,当然这是农产品凭票抵扣下用,核定扣除的不考虑这个,抵扣方式都完全不同了)

后面随着扣除率的变化调整。

所以,这个政策就更新为了,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3%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当然,如果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还能加计抵扣1%。

二哥给大家举个例子,你就能懂这个政策了。

如果是你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它销售农产品给您代开了征收率为3%的专票(自开也一样)含税价103块,即,金额为103÷(1+3%)=100元,税额为100×3%=3元。

您取得这张专票以后,不是按照票面注明的税额3元抵扣,而是按照票面金额100元乘以9%计算抵扣,即税额为9元。

借:成本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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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对于小规模开的1%农产品专票能不能按9%抵扣?

站在我个人角度理解。我一直觉得应该按9%抵扣,我也非常偏向这个理解的,虽然现在总局明确了不能,但是从这个事情的实质上理解,我依旧偏向这个答案,当然执行还是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执行。个人理解仅供学习。

为什么我这样理解呢?

理由主要有下面这些。

1、这个政策本身的原理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增值税采取“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链条机制,上环节征多少税,下环节就扣多少税,征扣税保持一致。这种链条征扣税机制,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持了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

那么对于购进农产品的下游来说,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和非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就有不一样的效果。

同样的购进定价100(含税),销售定价200(含税)。

而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

所以国家就允许取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允许按购买价格的9%抵扣进项税。

这样,农业生产者也受益了,下游采购者也没因此受到影响,国家让出了进项税。

那么我们再增加一个环节,前面我们只看了两个环节,农业生产者把农产品销售给下游流通环节的一般纳税人。

我们增加一个环节,农业生产者把农产品销售给流通环节的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再把农产品销售给下游流通环节的一般纳税人。

你可以看到,增加这个环节,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特殊性,适用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增加这个环节导致增值税链接断裂,增值税抵扣传递不走了,环节3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专票税额抵扣进项税,那么其实这个事情又回到之前的一个情况了,一般纳税人由于成本增加,也会通过议价向上游传递这种影响,最终也会影响到农业生产者的价格。

那么为了消除这种影响,国家又规定,从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手中取得3%专票,可以按票面金额的9%抵扣。

所以,你看,这都是为了支持农业生产者,保证农业生产者这个前端环节真正享受到免税的优惠,而不会因为市场的议价问题削弱优惠的力度。

而现在这个政策的背景没有改变。

政策的原理我们分析了,我们再看看实操,实操上,我们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表说明入手。

填表说明从头到尾没有说取得多少征收率的发票,只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票就行,就能按照票面金额的9%计算抵扣,填表说明也是符合前面我们对此政策的原理的分析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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